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教育的启示和思考*
2017-01-27田静婷
田静婷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教育的启示和思考*
田静婷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本文通对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几个方面的介绍,希望对我国法学教育有所启示,并从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善法学课程设置、健全师资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改革意见。
实用主义法学;教学模式;课程设置
一、引言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五四”期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笔者在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访学期间,对美国法学院在教学环境、师资队伍、课程教学、学术氛围等方面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秉承着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理念,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借鉴和学习可以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得到一些启示。
二、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
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实用主义为理念,因此,在美国无论是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还是受教者,都很重视实用性和工具性。纵观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可以发现,实用主义理念作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已经有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和实践技巧的能力。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教师通常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是具有卓越的执业能力或威望很高的律师自然就成为法学院的老师。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即是如此,其最早是芝加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后受聘于芝加哥大学讲授宪法。因此,律师们的实用性执业理念便不可避免的被带进了法学院并传承至今。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
纵观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其主要采用的是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任命兰戴尔为法学院院长,在其上任的25年间,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成功的法学院,而且将其教学改革推向全美各大法学院,并且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法学教育改革。而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其推崇的案例教学法。在兰戴尔的立主推行和创新运用中,使这一教学方法在全美推广开来,并且奠定了美国法学教育实用主义的案例教学特色,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方面越来越重视“实用性”。这种教学模式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与怀疑批判的精神,教师在授课时通常站在教室的中央,学生围绕在教师周围,教师在上课时可以注意到教室里的每一位学生,而学生也可以在不同角度看到教师的一举一动,这样的教室安排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主要以案例为主,通过精心的挑选和安排,用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案例来回答老师的提问。
(三)美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教育的这种实用主义精神也充分体现在其课程的设置上,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通常分为低年级和高年级课程,低年级课程一般为必修,高年级课程为选修。由于美国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成为职业性律师,因此其课程的内容设计主要围绕着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两方面展开的。教授会在课堂上,先让学生大致介绍案例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判决的理由,再提出问题由学生回答。在提问过程中教授会根据学生的回答而灵活变化,其他学生也可以随时补充回答。这种教学方法的特点在于互动性强、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的能力。在法律实务技能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采取了诊所式的教育方式。通过让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参与法学事务工作,锻炼学生的出庭技巧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这种教学方式给予学生在语言表达、证据分析、文书写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的锻炼。所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往往毕业后能够很快的适应律师的职业。
三、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一)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美国的法学教育始终以能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者作为重要目标。我国作为后法型的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不断借鉴学习西方先进法治文明的过程。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采用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主要是由成文法系的性质决定的。教师采取这种方法教学,使学生能够学习和掌握法学原理,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不同情况,适当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引进课堂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采取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法院旁听以及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和实践能力。
(二)完善我国的法学课程设置,合理构建符合法学教育目标的课程体系
现阶段,我国各高校的法学院(系)都是按照教育部对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的设计来编制教学计划和配套开展实践教学的,各高校在法学教学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顺序和实践课开设种类的不同。我国法学院在课程安排上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本科设置课程存在过分注重理论学习,轻视实践训练;课程开设的针对性不强,实践课程过于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开一些法律实践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采取的考试形式,可以采取书面答卷、撰写论文或者两种形式并用的多种考试形式,以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思辨能力。
(三)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学教育的总体水平
法学是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注重法学院校教师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和实践能力。对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进入法学院校,从事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特别是引进和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人士到法学院校任教。另外,由于我国教师的收入和待遇偏低,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于现状而离职,有的老师为了增加个人的收入,从事兼职律师或外出授课,极大地影响了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因此,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尽快地提高我国法学院校教师的待遇,在经济待遇方面保证专业任课教师安心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师资的待遇方面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尽快改善和提高教师经济待遇,使法学院的教师安心本职工作,增强从事法学教育事业的自豪感和荣誉感,保证法学教育的水平的提升。
[1][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闫亚林,李新城,付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
[3]严新平,谢峻林,李志峰.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J].教育评论,2009(1).
* 西北政法大学教改项目《经济法课程探究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XJY201211)的阶段性成果。
D90-4;G642
A
2095-4379-(2017)36-0040-02
田静婷(1982-),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美国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