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复实践到价值取向
——《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述评
2017-01-27王思渝刘晟宇
王思渝,刘晟宇,张 夏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 100871)
从修复实践到价值取向
——《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述评
王思渝,刘晟宇,张 夏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 100871)
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报告和修复方案是文物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也是研究一项保护工程的重要材料。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开始对潼南大佛开展保护修复工程,并出版《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文章以该报告为评述对象,分别从环境控制、保护材料筛选、保护工程实施等方面审视修复实践,从价值描述、真实性取舍、真实与改良等方面审视价值取向。
潼南大佛;修复实践;价值取向
潼南大佛位于重庆市潼南县大佛寺内,1999年被评为重庆市风景名胜区,2006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自然因素的长期作用,潼南大佛的金箔层、彩绘层以及岩石基体分别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病害,危及到大佛本体的保护与传承。为此,潼南县委县政府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广州市白云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大佛的前期研究以及保护修复方案的设计工作。潼南大佛保护工程启动自2010年9月,完成于2012年5月,历时21个月。该工程在“2012年度全国十佳文物维护工程”评选中获得“十佳工程”的荣誉。2015年,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撰的《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一书出版,该书详细记录和讨论了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的全过程。
我国近年来文物修复工程众多,但少有成体系的工程介绍性著作出版,在此层面上,本书的面世对于引发学术界讨论和社会关注都颇有意义。值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开设“遗产保护研究”课程的机会,本书也作为了石质文物保护的研讨对象。本文是我们研讨作业中有关潼南大佛保护的部分,其中张夏从保护方案、刘晟宇从修复实践、王思渝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分别对该书展开了讨论,反映了在不同的视野下我们如何去反思一项文物保护工程。
1 全书简介
《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后文简称“《报告》”)一书由正文和附录所组成。正文共分为11章。前两章可同属于前期研究的部分,其中第1章概况是对潼南大佛所在的地理、气候和社会条件的综合性评价,并基于此给出价值评估;第2章则是针对大佛本身展开的历史研究和工艺研究,是对大佛进行价值认定的基础。第3~5章都属于具体的评估和修复行为,具体而言,第3章给出文物病害的现状,第4章则基于此展开本体的修复,第5章则涉及周边环境的整治。第6章是全书值得讨论的一大重点所在。该章讨论了在修复工程当中对于佛像自身的史学研究颇有意义的新发现,这有别于传统修复工作模式中将修复师视为匠人的惯例,而是充分展现了当代修复工作对于前期史学研究的反哺作用。第7章是修复成果的图片展示,第8~10章说明了工程中的基本工作情况。第11章,给出了修复工程结束之后的预防性保护建议。该书附录部分的《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方案》(后文简称《方案》),下设9个部分,分别为:简介、潼南大佛历史沿革及其维修情况、前期勘察、现状评估、潼南大佛保护修复设计依据和原则、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实施工艺和材料实验、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实施工艺、潼南大佛保护修复方案以及大佛环境整治、档案完善及养护保养制度[1]。
2 保护方案
2.1 从方案批复的执行情况来看
2010年4月7日,国家文物局对潼南大佛维护保护方案进行了批复。在原则上同意该方案的同时提出了5条意见,其中前3条和工程的技术实施直接相关。这些建议体现了国家文物局及有关专家对该方案的一些看法。
