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人格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
——对扈某犯罪心理的剖析
2017-01-27关晓杨
关晓杨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缺陷人格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
——对扈某犯罪心理的剖析
关晓杨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背后所折射出的犯罪心理学问题值得深思。鉴于此,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试图深入剖析案例犯罪人畸变的心理人格和极端情绪的原因。基于案例的启示,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若干途径。
犯罪心理;家庭教养;心理抚养
一、问题的缘起
2013年12月1日,山东省一所警察学院特警班的未成年学生扈某,因琐事持刀连捅同学小磊十余刀致其死亡。而距离此次作案五个月前,扈某曾用刀将陈某捅成重伤。2014年12月30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某有期徒刑17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考虑到扈某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等因素,2016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扈某无期徒刑。此案的改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个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深仇大恨”促使他举起尖刀,疯狂残忍地刺向昔日朝夕相处的室友?扈某杀人背后的犯罪心理问题值得人们深思。
对人类行为原因的探究是人类自我认识并不断推动文明进步的动力,对于违反人类情感的故意犯罪行为就更需要探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唯有找到缘由才能找到减少这类行为发生的路径。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布罗梭曾说过:“研究犯罪,必须首先研究犯罪人。”①为此,文章将根据犯罪心理学理论对该案披露出来的信息对犯罪人扈某进行有限的犯罪心理解析。
二、扈某的犯罪人心理特征
扈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暴力犯罪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思维方式简单
暴力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犯罪人以直接攻击他人的形式获得情感满足或非法利益的满足。犯罪人产生杀人、伤害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因为被害人的先前行为使犯罪人的情感受到伤害,双方处于人际冲突之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般人遇到矛盾或问题时,大多能按照合法、正当的方式加以解决,即便一时不能解决,也能暂时调节自己的心理需要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但暴力犯罪人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大多存在某种缺陷,其思维方式极为简单,认为只有暴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因而他们普遍具有迷信暴力的倾向,只要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便会付诸于暴力。由于他们经常采取暴力方式来对待人际交往及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以致于暴力反应、攻击反应成为其具有的固定化、定型化的反应模式。
本案中的扈某与室友小磊因生活琐事平时多有摩擦、口角,便怀恨在心,并作出杀死小磊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达到自己内心的平衡。而此前被扈某捅成重伤的陈某也仅仅因为一件小事:扈打过陈某的一个朋友,为替朋友出头,陈某给扈打过电话说要打扈一顿;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只是一个口头威胁,扈某就对这个被害人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据相关证人证言,陈某被捅伤送往医院急救后,扈还多次强闯医院企图继续行凶,由此可见扈某有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以暴制暴”的行为特征,对他而言解决冲突的唯一途径就是暴力。
(二)缺乏是非观念
暴力犯罪人通常不具备社会认可并推崇的道德观、价值观,其道德观、价值观是歪曲的、低级的和错误的。在报复动机驱使下伤害或杀害他人的行为人,具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式的道德观念。
扈某对生命也表现出极度冷漠和自私的态度,他在供述中曾说道:“我当时就想割了一下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就会进去,进去后家里也不用管我,这样家里就没有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我家里最多给小磊出个棺材费。”②从伤人到离开仅仅用了12秒的时间,其作案前经过了精心的准备,如购买折叠刀,请教同学人体动脉的位置以及多次向老师咨询“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法律问题。扈某对杀人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计划,甚至是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来给自己做护身符。作案后的扈某甚至躲进了厕所,躲起来的原因仅仅为了逃避晨跑。过后他若无其事地加入了班级队伍,准备和大家一起吃早饭。显然这是一次有准备、知后果的犯罪。同时也反映出扈某缺乏最基本的是非观念,对于一个行为的价值取向没有正确的认知。
(三)情绪易激惹且意志控制能力差
暴力犯罪人的情意特点往往主要表现为消极的情绪反应性和薄弱的意志控制力。
一般来说,暴力犯罪人的情感脆弱,易产生情感挫折,导致滋生嫉妒、仇恨等负向情感。熟知扈某的同学和老师反映,扈为人霸道,爱逞能,经常打架。据此可见他的行为易受情绪的控制和支配,易受暗示,激惹性较高,一点微不足道的外部刺激都可能激起其情绪的爆发,进而实施攻击行为。
(四)强烈的畸变报复心理
主要表现为情绪易变,容易冲动,自恃清高,心胸狭窄,极易走极端,有很强的报复欲望,且作案手段残忍。当报复的欲望超过了社会规则的约束力,暴力也就无法避免的出现了。
