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
2017-01-27郑全新
郑全新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
郑全新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不匹配的根本原因是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不准。法律人才培养需综合国家法治需要、社会治理需要、知识发展需要及学生自身需要等多个维度,合理定位,以此确定分类培养的目标,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选修制满足有着不同专业规划的学生的发展需要。课程改革以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设置有机联系的实践课程体系。对应用型人才建立与实务部门协同的联合培养机制。
社会需求;法律人才培养;分类培养;联合培养
高等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具有较好文化素养和专业素质的人才的,因而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标准应与社会需求相一致,才能向社会输送可用的人才。法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更加需要基于社会需求来培养人才。然而,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法学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一、社会需求与法律人才培养不匹配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及人们经济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复杂使得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工作的专业人才。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学教学培育具备灵活应对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的各种能力的应用型、具备多学科知识复合及知识与能力复合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状况却很大程度上与上述社会需求的发展不匹配。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生普遍缺乏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学成后需要面对面解决现实的法律实务。由于过去长期以来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过于偏重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缺乏足够的实践实训,面对真实的法律问题,不知从何下手,或考虑欠周到,或找不到问题的关键,或难以寻得解决的路径。这一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不准。
法学教育的定位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以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为起点,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模式;二是德国在法学本科教育之后再加上法律职业教育的“司法研修”模式;三是澳大利亚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的六年制双学士学位模式。很显然,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美国模式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我国法学本科是从高中起点招生,不适合美国模式。澳洲模式学制太长,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不符。而德国模式中法律职业教育的司法研修在我国只是个案,没有普遍性。我国学者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长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学历教育说”、“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和“基础教育说”等等。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学教育是否是“法律职业教育”。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还是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术教育对立起来。现实表明,生硬地将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进行隔离,片面地强调“学术”或“司法考试”作为培养目标,培养出来的学生都难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学者认为部分高水平的院校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学术人才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特例的存在而否定法学教育的一般属性。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是没有问题的。[1]
(二)学生缺乏对知识的复合能力
法律实务渗透在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各行各业都有关系,法学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往往要与其他领域的知识密切结合起来。法学专业内部各个分支之间,也有相通性和关联性。而法学教育过于强调其专业性,知识结构的口径太窄,与其他学科相对隔离。各个法学学科分支之间各自独立,不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融通能力,就会导致学生对知识的复合能力不足以应对具体领域中复杂的法律问题。
人才培养目标单一是造成这种复合能力羸弱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往往采用“一站式”的专才教育、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目的。培养目标单一,口径过窄,在法学知识结构设置上缺乏对相近专业知识的配置,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体系的相关课程学习,欠缺其他知识,更缺乏对知识的复合能力。学生毕业无法适应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
(三)学生综合素质不高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要比其他专业多一道门槛,想要进入公检法系统,除了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这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时所统计的就业率偏低,就业的专业对口度也偏低,特别是对于地方性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而言,除了一部分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选择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外,大批素质参差不齐的毕业生因专业对口的岗位难觅而转向从事其他行业。而这部分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只应付专业课程的学习,不注重人文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在非法务类工作岗位上,连仅有的一点专业知识都用不上,综合素质又不高,就业的满意度自然就偏低,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即便是有幸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毕业生,也普遍存在着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实践中往往只是简单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具体案件的全面分析,不能独立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又不了解法律实务的实际运行方式,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适应工作要求。但法律实务部门希望学生减少职业教育的过渡期。
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重知识轻能力的教学体系仍广泛存在。在教学方式和手段上过多注重知识灌输,不太重视法律技术训练,欠缺对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一道鸿沟。
(四)毕业生缺乏对社会的应对能力