第1条意见,是“应对大佛体内9条裂隙的发育及渗水情况做详细的勘察,并说明是否与石质片状脱落和残缺有关”。翻阅《报告》,虽然在正文和附录的《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方案》中均体现了勘察工作,但是并没有详细阐述裂隙的发育过程,也没有直接说明渗水和石质片状脱落和残缺的关系。因此,单从《报告》来看,这条意见似乎并没有引起重视。
第2条意见,是“大佛底部渗水严重部位不能只做空鼓灌浆处理,应补充渗水的具体治理措施”。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部在大佛左小腿内侧的渗水处安装了导水管,并在大佛底部开凿了排湿沟。这条意见应该来说是被采纳了。虽然竣工之时大佛的裙摆仍然出现空鼓、起泡等问题,但是考虑到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实在不宜对项目承担方太过苛责。
第3条意见,是“采用牛胶改性无机砂岩材料加固基岩应以现场试验为依据”。根据修复方案,在实验室对石材进行粘接灌浆材料及工艺研究的时候,备选材料中并无牛胶改性无机砂岩材料,筛选的结论是选用糯米石灰修复砂浆或者丙烯酸白灰砂浆。现场试验中,只有对金箔空鼓的局部修复试验用到了“加入10%牛胶的稀糯米石灰砂浆”,并未对基岩空鼓单独做局部修复实验。所以说,用牛胶改性无机砂岩材料加固基岩的实验依据是不充分的,这条意见切中肯綮。然而,工程实施的时采取的是一个较为折中的做法,即既不使用牛胶的稀糯米石灰砂浆加固基岩,又不补充单独针对基岩空鼓的局部修复实验,而是直接选用和实验室试验筛选结果相符的“添加了石灰或者石灰糯米浆的丙烯酸树脂”进行灌浆。因此,这条意见似乎只是被部分采纳了。
阅读国家文物局的批文,还可以发现一个细节,那就是方案的名称是“重庆潼南大佛维修保护方案”,而从方案制订方和施工方来说,该方案的名称理应是“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方案”。2011年12月12日,工程进行了中期评估。评估表的表头写的是“重庆市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工程”,和国家文物局批文不同,而表中“项目名称”一项填的却是“重庆潼南大佛维修保护工程”,和国家文物局的批复相符。事实上,“本体保护修复”和“维护修复”之间似乎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正如报告中所述,“因本次工程为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故渗水治理工程建议申报立项”。由此可见,强调“本体”二字可以避开对渗水问题的治理,减少工程量,降低工程难度。
从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文物局对工程实施的一些批复只有部分得到了贯彻和实现。
2.2 从方案的实际变更来看
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由于保护对象的复杂性,在实际保护工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方案作一些调整,从而造成方案文本与方案实施中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体现的就是工程实施情况和前期预想之间的差别。从潼南大佛修复中,我们清晰看出这种差别。
在发髻的修补方面,修复方案中设计的方法是,使用同类石质雕刻新发髻修补完全损失的发髻,并对原有的泥质发髻进行修补。而工程实施中使用的方法则是加固保存完好的石质发髻,并依据石质发髻对现有泥质发髻进行规整、补塑,对缺失部分翻制泥模进行补塑,完全放弃了用同类石质雕刻的构想。因而,在修复工作中,大佛发髻部分新增表面彩绘7 m2,封护27 m2。《报告》明确指出,这种修复方法追求的主要是“整体观感协调一致”,“最大程度地保持艺术造型的美感视觉”。但这种方法并未注重保留历代翻修的痕迹。
在面部和躯干的修复方面,修复方案中设计的主要方法是回贴和补贴。然而,大佛面部清洗后表面金箔脱落,出现了斑驳的效果。于是,施工方以“仅作局部回贴和全色,整体仍会出现斑驳的外观,与宗教部门要求不符,也无法满足礼佛的宗教需求”为由,改变了原有的方案,决定对大佛面部使用整体的髹漆贴金工艺进行修复,躯干部分的技术要求和工艺遵照面部进行。因此,在工作量方面,大佛面部新增髹漆贴金27 m2,表面封护27 m2,髹漆贴金面积占面部表面清洗面积的38.5%;大佛躯干髹漆贴金220 m2,表面封护220 m2,髹漆贴金面积占躯干表面附着物清洁面积的57.9%。从效果上看,修复后的大佛金光闪闪,焕然一新。这和对发髻的修复所持的理念是一致的,同样是追求艺术价值和美感的最大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佛的耳部未进行重新贴金,只是按照原方案的设想进行了清理、加固、回贴和封护。因此,大佛双耳便成为了“保持历史原貌的重要遗物”。
方案文本和方案实施之间的差异,一方面体现了施工方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制订修复方案时的前期研究不足以及修复方案权威性的丧失。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执行原有方案固然不可取,但如果实际操作秉持的修复理念及最后的修复效果与原方案的理念和构想差异太大,则会为争议埋下伏笔。