本案中,扈某曾经把他同宿舍的一个张姓舍友的一双鞋子藏起来了,被害人小磊得知此事后告诉了该同学,该张姓同学找扈把他的鞋子要了回来。如此一件在一般人眼中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竟使得扈某与小磊结下了仇恨。最终引发这起血案的是被害人小磊后来实施的一起“恶作剧”:小磊将扈的武装带藏了起来,扈找了半天没找着就又买了一条。事后,小磊觉得也算是恶作剧就把武装带还给他了。怎料扈某当着同宿舍的人的面,将武装带割断,并要求小磊赔钱。正是经过这两轮的冲突,使得扈某决意杀死小磊。扈用课堂上学来的拳术动作,将小磊割喉、捅刺,随后从容地离开现场。在讯问过程中,扈某主动表示,他看过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对自己杀人量刑也一清二楚。扈明知他是未成年人,杀人之后不会被判处死刑,最多在监狱里面服刑十多年就可以出来了。可见,扈某强烈的畸变报复心理压倒一切,甚至使他罔顾法纪,不惜走上犯罪道路。
三、扈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一)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
1.父亲的棍棒教育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更多的是通过榜样的观察学习获得的。以家庭环境为例,父母是未成年人模仿的榜样,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如果父母经常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父母的行为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一种攻击性的示范,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很容易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打架斗殴,因此常以暴力方式对待他人,长期以往,便会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并会逐渐形成固有的性格特征,如鲁莽凶暴、敌对、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并不计后果。本案中,扈某的父亲是当地油田的普通职工,他对扈的管教非常严格,以打骂教育为主,并经常对孩子动手,甚至出现父子俩打架打到马路上去的情况。父亲在扈某成长过程中本已因为工作缘故而缺少陪伴,在扈做的稍有不好便非打即骂,每每犯错时,都以粗暴、专制的态度强行制止。这样的做法非但不会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会导致其心理压抑和愤怒。当压抑和愤怒积累到一定程度,超出他的心理承受的极限时,他就会选择一种较为激烈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攻击性行为和暴力型犯罪。
2.母亲的溺爱放纵抚养
溺爱是一种无原则的放纵抚养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成长的人经常处于一种不明是非、唯我独尊、无法无天的境地,很容易形成一种自我中心的思维方式和任意冲动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决定观念,行为习惯决定性格,当自私与任性成为一种人的心理风格后,人格缺陷就已经形成。
扈某的母亲是位家庭主妇,没有工作全天陪伴照顾孩子,从教育子女的态度上说,她属于溺爱式抚养。在扈某案的办案过程中,扈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始终在场,听着儿子叙述杀人过程,她一直在小声嘀咕:“他这么小,他说的这些我都不相信,他不认,他什么也没有做”。需要签字时,她拿着儿子的讯问笔录,看了又看,仍无法接受事实。此前在扈某刺伤陈某案中,扈行凶后逃离现场,民警找到扈的母亲,要求她带扈某去派出所,而她却以孩子在游泳为由,第二天才带扈某去投案。在等待陈某的伤情鉴定期间,民警曾多次寻找扈某,但扈母拒绝透露儿子的去向。其实当时的扈某已经因打架被学校开除,母亲又将他转入当地的司法警官学校,依然没有告诉警方,入学几个月后,扈某就杀死了小磊。
扈某的母亲对扈某非常溺爱,甚至沦为没有原则的宠溺。究其根本是观念的问题。观念往往与人的生活经历有关。当一个人在幼年做某事时,尤其是做错事时,需要有成年人来告诉他这一行为是错的,为什么错了。相反,在宠溺式的教育中恰恰缺少这种告知和劝阻,从而在孩子幼小心灵中就不会形成一种观念,即某些事是不对的,某种行为绝对不能做。直至出了事情,扈母仍毫无原则的偏袒维护自己的儿子,就是不认为自己的孩子有什么过错,任何问题都是别人有问题,自己的孩子没有问题。作为母亲都没有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就更谈不上教育孩子建立正确的观念。
严厉的家庭教养方式使他缺少同情心,母亲的纵容让他缺少责任感。
正是扈某父母一强一弱的抚养方式,使得他非但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反而造就了其暴躁易怒,自尊心过强,心胸狭窄,多心多疑的性格特点。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当代社会背景下家庭教育的缺陷——缺少父母的心理抚养,没有得到情感和观念交流。
(二)早年在学校的失败经验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因为这将会影响孩子成年后乃至一生的人生走向。据扈某的父亲叙述,扈初中时曾是一个学习好且乖巧的孩子,但后来一度被同学欺负,甚至想不开吞过安眠药自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以后,他开始打架、破坏规矩,抵触一切和从前一样的性格。据研究发现,早年经常在学校遭受同伴欺负或嘲弄,这部分的孩子大多心理自卑、内心、心思敏感、不敢与同龄人交往,甚至对外界产生排斥,当他们的情绪积攒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爆发出来,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扈某由于早年遭受过挫折,没有得到及时的排解和正确的心理指导,日积月累,最终转化为性格缺陷。可见由于扈某的父母欠缺对扈某的关注与情感交流,使得扈形成了性格缺陷,为其日后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三)学校法制教育不足或流于形式
学校承担着对学生进行主流文化价值观培养和教育的任务。学校是未成年人走出家庭,进入社会的重要场所。当今大部分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学校根本没有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有的设置法制教育课的也不是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或从事法律职业的兼职教师教授,法制教育往往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停留在讲几堂课的表面化水平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因此,也就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案发的司法警官学院,是当地的一所职业高中,主要招录和培养政法干警。但作为这个学校特警班学生的扈某在作案前几天,还多次咨询教授老师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犯罪的后果,侧面反映出该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到位或流于形式,而扈某正是欠缺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也没有规则意识和基本的道德底线,知法却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甚至还企图利用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四、对扈某案的几点启示
