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法律化之本质性研究
2017-01-27周雯
周 雯
(27210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宁)
儒家思想法律化之本质性研究
周 雯
(27210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日渐增强,中国传统文化开始走向国际舞台。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以及其特质颇具理论研究价值,对于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来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儒家思想法律化就是将儒家主张的仁义道德、伦理纲常注入律令当中,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儒家思想法律化;伦理法;历史嬗变过程;本质性
一、序言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以及其独有的特质颇具理论研究价值,对于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研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研究中华法系的特色及其复兴中华法系,依据其本质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理论及实践意义。
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含义
儒家思想法律化,是指将儒家主张的仁义道德、伦理纲常注入律令当中,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①其具体体现为封建社会在进行立法、注律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道德标准来断案、定罪量刑等。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就是将儒家思想深入到立法、守法、司法的整个过程中,使之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因而构成了我国封建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三、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经历从秦代的禁绝到西汉中期的复兴
儒家思想在秦汉之际由“焚书坑儒”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历了死生的回旋。秦代唯重法家,对儒家思想及其法思想进行残酷打压,使其一度陷入低潮。汉初崇尚黄老,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使立法思想、刑事政策从法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为重新肯定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铺平了道路。直到西汉中期,使得儒家思想得以复兴,成为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最合理的符合国情的理论体系。
(二)儒家法律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活跃
魏晋南北朝阶段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其产生的直接成果是魏《新律》和晋《泰始律》中儒家伦理原则的确立与伦理条文的指定。《新律》中的“八议”制度,《泰始律》中的“五服制度”都是法律伦理化的标志。同时,魏晋律学对篇章体例、刑名、罪名的研究,解决了儒家伦理入律的立法技术问题。到南北朝,北魏律的“重罪十条”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理法思想的繁盛,为其法典化的进程切实推进了一步。
(三)儒家思想法律化在隋唐时期的鼎盛
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又创设了“十恶制度”,标志着封建法律的儒家化格局基本定型。但隋朝并没能将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贯彻始终,将立法束之高阁,最终遭致灭亡。到唐朝,开国君臣吸取前朝教训,以史为鉴,坚持确立了儒家法思想的主体地位。《唐律疏议》在立法精神上“一准乎礼”,将儒家伦理法思想完美的贯彻其中,标志着儒家化法律制度载体法典化的完成。至此,儒家法思想的主流地位得以确立,儒家思想法律化到达鼎盛时期。
四、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性
笔者认为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就是伦理化了的封建法律思想,即儒家伦理法。“伦理”一词的实际含义就是指在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伦理法”就是指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它以家族世俗伦理主义为基点,将宗法伦常作为法的精神或灵魂,认为君权是父权的延伸,国是家的扩大,将维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社会秩序作为其基本内容。
从前面讲儒家伦理法的含义可以推知其基本特点同样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儒家伦理法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封建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精神。第二,宗族法律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第三,伦理和法律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宗法家族伦理被赋予法的效力。从它的基本特点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几点儒家伦理法的基本精神,进而体会其本质所在。
(一)天下本位
“天下本位”被认为是儒家伦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儒家思想在这个地理意义的概念中进一步加入了政治和道德的色彩。儒家法思想中“天下本位”兼含有人民、民心、道德至上之意。由此集中体现了儒家法思想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最高的价值目标。
(二)民本主义
“民本主义”是儒家伦理法的又一价值,它指国家的安危、政治的动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孟子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的“民水君舟”说都是先秦儒家民本主义的表现。儒家认为君主正是上天为保护民众所生,应当向万民施以德政。“民本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其含义在于期冀君主为了统治阶级长远的利益多为“视民如子”的政策表示。
(三)家族伦理主义
孟子说“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可见儒家将伦理道德看作是政治统治的核心。以“修身为本”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伦理政治纲领,在理论上明确了伦理道德在政治中的基石作用。于是,儒家将夏商周时期的“不孝”定位大罪,必须“刑兹无赦”。并由此延伸出“亲亲得相首匿”、“罪行依尊卑身份而定”等一系列法律主张。
五、结语
研究孔子的法思想进而研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研究中华法系的特色及其复兴中华法系,依据其本质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理论及实践意义。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重新反思和回采自己的历史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批判性的继承古代法尤其是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使之与现代法律耦合。
注:
①聂秀娥《论儒家思想对中国风剑法律的影响》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7卷第五期.
[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聂秀娥.《论儒家思想对中国风剑法律的影响》.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7卷第五期.
[4]胡帅.《对中国古代伦理法法律演进过程的回顾和思考》.
[5]朱孔武.《法治进程中传统伦理法的历史命运》.汕头大学学报,第17卷第2期.
[6]夏静.《简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淮阴工学院学报,第16卷第2期.
[7]余经林.《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其法律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8]于乐平.《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报.
[9]张淑英.《浅析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第12期.
[10]赵晓耕.《儒的法律化》.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24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