2.3 从方案修改的程序合理性来看
从整体上看,本项目在程序上无可争议。保护修复报告前期研究比较充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且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批准。之后对原有方案的修改,又都开了专家论证会。但是,这种看上去非常合理的程序之中,却又并非没有可以讨论之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最后出版的《报告》中对这种程序合理性的体现恰恰是不清晰的和有所保留的。
首先,《报告》中对工程的正式名称未做解释。如前所论,文物局的批复称本工程为“维修保护工程”,而工程实际承担者则称本工程为“本体保护修复工程”。这两个名称有细微的区别,但是在最后的《报告》中并未对此进行太多的区分,也并未详述这两个不同的名称产生的原因,给人以含混的感觉。
其次,《报告》未清晰体现方案改变的详细程序。从《报告》来看,最后工程实施和方案有两个比较大的改变:一是对佛头发髻的修复,从同类石质雕刻补全到统一用泥补全;二是对佛面部和躯干的修复,从以回贴和补全为主,到整体的髹漆贴金。《报告》的附录中,收录了2010年11月19日工程的负责人专门召开的针对潼南大佛发髻修复施工方案的论证会的会议纪要。从纪要上看,参会的除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4位潼南县当地的官员外,还就地利之便请了3位在重庆、四川工作的专家。就是通过这次论证会,修复方案中设计的潼南大佛发髻修复方案被基本抛弃。这份纪要,也就是一种修复方案改变程序上的合理性的证明。
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对动作更大、对修复效果影响也更大的面部和躯干部修复方法的改变过程,《报告》中却未清晰叙述,只是笼统地叙述“经过论证”“通过研究”。事实上,在完成这一转变完成的过程中,曾有过一个重要的修正方案《潼南大佛现状评估与对策》和相关的专家论证会[2]。若能将这一重要的修正方案及相关专家论证会的摘要附入《报告》一书,似乎更能说明这一改变在程序上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以上两处重要变更的备案和审批程序也并未在《报告》中明晰反映,实属遗憾。
最后,《报告》对利益相关人的作用表述并不明确。从《报告》来看,方案的制订、审批、变更似乎都是在专家群体内部完成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却不容忽视。比如,大佛面部和躯干修复方案的变更固然有清洗效果同设想差别较大的原因,但是也明显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宗教部门的影响。因此,是否将这种影响明确表述,或是更进一步,在文物修复方案制订之初,就合理引入利益相关人发表意见作为固定程序,均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3 修复实践
在《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方案》中,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潼南大佛的历史沿革、价值认定等内容;在现状勘察时既能包含文物的本体信息,如体量信息、材料信息、病害情况等,也能够对文物所处的周边环境进行较为深入地勘察与调研;在对文物保护修复材料工艺进行筛选时,能够较为全面地涵盖传统工艺、现代工艺、传统材料、现代材料,同时利用实验室对比实验与现场局部对照实验,逐层筛选出最适合于潼南大佛保护修复的材料工艺。由此观之,《方案》应是一份全面和完整的文物保护方案。但就笔者看来,该方案中,尚且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细节,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关于环境勘察与工程实施的关联
前文中已经述及,在前期勘察阶段,工程人员邀请中国地质大学组织了相关人员对潼南大佛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水文地质勘察。在研究大佛本体病害的同时,能够兼顾到大佛周边环境的危害性评估,这是本方案值得称赞的地方。
然而全面比较中国地质大学给出的勘察结论与《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报告》中的实际操作内容,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勘察结论认为,潼南大佛场区内总体区域稳定性较好,但通过区域构造勘察,认为构造裂隙、卸荷裂隙对陡崖岩体的稳定性影响较大。在潼南大佛寺砂岩陡崖裂隙调查成果表中可以看到:J4、J13、J22、J23这4组裂隙的隙宽均达到了10cm以上,且J7、J18、J22、J23中尚有草木、树根的生长。而草木树根的生长很可能会沿着裂隙的切向产生更大的应力,从而助长裂隙的发育,影响潼南大佛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1]。因此,在对潼南大佛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过程中,应当涉及对岩隙中的填充物进行清除、卸荷,并综合采用灌浆、锚固等手段对危险系数较大的岩石缝隙进行加固的措施。但从《报告》的内容来看,实际的保护修复工程并没有反映相关的内容。
