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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陈承煌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垃圾居民

陈承煌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陈承煌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近年来,城市规模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的不断增加。影响城市美观,造成污染,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城市垃圾的主要危害。在立法层面,关于我国防治城市垃圾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或空白,导致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导致法律法规无法发挥指引性的作用;在实施层面,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仅仅从宏观角度进行设定,对于怎样具体操作没有详细规定,形成了有法但不能适用的局面。因此,笔者写下一些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

念我国将这一概念定义为: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失去原有作用的物品或者在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废物,以及法律层面视为生活垃圾的废物。根据对这些垃圾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将垃圾分为:食物垃圾、普通垃圾以及危险垃圾。这一分类简单通俗易懂,食物垃圾通常分解较快,容易散发恶臭,污染空气;普通垃圾是由商业活动,机关办公或者其他工业活动产生的;危险垃圾往往指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对废物如:废旧电池及其他化工品。我国对于垃圾的分类起步较晚,适用这种简便的分类。这种对垃圾的分类是从我国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利于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污染防治法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25年之后通过修订法,修订后的环保法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环保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以及针对生活垃圾的相关制度是我国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关于城市垃圾污染防治的单行法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1995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垃圾再回收再利用率也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各个城市之间发展存在差距,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13年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在制度、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突破和创新,该法的实施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极大地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于2007年通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该法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防治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关规定,弥补了之前法律在治理措施方面的缺失。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高了相关企业的准入门槛。该法同时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违法的相关处罚,有利于规范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该法在指导工作层面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确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该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未来环境保护起到了展望的作用,对未来环保法对修改起到了指导性意义的作用。

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控制、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减少危害的制度和程序不具体。我国相关环保法已经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但是,我国这些年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长,没有充分考虑到因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破坏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领导者和生产者有这样一个观念:先追求发展后解决环境问题,在这样的观念的领导下,往往导致环境问题愈发突出。与领导者生产者一样,我国公众同样存在对环境保护缺乏认识的问题,这些往往导致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环境治理的不重视。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约束居民行为方面存在缺陷,仅仅从宏观层面做出规定,没有对应的具体操作进行执行。现在很多居民社区都有对垃圾回收进行分类,但是没有相关处罚措施,很多居民为了方便,并没有将垃圾进行分类就随意弃置,这往往导致垃圾分类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在监督管理这一块还处于空白,这往往导致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此外,废旧电池,大件废旧家电等废物不仅环境污染严重而且还不容易回收,居民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随意丢弃,我国法律应该做出规定指引居民做出正确的行为。

(三)我国公民的环境道德水平和资源利用意识仍然有待提高。这些城市生活垃圾已经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但是城市居民没有意识到,也就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因此要加强宣传,使城市居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激发居民的主动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由中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为其他资源回收利用立法提供了基础,我国现阶段应当把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立法纳入法制轨道。资源的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不仅仅可以解决垃圾问题,还有效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应该对现有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措施系统分析和研究,出台与我国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相关措施。明确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及其职能,理清政府和企业在资源回收利用中的各自的职责,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出台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各个地方应当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环境污染程度,制定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措施,弥补法律中的空白。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可以按照垃圾性质构成不同,对垃圾分类做出具体规定,不同的垃圾适用不同的处理措施,可以有效解决不同垃圾混杂造成的污染,也可以解决垃圾再回收利用困难的问题。明确垃圾的分类收集,并积极落实到各个居民社区,垃圾分类收集不仅有利于提高废品回收率,而且可以减少生活垃圾带来的污染。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发达国家街道、社区基本都采取这种方法。

(三)全体居民制造和产生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涉及广大城市居民的利益

因此,想要让居民支持和配合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必须从各个层面进行居民环境素质教育,提高居民的保护环境的意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中小学抓起,从小培养孩子的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教育,便于孩子理解,让孩子认识到当前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其次,在民居社区开展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对生活垃圾的危害进行宣传,让城市居民认识到自己是垃圾治理工作中的主人公,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保护环境。在公众发现城市垃圾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垃圾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后,将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1]朱能武.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何文初.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3]王明运.清洁生产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何川,付麦粒.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

D922.68

A

2095-4379-(2017)36-0170-02

陈承煌(1993-),汉族,福建莆田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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