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视角下的维权现状及思考
2017-01-27张谦谦
张谦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基层群众视角下的维权现状及思考
张谦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虽然近几年消费者维权工作发展开始有所改善,基层维权组织对维权工作的逐步重视,但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还不成正比例,维权工作发展速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改进的空间,而基层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这条路足够艰难和曲折。基层维权组织工作任务重与工作效率低的矛盾、基层群众维权意识与维权途径的矛盾、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回报少与工作投入大的矛盾,这三个方面的矛盾互为因果关系,是基层维权工作需要突破的重大问题所在。在基层人民群众里面最常见的包括未成年人,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老年人等等在各方面不太占优势的人群。本文从基层维权现状来浅析关于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少数民族同居现状及法律思考、老年人人身财产方面法律维权问题。诚然,在更多基层地区,真正落实此项法律还是存在着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在本篇文章中以普通基层消费者为主体的视角,来简单谈一谈基层消费者维权工作展开的难点、现状及对策。
权益;基层;维权;现状
一、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初探
对未成年人财产方面的立法,各个法律体系规范中还未成熟,在我们本科课程中对此方面的介绍少之又少,在处理此范围的案件时,在法律适用上,各个理论学说领域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因为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心智发育还不够完善的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障其财产权而又设立了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的规定,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因受遗赠或合法继承而取得的财产。(2)通过个人的劳动或者知识产权获得的报酬。(3)对于家庭财产的共同部分的合法占有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妥善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义务。其中,最典型也是人们讨论度最高的应该属“压岁钱”莫属了吧。压岁钱最初的用意是镇恶驱邪,人们认为小孩子最容易受鬼祟的侵害,所以在新年走亲访友的时候,用压岁钱来祝愿小孩子在新的一年中健康平安。有些家长们认为小孩子的吃穿都是自己提供,想当然的认为他们不需要也不会合理支配压岁钱,自作主张的帮孩子“存”起来。近些年网络上频频爆出未成年人用自己攒下来的压岁钱为喜欢的明星买豪车,父母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被未成年人用来打赏网络主播等等事件,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支配意识还不够明确,而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也不够谨慎。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监护人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相信不同的人还有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作为家庭中的一员,都有义务对这个家庭的日常开支贡献力量。也有观点认为父母不能因为抚养子女,用道德伦理从而控制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两者之间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并不是不可能的,因未成年子女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在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义务对其财产造成了损害,不能因为存在监护关系就特殊化,该怎么赔偿的理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少数民族同居现状及法律思考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枝花”正如歌曲中描绘的那样,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和习俗都各有千秋。因为文化习俗、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没有办结婚登记而仅仅在老家召集亲朋好友摆酒席一起见证就成为所谓的“夫妻”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受到婚姻法保护的事实婚姻还大量存在。198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以登记作为成为合法夫妻的第一要件,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及真正在国内的很多偏远地区,事实婚姻任然普遍存在而没有减少的趋势。1994年婚姻法进行修改以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很多人趁热补办结婚证,人们对法律婚姻的意识稍有好转。在同居关系中有大量因为关系破裂之后离家出走几十年再也没回来过的,有因为子女抚养权财产权纠纷大打出手的,也有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其中一方另行结婚也不能判定为重婚罪等等案件中,因为事实婚姻而不得不面对的很多无奈。婚姻是一个有趣的灵魂碰上另一个有趣的灵魂,带着各自的责任共同度过余生,而不是让人互相猜忌,翻脸不认人,头破血流争个你死我活,这并不是我们的初衷啊。结婚证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是它更多地是两个人做好为这个家庭更加美好而奋斗的决心。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普遍存在且被广泛接受的情形,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该及时由相关人员对普通民众进行宣传,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体,从婚姻法修改至今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根本都不知道结婚为何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和未登记的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基层法律组织的普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二)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区的的权力机关,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适合于本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通过制定符合本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解决婚姻法的普遍性规定与本地区民族婚俗特点不同的问题。
(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合理运用公序良俗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和套用相关司法解释。
三、浅谈老年人法律维权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老年人人口在总人数总数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引起了一系列的严峻问题,人口红利开始消失,导致和引起方方面面的诸多问题,如退休工作人员经济补偿金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住房问题、老年消费者维权问题等等。从相关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需要维权主要表现在财产领域和人身领域,具体包括遭到子女遗弃或者虐待、自己合法财产支配的限制、房屋产权争夺及面临消费者欺诈等方面。
(一)因为老年人体弱多病,有些作为子女的认为其不仅不能为这个家庭创造价值,还造成负担,导致遗弃虐待老人。
(二)老年人的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不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处理合法财产,往往受到其子女的限制或者阻挠。
(三)为了争夺房屋所有权家人反目成仇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子女以工作忙为由,把老年人送到养老院,自以为给了他们很好的生活,其实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容易变得不安,孤独和无助。
(五)消费者欺诈往往把老年人作为首选对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颁布到实施有六大亮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富裕消费者反悔权、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协会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消费欺诈赔偿。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历经了一个奇妙又艰辛的历程,在此之前,仅仅只有相关基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行动,力量可以说是相当的微乎其微,而因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够,在其遇到被侵权事件的时候很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纵容不法商贩的侵权行为,也是致使基层维权工作很难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到如今,很多人的生活文化水平提高,逐步开始重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针对老年人的法律维权有以下几点思考:
加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培养,不能仅仅从外部解决为题,应该里应外合、里外兼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立法,完善维权系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一辈的健康长寿是子孙后代的福分。关注老年人的心声,为这个群体发声。希望社会各界多一点关注,支持老年人的合法正当维权,真正创造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社会发展。
[1]刘夏菲.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刘淑芬,黄思逸.我国未成年人财产管理制度探究[J].中华女子学院报,2016.
[3]赵讯.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J].河北法学,2011.
D631.43
:A
:2095-4379-(2017)28-0198-02
张谦谦(1996-),女,侗族,河南郑州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