第二,大佛寺上方为崖顶的汇水洼地,分布有水田、放生池、水塘、鱼塘等;同时,陡崖砂岩岩体中发育有构造裂隙、层面裂隙以及卸荷裂隙等相互交切,形成岩体渗流通道和储存空间[1]。也就是说,潼南大佛的渗水主要是基岩裂隙水,崖顶的诸多汇水洼地成为了渗水的水源,而裂隙则是渗水的通道。因此,在对潼南大佛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时,应当移除崖顶不必要的水田、放生池、水塘、鱼塘等,减少渗水的水源,并通过灌浆、填补等方法封闭渗水通道,从根本上解决渗水之问题。在此基础上,勘察结论中第6条也明确建议了进行灌浆、堵漏等综合治理,并在崖顶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以解决渗水之问题[1]。但从《报告》内容来看,实际操作中亦没有反映相关内容。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与可移动文物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在价值评估、现状勘察,还是在保护修复的问题上,其周边环境都应该是纳入保护工作者视野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既然我们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艺术价值进行评估时,会考虑到其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如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那么在对其进行保护修复的过程中,就更应当注重其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无论是在审美角度还是在物理、化学、生物病害治理上)。如前所述,在潼南大佛的保护修复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能够通过工程地质勘察对潼南大佛以及其周边环境的稳定性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调研,说明工程人员在处理文物本体与其周边环境时考虑全面;但遗憾的是,从《报告》来看,在勘察结论中明确指出,需要对大佛周边岩体进行灌浆、加固,需要对崖顶水源进行疏导、治理的前提下,具体工程实施并未能反映相关内容。环境勘察工作不仅是为了使保护修复方案更为“完整”,更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托方案的建议进行恰当的保护修复处理,真正发挥勘察工作的价值,才能避免资源的浪费。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从《方案》全称《潼南大佛本体保护修复方案》来看,“本体”这一修饰词本身就值得商榷,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的服务对象应该是文物“整体”,因此一切影响到文物稳定性的因素,不论是本体因素还是环境因素,都应该纳入文物保护修复方案考虑的范围。因此“本体”一词实际上存在对保护对象进行界定,以缩小保护范围的嫌疑。一点吹毛求疵之见,不再赘述。
3.2 关于保护修复工艺与材料实验
《方案》中依照不同对象、不同病害类型,对保护修复的工艺与材料进行了实验室与现场局部实验两个层面的筛选。例如对于金箔部分,分别针对表面积尘(清扫表面积尘、预加固、清洁)、分层开裂蜷曲(软化、加固、粘接)、空鼓(软化、加固、灌浆、粘接)、点状脱落(加固)、脱落(回贴、做旧)等技术层面进行了研究。研究采用了对照实验的方式,同种病害的同一处理步骤采用了若干组不同的技术方法和材料进行平行对照,最终采用效果最佳者。这种保护修复的前期研究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找出对文物保护修复最有利的材料,避免因为保护修复工艺、材料使用不当而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可以说,《方案》中的实验研究部分应是本方案的亮点。然而在此基础上,实验部分仍有两点不足需要指出。
第一,保护修复所用的材料有待更长时间的检验。对于文物来讲,一次修复工作完成后,距离下一次修复维护,动辄就是几十年的时间。如果未能达到这样时间跨度的要求,保护修复材料在十几年,甚至是几年时间内便发生了严重的老化,材料性能大打折扣,导致短期内返工重修,无疑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尤其是粘接材料老化后,粘接强度可能会急剧下降,或发生固缩导致粘接处受到应力威胁;封护材料老化后,可能发生严重的变色,使文物艺术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对文物的保护材料进行实验室筛选时,务必需要通过老化实验来比较诸材料的耐老化性能。而《方案》中涉及保护材料筛选的内容,除开生物病害材料处理地衣的实验需要经历2个月观察效果之外,其余几乎都是即期的。这也就是说,材料是在施加在实验块/文物本体上之后,短时间内观察其效果的——就实验原理而论,这一实验设计的方法有欠严密。