(一)家长应重视对孩子的心理抚养
在人早年成长中,心理健康主要取决于父母对其心理抚养的程度。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物质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父母亲自陪伴的抚养。心理抚养的最重要的是情感抚养,父母不仅要多花时间陪伴子女,还应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是非价值观念。
观念是人在后天形成的一种态度,一种决定人如何反应的心理倾向。观念往往形成于父母的唠叨与言传身教之中。由于观念在人的生命早期大多在“观”的背景下形成,即在听、说、看的同时形成看法,因此,观念很容易进入人的潜意识层面,成为人格中深远的背景力量。如果一个人在成长中,父母仅给予物质抚养但缺乏心理抚养,如缺乏给孩子灌输做人的道理,缺乏有意识地让孩子明确所在社会的规范和行为规则,在遇到生活事件的“是——非”问题上没有晓之以理,甚至父母自身在“是——非”问题面前所作出错误的选择等都会让身边的孩子在早年形成错误的观念。③而这种观念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会逐渐稳定下来,成为人格中的一部分。有观念缺陷的人即使成年进入社会生活,他们也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他们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甚至想方设法以达到自己的各种需要,因此,以犯罪方式或手段去满足自己的缺陷人格的人生倾向。
其次,在子女的成长教育中应避免两个极端,一个是对孩子不管不顾,另一个是对孩子过分溺爱。如本案中扈某母亲对扈的宠溺式抚养恰恰是没有是非观念的抚养,这种抚养在爱的背景下对孩子的各种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没有告知这是一种错误行为。甚至父母自己还具有相同的错误行为,这种背景下成长的人就不会形成相关的观念,成年后他们遇到类似的情境必然出现同样性质的行为,而且,他们不会犹豫,不会回避或拒绝,也不会出现事后的不安感。由于缺乏观念的自我指导性与约束性的力量,因此,具有观念缺陷的人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不会自动停止,相反,他们会重复进行并趋于严重。
再者,父母双方都要积极正确地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并给予正确的指导,还应给孩子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本案中扈某母亲的包办式溺爱使得扈形成了嚣张跋扈、做事不计后果的极端性格,因为凡事都有母亲为自己“收拾残局”,也使得他越来越变本加厉。
(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学校要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不应只“授业”不“传道”。生命观教育、品行培养、心理健康教育都是学校教育侧重点。
2.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首先,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忽视对其进行法律教育,通过采取丰富多样的活动让未成年人掌握法律知识,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系统全面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其次,强化学校管理,因材施教,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的素质,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并进行有效的疏导教育,对于学生错误的行为也要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五、小结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采取了一种非常宽容的政策,使得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会有模仿作用。若对于此类案件都从轻处理的话,大家都模仿,实际上对社会的管理是不利的。所以扈某案的改判,实际上是基于宽容而不纵容原则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纵观我国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因很多,对应的相关措施也很多。总的来说,大环境方面:确保国家机器阳光、健康的运作,相关法律配套设施的完善,同时在相关未成年人政策、制度方面适度倾斜;小环境方面,重点还是看家庭方面的因素,沟通是重点和核心,教育是辅助措施,同时不可忽视将家庭预防和社会预防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将更为有成效。
[注释]
①[意]龙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7.
②http://www.spp.gov.cn/zdgz/201703/t20170325_186337.shtml.
③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2.
[1]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3]李文静,王全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以犯罪心理学为视角[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08).
[4]崔海英,高玉龙.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的原因及防控——以重庆摔婴案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06).
[5]陈江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心理分析及法律研究[J].求索,2005(11).
[6]罗大华,郑红丽.青少年犯罪成因实证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6).
C913.5
A
2095-4379-(2017)36-0020-03
关晓杨(1990-),女,广东阳江人,广东财经大学,201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