法科学生综合素质不高,毕业生缺乏对社会的应对能力。究其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象牙塔式培养环境。法学教育亦难出左右,圈养式培养仍十分普遍。我国法学本科学生源自高中生。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科毕业后如若不继续深造,就直接进入社会工作。他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及人生阅历都很有限,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所依托的社会、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状况缺乏思考。加之在本科教育过程中,一些高校不注重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入社会,缺乏社会实践活动,势必造成学生缺乏对社会工作的了解,缺乏必要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更不具备知识与能力的复合以及灵活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
(五)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足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尤其是WTO带来的国内法的变革以及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需要大量能处理国际事务所涉法律问题的高级法律人才。而许多法科院校教育观念不能与时俱进,仍然固化地认为国际法是没有多大用处的课程,有的甚至提出将国际法作为选修课甚至舍弃掉让学时于国内法课程。另一方面,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和师资相对偏少,优质法学教育资源贫乏,对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不足,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高级法律人才缺乏。
二、多维度考量以合理确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社会需求存在脱节,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有差距,法科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法学素养与法律思维有待进一步提升。高素质法律人才短缺与法学专业毕业生结构性过剩这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除了考虑行业分类特色以外,还应考虑地域特色。否则对中国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制建设的社会需求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2]法学人才培养需要合理定位,应综合考虑国家法治需要、社会治理需要、知识发展需要以及学生自身需要等多个维度。
(一)以“分类培养+联合培养”为人才培养的核心
对于法学教育整体而言,未来法学教育应该是多层次、一体化体系下的高起点、法律事务的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的精英化相统一的发展方向,因此也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理应是在多层次结构上的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3]而相对高校个体而言,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应是分类培养+联合培养。即,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所处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发展的状况,有所侧重地准确定位本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适合该培养目标的联合培养机制。
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目标更适合于高水平的法学院校,这类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发展国际合作的联合培养方式。而对大多数法学院校来说,法学应用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培养是立身之本。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和培养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符,将广义的职业能力作为其首要的培养目标,依此,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相符的科学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及配套的课程体系。
(二)通过科学合理灵活的选修制实现分类培养
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采用的模式主要有选修制、主辅修制、实验班模式。选修制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在专业培养方案中选开一些与专业联系比较紧密的课程的方式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该种培养模式的优点在于学生学习的针对性强,又不过于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主辅修制就是俗称的双学位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在法学之外选择另一自选专业构成专业组合,获得两个文凭,从而拓宽就业面。近年来,实验班模式在很多高校推广,通行做法是在大学相关专业新生中选择少量的学生,配备专门的指导老师,单独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这种模式即能尊重学生的自我学业发展规划,又通过师生互动增强教学双方的积极性。
有学者认为,双学位制、法律硕士、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而选修制、实验班模式由于在四年的时间内同时学习两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其效果则受到了相当多的质疑。[4]本文认为,选修制和实验班模式并非要求学生在四年内同时完成两个专业的课程,只是适当地增加了一些与专业相近的课程或开拓知识面的通识教育课程。双学位制是最扎实的获得两个专业学习的方式,对于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最有实力的培养模式。印度的教育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国际上,印度管理成为日益凸显其优势的一种现象。很多跨国公司的印度员工的简历几乎都有MBA的学历。
比较上述各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本文认为,对一般法学本科教育来说,双学位制、选修制和实验班模式都是不受学校水平限制的现实的人才培养模式。相比较而言,双学位制课程量大,又受学生意愿和经济能力的影响。实验班模式对学生的基础和学习能力比一般的学生要高,还受到高素质师资的限制,培养规模不可能扩大。合理的选修制安排,是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现实选择。
选修制的课程体系设置可以通过完全学分制和模块选课制,实现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学院可设立本科生导师制,根据学生入学后的兴趣方向,由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学业规划设计,进行选课的分类指导,对有志于考研的学生,选课模块偏重于有一定专业深度理论课;对有志于毕业后就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则偏重于应用性和实践性模块课程,并鼓励这部分学生跨专业选课以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多元化工作的能力。这样的分类培养,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原有固定模式课程体系中的结构不合理、学生兴趣不高、与社会需求匹配度不高的弊端。
(三)通过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应用型学生
对分类培养中的应用型学生的培养,可借鉴美国职业教育的多元渗透型人才培养模式(Diversificational Penetrative Talent CultivationMode,即以培训合格劳动者为目标,学校与工商企业、服务部门等校外机构之间开展的合作教育),建立与实务部门协同的联合培养机制,即在法学教育中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同时法学专业教师自身要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三、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以优化法律人才知识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要使学生具备专门法律职业技能,又养成大学博雅教育之素质,课程体系的设置十分重要。课程建设方案要贯穿“能力为重、通识教育、学科交叉、学研融合、国际视野”的思路,体现培养“创新、创意、创业”能力的特色,实现以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目标。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课程体系缺乏科学性,通识教育课程泛化,没有专业相近度和区分度;重知识轻能力的教学体系仍广泛存在,核心课程的门数偏多,挤压了选修课时和实践课时。必须通过压缩大众化通识教育与法学专业纯理论教育的内容,创造出具有方向性的专业属性和实践性的专业特性。