第二,灌浆加固所用的材料缺少环境检验。文物,尤其是不可移动文物,在考虑其保护修复材料的使用时,一定需要涉及文物在被施加了相应的材料后,可能在自然环境中发生的变化——此种变化对于石质文物的灌浆加固来说尤其重要。Hui Zhang曾指出,当我们使用疏水性材料对石质文物表层进行渗透加固时,会在文物表层形成一层疏水层,而文物内部未经渗透加固的部位则是亲水层,在不同的理化环境中,经渗透加固的疏水层与文物本体亲水层之间会因为二者本身物理性质的差异而产生有害的应力。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这种应力反复的作用,将会对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Hui Zhang在实验中模拟了石质文物在自然界中可能受到的3类环境作用:可溶盐结晶作用(即模拟可溶盐结晶对文物带来的损害)、冻融循环(即模拟毛细水冰冻、熔化过程对文物带来的损害)以及干湿循环(即模拟毛细水充足、挥发对文物带来的损害)。其中,可溶盐结晶作用由于其会在疏水层与亲水层之间产生结晶颗粒而对渗透加固后的文物伤害最大,在3种环境作用的协同影响下,这种负面效果更是不容小觑[3]。当然,举Hui Zhang的实验研究作为例子,是为了突出环境研究对保护修复材料选择的重要性,针对潼南大佛的保护修复工作所应考虑的环境因素,可能还不止该文献中所提到的这3种。因此在保护修复方案的制订过程中,有必要模拟文物所处当地的环境条件,从而使最后筛选出来的材料更具有针对性与说服力。笔者注意到,其实在《方案》的前期勘察部分,工程人员有对潼南县的大环境与潼南大佛局部小环境进行极为详尽的环境监测[1],这本应该是《方案》中极为出彩之处,若将监测结果作为实验设计的依据,添加到后续材料选择的实验中,将会让最终选择出的材料更为“合法”,甚至可能还会甄选出更加适宜的材料(潼南县全年相对湿度较高,且最低温度达到零下1.5 ℃,因此考虑冻融循环应是必要之举,其他需考虑的因素与此类同)。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方案》中并没有涉及此方面的实验论证过程。综上而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其实是与其发生劣化的两大因素——时间与环境,不可分割的。因此在制订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时,必须将环境与材料老化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另外,无论是对文物周边水文地质的勘察,还是对环境的监测,其最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保护修复方案设计服务的,只有将勘察、监测结果用在方案的研究过程中去,才能发挥其价值。若实际工程操作未顾及水文地质勘察结果、环境监测未完全顾及后期实验研究,则会遗憾地带来资源的浪费。
4 价值取向
作为一项修复工程,其对于价值问题的把握尤为核心。因此,全书在第1章便已经概述了大佛所具备的历史、艺术和科学3大价值,第4、5章也多次暗含修复工作中的价值取舍问题。那么,在一项修复工程当中,究竟蕴含哪些层面的价值问题呢?
4.1 价值描述与工程设计
就全书第1章的价值概述而言,并没有详细说明哪些价值在后期工作中成为了哪些实践工作时的重点考虑对象,而哪些价值则因为某些原因被取舍掉了。较少涉及对价值取舍问题的探讨和描述,是现行的一般规划性文件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潼南大佛而言,比如,在历史价值的部分,其概述了大佛自唐代开凿、周边摩崖造像相继出现、宋代修建保护性佛阁建筑以及因此大佛而衍生吸引的一批历代文人墨客所留下的遗迹。但是,大佛以外的原有保护性建筑(如七檐佛阁),对本次针对大佛本体进行的修复工作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抑或是不存在影响),在书中后文并没有体现。实际上,七檐佛阁对造像本体价值的影响是明显的。正如书中自己所提到的,“(潼南大佛)结合了石刻艺术与建筑彩绘中的贴金工艺,而这种结合应与该造像依存的大佛阁建筑有关”,可见该建筑作为环境性因素对大佛本体所造成的影响[1]。因此,即便是仅针对于本体而展开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也应将此部分的因素纳入考虑。当然,纳入考虑并不一定意味着就要对该因素采取干预。对于像潼南大佛这样的案例而言,现存的佛阁建筑从历史风格上经历过宋代的五层佛阁到清代的七檐佛阁,此后形制基本保持稳定,虽从民国以来屡有修缮和增减周边建筑,但价值形态基本固定,并延续至今,且建筑本身现今结构稳定,并不存在影响本体的潜在危害,因此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即便是考虑到大佛经过修缮以后或存在风格不统一的问题,但基于工程可行性、最小干预原则以及修复带来的潜在危险等方面的考虑,仍应以造像本体安全为重,可以暂时不采取行动。