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7-01-27农震
农 震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天等 532800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农 震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天等 532800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备其自身的案件特点,目前的相关法案在针对部分案情处理时存在较为模糊的定义。对于罪名定性容易出现较大争议,而且在证据和鉴定上也存在法律适用性问题,对于销售金额认定、证据证明力、以及鉴定结果都存在实际应用问题。因此本文做出如下分析,举例说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防范;适用性研究
一、针对罪名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首先需要考虑罪名定性的问题。在2011年震惊全国的“瘦肉精”案,主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这一判决引起了加大争议。一审、二审法院舍弃了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主要原因在于两个罪名在最高刑配置上存在较大差异。非法经营罪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存在的根本争议并不在于法院界定“危险方法”的内涵理解,也并非产生与专家和立法者的思维差异,而在于管辖法院出于加重刑罚的选择意识。虽然满足了社会舆论,以及打击犯罪的社会期待。但是在判刑过程中司法适用逻辑采取了“量刑反制定罪”,也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罪名定性。政策导向在于从严打击犯罪,控制有害食品药品高发势头,其根本目标和方式并无偏差。但是其带来的弊端也容忽视,量刑反制定罪的方式,增加了法院判决态意性,也容易丧失可预见性,也是对于法律法规的另一种破坏。
二、针对证据和鉴定的适用问题
(一)“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对其销售金额的确定,作为判断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现实环境下,非法操作的生产者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也不会刻意留下销售证据,因此在判罚时也没有明确销售金额的确凿证据。一方面,只有经手销售才能查证销售金额,但是司法介入多在生产环节中判断其犯罪行为,再查证销售金额多会被可以转移,从而造成举证困境。另一方面,即是收集到部分销售金额的有效信息,多数犯罪分子采取极为隐蔽的作案手段,尤其小作坊和小企业一般并不会存储正规账目,因此也造成了取证难度。具体销售金额的查实不利,成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无法一次定性的主要原因。
(二)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我国近些年来在食品药品安排犯罪法律上加大了法规制定,例如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但是其根本的立法层次并不高,多数也仅为推荐性方案和标准,其实际效用十分有限。公、检、法以及其他行政单位,在办理食品药品的案件上始终未能明确统一的标准。如果对基本的证据认定产生模糊界限,也将无法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因此在制裁此类案件时也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尤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具备较高的技术犯罪特征,在认定生物性危害与化学危害上,收集证据以及证据认定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最终导致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例如,平度市制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26味中药汇总均为合法药物,但是当26味中药一并熬制就会产生有毒物质“乌头碱”,以至于受害人引用后死亡。此案件一审判决罪名成立,但二审判决以使用配方与毒素关系不明确为由驳回了一审判决。那么其最终的无罪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于受害者的法律公正性较低。
(三)鉴定结果法律适用性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鉴定结果的适用性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现实问题。多数地方检察部门反映,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相对缺乏对于标的物的有效鉴定或者估价。尤其在刑事案件中,食品鉴定评估资质和责任以及程序都缺乏明确,在操作性不高且不全面的法律规定下,针对案情的结果极易产生判处偏差,最终也会影响到适用性降低的情况。我国目前多个职能部门均已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但实际食品药品检定过程中,因缺乏明确的分工和责任归属,进而形成相互推诿的不利现象。例如在假种子、假洋酒等检测过程中,因没有明确法定鉴定部门,致使公安部门自行联系相关检测时也得不到法律认可,从而对案情侦破与鉴定都造成了一定困扰。同时,在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部分有害物质或者有毒物质较难检测到,也存在即便检测到却无法确定其来源,这些情况都对审理案件造成极大困难。例如,在一起制售加工银鱼窝点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甲醛水溶液(福尔马林)进行加工处理。相关部门历经调查取证,已经收缴了所有加工银鱼,并经检测银鱼体内均含有甲醛成分,但是无法证明是银鱼自身腐败造成还是人为加入,因此在最终定罪上也无法提供实用性较高的证据。
[1]于杨曜.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及完善——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3,10:54-63.
[2]赵磊.危害食品药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SD区检察院2013年以来所办案件为视角的分析[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63-70.
D924.3
:A
:2095-4379-(2017)28-0235-01
农震(1977-),男,壮族,本科,任职于天等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