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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向 松

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凤凰 416000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向 松

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凤凰 416000

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都是由基层检察机关来执行的,检察机关起着很重要的监督作用,并且要有执行的可实施性。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结合,可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以及执行没有效果、没有秩序问题进行改善。

检察;执行;监督

一、对于现阶段基层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状况

一个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最后的判决,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案件的审理以及判决是否合理,是否在判决之后可以有效执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判决后,是否可以达到有利于国家的效果以及效果是否到位,这些都是判断一个国家法制水平是否达到标准的重要方法。从当今社会问题入手,法院工作执行不到位、以及群众申诉情况出现转办,这些现象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说明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延伸到另一个角度,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是否做到完善,是否对于法院民事执行案件采取法律监督,存在着诸多司法困惑。

(一)从基本心理上,部分法院不大情愿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管理条例《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执行监督在规定中明确写出,但形式未对外部,整体监督方式规定均有法院内部实施。而这样实施的局限性是完全取决于各级法院,对于整体执行情况及公正性无法得知,对于执法造成的约束力与执行力也无法知晓。其内部执行监督的情况下,不免造成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存在合理怀疑。

(二)立法并未完善、明确,使得基层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的情况下举步艰难

首先,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立项规定,所以,极大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难度,同时在开展检察机关执行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在检察机关方面,很多情况下都存在着注重刑事案件,轻视民事案件的情况,以至于使民事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的开展。检察机关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法律素质高低是对于法院监督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有着推进的作用。

二、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工作完善开展,那么对于必要性的制度更是一项制度存在的基本标准。从现实情况出现的问题以及根本理论上分析,都说明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必要。从现实情况反映来看,社会问题反馈“民事执行乱”更是对于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肯定。从理论依据分析,建立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内部机制不完善,存在执行实践漏洞,还可以更加具有约束力,将整理监督制度有条不紊的执行起来。

(一)民事执行内部制约体制的缺陷

在我国近些年来,我国构建了民事执行机构内部的制约体制,体制主要包含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于所管辖的下一级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人民法院对于其自身也有相对的制约条件。而这种制约体制有很多缺陷,制约体制不完善,公正性也有待审核。这些缺陷是在建立内部制约体制的同时就已客观存在,通过完善制约体制不太可能将客观因素以及缺陷逐渐克服。其内部执行机构在不完善的状态下,仅仅依靠规范民事执行权来说,则是“以卵击石”,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二)监督作用的局限性

在我国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的范围大,包含的主体比较多。其主要重要的主体是人大监督、党政监督、检察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而其中人大监督主要是对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状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察;党政监督是对司法机关中人、财、物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检察,防止其受到影响,影响判决的公正性;社会监督是对于我国群众进行一些宣传,让群众来监督,但这种监督的作用在现如今无法有效的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由于社会舆论的不客观性,或多或少夸大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带给监督工作的负面影响。其他监督手段虽然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彼此之间没有相互的关联,导致监督过程中出现相互制约的问题。

(三)检察监督机制在民事执行活动的实施

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流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时难度比较大。造成执行时难度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执行有关工作时,工作人员的思想会出现波动,有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不积极、不作为的执行态度来工作,这样就导致在债务人在被法院拘留时,早已将财产转移出去,无法在正确的时间进行判决。在法律条文未作明确规定以及法院系统抗拒监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检查建议、督促执行意见和监督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来使民事行政裁判执行中的错误降低很多。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构建

构建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必须要知道哪些是监督范畴之内的,而对于监督范畴之内所进行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进行相关的规定和构建。

首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畴进行合理划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只是在法律判决之后是否存在问题,执行人员在工作期间是否有不利于监督额行为出现。

其次,监督方式的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工作是指对于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而进行监督和纠正的行为,而无法使用自己的权力去管理执行机构,也无权干涉执行机构独立行驶民事执行权力。在这基础上,合理避免监督措施的无效性,就要使监督部门有一定的法律权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要采用说明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具体文件形式,以保证工作严谨性,规范性进行。对于相对复杂案件,涉及范围较大案件可直接参与到执行工作当中进行监督。

(一)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

在我国,人民法院出现延后执行、无法在预期执行的现象很普及,这样的执行手段就会使执行机关与当事人有可能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让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当事人对于拖延执行的原因,法院一般不予告诉或仅口头答复。此时,就需要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那个理由通知书,让人民法院对于拖延执行的原因予以解释。这样的方法可以使当事人对于相关执行人在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让当事人可以了解实际情况,也可以对执

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直接参与民事执行

对于涉及范围比较大的民事案件以及复杂的案件,可以让人民检察院参与其中。协助案件的判决决定,也对判决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

(三)发出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

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以书面的形式上交给人民法院,并在其中阐述纠正原因和纠正的相关意见。若法院接到通知后,认为与判决不符合,可以再向检察院进行有关说明。

(四)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执行法院较为轻的违法执行行为,通过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但法院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的一些修改建议,主动权仍然在法院手中。检察建议相对于以上三种办法,在实践中更有灵活性,应用的范围也比以上三种方法更为普及。

[1]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J].法院研究,1999.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

[3]杨明刚,王鸿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D925.1

:A

:2095-4379-(2017)28-0138-02

向松(1982-),土家族,湖南吉首人,本科,任职于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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