但是,作为前期研究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言,对于周边环境因素对本体可能造成的诸多影响,以及修复者基于何种标准权衡这些影响因素,也仍应在修复报告中得以体现和充分论述。另一方面,虽然这些本体以外的其他造像、建筑尚不存在修复需求,也不会对本体的修复工作造成直接的影响,但是还应考虑本体的修复工作结束之后,大佛本身反之对周边其他文物和整体环境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当在价值评估时已经极大地承认了周边的造像和建筑系统共同构成本体的价值之时,这种影响便更加不应忽视。对待此问题,最好的手段是能够拥有充分的空间和能力在同一个项目里统一考虑权衡这些周边问题,做出协调性的处理;退而求其次的做法也应另外申请项目对其加以控制。如若置之不理,其修复前后的对比差异可能将对观众的认知和整体价值的表达造成不佳的影响。
4.2 取舍真实性时间点
这一问题实际也是如何权衡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冲突的问题。前者不仅包含历史信息的准确性、历史材料的真实残余,还涉及破碎的沧桑感的体现;而后者则更多强调恢复到作品诞生之时的完整性艺术之美。书中所谓的艺术价值的部分实际是与大佛自身形象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最为直接影响后期修复工作的部分。按照书中“艺术价值”一节所述,可将大佛本体的艺术性突出概括为造型风格和妆銮贴金两方面。而在后期修复时,造型体量受病害影响较小,部分局部的修补工作也并没有对整体风貌发生较明显的改变[1]。所以,围绕潼南大佛修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妆銮贴金的问题之上。如书中所述,“除小面积区域可采用金箔回贴的保守修复方法,为求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历史信息,绝大部分区域在金箔漆膜复合层揭取后,需对胎体进行清洗、脱盐、修复,并重新贴金,而贴金面积巨大”[1]。在部分反对者的观点看来,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修复方式与价值认定中的表述相契合的表现,但实质上却存在抹去大佛历史痕迹的嫌疑,所谓的价值认定也仅是当代修复者的一种当代价值赋予而已,忽视了修复对象的历时性,风格上也丧失了历史沧桑感。实际上,在潼南大佛的修复过程中也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书中也曾提到“我们尽可能保存原有金箔层,不因此次修复采用‘薄贴法’而放弃对原有金箔层的保护与整理。贴新金箔层的目的在于,在保护原有历史信息的同时赋予文物更完整的视觉外观,解决原文物表面因金箔脱落造成的斑驳感带来的不良审美效果,也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这件宗教造像和艺术作品所传达的信息”[1]。换言之,在潼南大佛的案例上,修复者在试图保证不损害原有历史信息的基础上追求一种视觉完整性的美学价值。
就此问题,对于历史痕迹和风格沧桑感重要性的强调在修复理念上更接近于博伊托一派的影响。针对历史古迹这种对象,博伊托强调“不同历史时期成就的叠加,这些不同时期的历史贡献都应该受到尊重”[4]。布兰迪的观点显得更加的包容,“艺术品具有双重历史性。即与艺术品在一定时间和地点被表现的行为、创造行为一致,并因此涉及一位艺术家的历史性;第二种历史性源于它在一种现在的意识中崛起的事实,因此涉及那一瞬间艺术品在时空中存在的历史性”[5]。尤嘎对布兰迪的这种思想解读为,“修复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作品的非凡认知之上,将其作为一件艺术品,一件特殊的人类的产品——修复有赖于这种认知”[4]。
但是,问题的难点恰在于我们能否将潼南大佛这样的对象视为如达芬奇的画作这样的艺术品。严格意义上的艺术品,其核心的艺术价值应是由创作者或称为艺术家本人排他性地所创作的(尽管我们都承认这种价值的实现是需要观者在特定历史时空下去认知的)。后代的添加或许赋予了该作品额外的历史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但因为该作品本身在性质上属于艺术品,因此艺术价值仍应是首位的。但是对于潼南大佛这样的群体性的信仰对象却很难把他直接归属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艺术作品。它的开凿和定型,与佛教文化的宣扬有关;至于它在清代和民国年间的重妆,同样基于那一时期内的佛教信仰。并且,在这一种文化信仰内,为佛像重塑金身等类似行为本身便是被允许乃至被提倡的。这种历时性的叠加所塑造形成的价值更接近于潼南大佛的一种社会价值。而又因为潼南大佛在定性上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单纯的艺术品,因此我们也不能直接推论这种社会价值就一定要从属于艺术价值。布兰迪所谓的“修复从属于艺术”一说,是建立在艺术品这个大前提之下,如若不满足于这一点,那么后续的价值排序问题便需要重新再思考了。