(一)课程的选择
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及把知识复合融通的能力。通识教育在课程设置时,只关注文理兼容,没关注不同专业的区分度,也未考虑与专业的相近性。这样的通识课程沦为公共课,是对通识教育的一种狭义理解。对法学专业来说,可以较广泛地涉猎对从事法务工作有帮助的法律外知识,如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历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使学生真正成为有深厚人文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为了给实践教学挤出学时,可以适当地压缩低年级公共课的学时总数。近年来,鉴于学生的英语水平普遍提高,有少数高校在进行试点,压缩大学公共英语的学时,有的将原来的两学年缩短为一学年,有的则是将两学年的公共英语改为一年公共英语和一年专业素养英语,专业素养英语仍由公共英语教师担任。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更具实用性的安排可以是一年公共英语和一年法律英语,法律英语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
沟通能力是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最重要的一种实践能力。这方面可以学习印度的经验。印度不仅专业的管理学院长期持续发展,而且将MBA课程普及到了所有高校的所有专业学生中,成为一个默认的必选项。这样就使得印度管理成为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优势,培养的人才既懂专业又懂管理。
(二)选修课的方向化
很多高校出于师资的考虑、管理的便利、教学场地的限制,选修课只是存在于“模块”的设计需要上,并没有给予学生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修。选修课程的设置上,也可能会出于师资的专业背景分布因人而设。而面向社会需求的选修课设置,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对应用性和服务性的要求。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优势和社会法治的主要领域,对应的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数量上可以多一点,由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或志趣自主选择。
(三)实践课程的比例
由于法学培养计划中硬性规定需要完成的核心课程门数偏多,课时偏多,实践课的学时被大大挤压。法学教育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在理论课中穿插实践的内容。这不仅不能保证实践课的内容,反而还占用了原本就紧张的理论课的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应用技能的训练,应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的体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此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建立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法律人才实践能力
长期以来,当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时,比较多的是在理论教学课堂上采取讨论式、辩论式、研究式和案例式等教学方式,课外实践主要是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毕业实习这几种形式。总体上,法学实践课程随意性较大,各个实践环节之间、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都没有形成有机的联系。这些教学形式在整个教学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模拟法庭、庭审旁听一般一个学期就一次,仅接触一个特定案例。课堂案例分析挂靠在某一理论课中,受制于课时的限制以及服务于特定理论问题的功能的限定性,大多都是分割、零碎和片面的,无法使学生系统、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综合运用的全过程,更难以对部门法知识融会贯通。
设置有机联系的实践课程体系,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的重点及难点。应制定一个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合理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课程,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
(一)丰富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
除了各部门法的实务课以外,开设证据学、法律文书、谈判与辩论技巧、诉讼策略与庭审技巧等课程。避免学生只懂法学知识却不懂实践操作的弊端,也满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技能培训的需要。通过“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引入具有深厚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走上课堂,讲解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
(二)进行系统的实践教学
模拟法庭、法律援助、诊所式教学等活动,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这类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调查事实、法律文书写作、沟通、谈判及诉讼等法律技能。特别是其中的“诊所式”教育,是对案例教学的很好的补充。它由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校内或校外教师为指导教师,以法律援助为出发点,学生亲历法律实践,教学内容丰富,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合同、立案、诉前调解、司法判决的解释及执行问题的解答等等。还可以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和司法实务人员指导下,联系大型社区提供对家对户的法律援助,让学生成为援助对象的法律顾问。通过这类训练,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有效思考、确认事实、进行法律推理、适用法律的科学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活动
可以组织学生开展社区访问、实地考察或社会调查等活动。指导学生关注社会法治问题,以关注民生的问题开展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大学生创新团队人员构成可采用“1+1+N”模式,即1名法律实务工作人员、1名专任教师和N位本科生,通过联合申报课题,共同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构建科研实务课堂。
(四)注重毕业实习
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到相关实务部门进行实习锻炼,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对未来职业取向有所认识,基于社会需要及个人职业定位或兴趣爱好的不同,按模块课程体系选择继续学习的课程,选择有利于自己发展趋向的课程。
(五)改革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将毕业论文选题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在实习中结合具体实践问题,找到理论研究的切入点。这样也可以大大降低学生论文选题的重复性,增强了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现实针对性。这种改革加强了学生对各类实习实训活动的重视,提高了实习的质量,锻炼了学生分析真实案例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勤动脑善钻研的良好习惯。
[1]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6(1).
[2]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
[3]陈红桔.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5).
[4]董万程.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探讨[J].行政与法,2012(7).
*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3217)的阶段性成果。
D90-4
A
2095-4379-(2017)36-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