在这二者之间做权衡的依据,实际上取决于修复师们将潼南大佛这样的对象更倾向于看作是一种历史古迹,还是一种艺术品。但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每一个选择都仅是一种当下的价值判断,并不代表一种永恒真理式的或者理所当然的回答。对于这一个问题的承认或许正如萨尔瓦多 .比尼亚斯所强调的那样,代表着一种保护理念从客观性保护到主观主义的过渡,所谓的“主体互涉模式”以一种“我们”的传播学意义的概念,同时代替了激进主观主义中过度权威的“我”的强调,以及科学保护主义中对于绝对客观和真实的崇拜。在此之下,一种引入多方权益相关者的交易领域的出现,成为了当下保护师所应当关注的话题[6]。
事实上,面对上述修复理念层面的争议,我们仍然存在两种看似两全其美的缓解方式。
其一,既然永远无法避免当代价值因素的影响,那么至少应完整做好记录,保证后代有所“反悔”之时尚能有理有据。况且,对于大体量造像的修复工作本身便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考古学的发掘工作,通过层层发掘,能够发现种种原本不曾意识到的信息和问题。潼南大佛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期待的可行性。通过此次修复工作,修复师发现了大佛自身制作过程中综合使用了多种工艺、相印有改变、新发现题记、唐代发髻、特殊的表情特征以及前人对于空鼓现象的处理等等。但是,我们仔细看待这些“新发现”便能意识到,这些新发现远不是必须依托于修复工作才能得到的新发现,这些发现的“前所未见”是由于针对大佛本身的考古勘察、信息记录和综合研究工作的缺失所导致的。换言之,修复工作在潼南大佛的案例中非常“宽容”地做到了本早应由记录和研究工作者去完成的工作。在我国文物数量众多、保护经费有限的背景之下,这种“宽容”应该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这仍然不一定意味着文物修复工作者未来的理想发展方向,便是要完全承担信息记录、考古发现乃至文物研究的职能。通过文物修复工作,其使用的精密仪器、化学试验和层层揭取比对,能够发现仅凭借日常信息和保护工作所不能见的信息,当遇见这些信息时,文物修复工作者应当对其保持敏锐(这需要文物修复工作者自身的史学、美学等基础研究功底的培养),同时配以规范统一的记录手段;但是,这并不能作为文物修复工作者的主要学科发展目标。我们期待的仍然是一种团队式的合作模式,而不是将重任全部压在修复师一人的肩上。日常的信息监测、围绕修复对象本体展开的基础研究、修复师基于修复目的的干预以及修复过程中顺便得到的新发现,都能分属于不同的团队成员的职责范围之内。换言之,对于修复过程中记录问题的重视和发展所需要的是更合理的团队工作模式,而不是期待修复行业既成为修复者,又成为发现者,甚至还能够成为研究者。
其二,将可逆性(或被称为可再处理性)与最小干预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可逆性希望包括当下在内的每一次叠加都不会造成不可“反悔”的损害,能够为每一种未来留有一种可能性。在潼南大佛的修复过程当中,实则已有数个不符合该原则要求的行为。比如,在手指修复的部分所使用的环氧树脂材料、灌浆加固等行为,均在材料上存在不可逆的问题。但是,就目前国内可以使用的修复材料而言,尚未找到更为合适的替代材料。当文物本体面临着直接和迫在眉睫的危害之时,采取这种即便仍存在缺陷的手段也仍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文物修复工作当中,受限于可行性问题,可逆性仍然也仅能停留在一种理想层面之上。此时,实则有必要将最小干预性原则与该问题结合起来思考。部分文物对象或许仅是其中某一部分遭遇所谓迫在眉睫的损害,因此亟待修复。但是对于该对象的其他部分,在当下没有办法满足可逆性原则的情况下,更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谨慎处理或者不加处理。整体形态的完整、呈现给观者的审美乃至于教育信息,都不一定是凌驾于可逆性之上的修复理由。尤其是伴随着当代展示和阐释系统的发达,实际上对于不存在当即威胁且没有可逆性对策的部分保持原样,也能满足文物整体的表达性需求。换言之,这里仍然存在一种价值排序的问题。可逆性原则虽然理想,难以实现,但不应就此认为,其就应该是在对修复行为进行权衡取舍时最后考虑或者最轻考虑的一个因素。
4.3 真实与改良
关于潼南大佛修复的主要争议焦点,还在于其整个髹漆贴金过程当中尽量使用了一种传统的髹漆工艺。但这种传统工艺并非发源于西南地区的,其与宋代大佛原始贴金时所使用的髹漆工艺是否同属一条脉络,至少在该报告中并未提及和论证。并且,传统髹漆工艺在该大佛的具体操作上,为了工程上的可行性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良,如修改生漆比例、不对胎体进行整体封护以避免水分无法得以散发等。
潼南大佛会出现这种改良,更多的是基于一种长期的可持续性上的考虑,保证本次修复之后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较好的现状。因此,潼南大佛修复案例中对传统工艺进行继承的同时,依据现实需求进行合理的改良,实则是属于在真实性和可持续性问题上的一种折中处理。对于此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折中是否必要,折中是会兼备了两条原则的要求,还是会成为两条原则之间的中间地带,最后不符合任何一条原则的严格定义。实际上,折中的必要性应在于整个协商、妥协和坚持的过程并不会违背两种价值的核心。比如,在真实性问题上,传统工艺尤其在《奈良真实性文件》之后对于东亚实践得到了额外的强调,如若按《奈良真实性文件》的思路,该价值的核心应在于信息问题,即“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因此,潼南大佛案例在基于真实性层面上判断其是否需要折中时,应首要考虑是否有损信息真实性。可惜的是,潼南大佛中所使用的传统工艺本身便存在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对于这种在真实性溯源和传承的问题上无法得到准确论证的情况,实则并不需要机械追求一种不惜对其“改良”的真实性。既然在传统工艺这一项标准上已经无法回到真实,那么不如从材质真实性、修复对尚存的真实造像本体会造成多大影响等方面出发来加以考虑。《奈良真实性文件》所提的真实性的12条标准描述的仍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并非所有的案例都能在这所有的标准上全部贴切,我们也不必过分追求全部贴切。而在可持续性的问题上,改良之后的做法能够在延续性时间上取得多大的成果,一方面尚不见实验数据为证;另一方面也存在一种逻辑悖论。所谓的可持续,那么持续时间多长才是一种在伦理层面上令人满意的成果呢?事实上,我们发现历代的诸多实践从未对这种时间满意过。在这里,我们只能再次引入可逆性和修复当代性的考虑。在可持续性价值上的核心实则正是当代行为不影响后代行为发生改变的能力,因此可逆性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应成为折中与否的重要考虑。潼南大佛保护修复工程所使用的传统工艺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可逆性问题,同样需要更多实验数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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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rvation Practice and Value Orientation——the Review on Report of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Program on Tongnan Buddha
WANG Siyu,LIU Shengyu,ZHANG Xia
(School of Archaeology and Musicology of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Report of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program is the significant docu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also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searching material serving for the researches focused on particular programs. From Sept. 2010 to May 2012, the Chinese Academy of Cultural Heritage started its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work on Tongnan Buddha, and then published the related reports.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is published report, and argued about the conservation practice on the environment control, material choice and program practice, etc, and discussed about their value orientation.
Tongnan Buddha;conservation practice;value orientation
K825.4
A
王思渝(1991-),男,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博物馆与文化遗产。E- mail:ivanwsy@163.com.
刘晟宇,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物保护技术;张夏,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物保护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