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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2017-01-27刘雪蕾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权利权力程序

刘雪蕾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刘雪蕾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建设正当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对公共权力的控制以及保护公民本应享有的个人权益。作为英美宪法中的核心概念,其虽起源于英国并于美国得以进一步的兴旺发达,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却远超西方国家的影响范畴,并于国际社会中得到了极高的重视。本文通过阐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具体论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有利于更加深入的理解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作用。

正当;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程序法治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法治的重要表现。简言之,即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由有正当的法律程度。倘若人类最崇高的价值理念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形式来表达,那么其存在的目的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缺乏正当程序所展现出的法治也必将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之间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1]。尤其是面对当今世界,权利文化俨然已成为一种文化主流。而在这种权利文化的演进过程中,正是因法律程序始终发挥着其重要作用,才不至于导致权利的扩张或滥用而使得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当然,若想将法律权利扶住事实,还将充分体现法律程序的以下特点:其一,不能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仅停留在文件上,成为空头宣言;其二,必须设置法律相关的救济措施,让公民被侵犯的权利能可得有恢复并整合。其三,要避免因权力的扩张或滥用而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因而对于权力的使用,需适当的加以约束,并让权力的运行趋于规范化,如此方能切实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任何不法手段的危害。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

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条件,最早可追溯至11世纪的西欧。而后在13世纪,于英国产生的程序正义观也是承当法律程序的另一种体现。随后,于1791年,美国在其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正当法律程序成为了美国宪法的构成基础。至此,美国成为了全球第一个以正当法律程序为完善法治代表的国家,并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并受到了极力的推崇与借鉴,以至于如今,以正当法律程序为国家宪法构成基础的法律更是逐渐表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总之,正当法律程序的出现历史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然而真正将其宪法化与司法化,并付诸实践的国家则是美国。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一)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必要机制

在历史的长流中,因权力而导致腐败的现象数不胜数,而经历史的经验还同样表明:绝对的权力亦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面对如今这样的法治社会,不仅不允许绝对权力的出现,且其权利的网络之间也必须相互制衡与钳制。而要实现对权力的控制,仅是依靠实体法的手段还远远不足,其更重要之处应是在于对程序法的运用。这既是由程序法自身的性质与特点所决定,又能通过权力分配、为权力设置路障等防治对权力加以限制与制约,从而规范权力的运行。与此同时,通过设置正当法律程序,还将有利于将权力的运行牵引向正确的法律轨道,一方面可确保权力运行的有节有序,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使权力的运行遵循其相应的法律方向及目标[2]。简言之,即缺少了对权力的制衡,也就没有了对法治的同应,进而也无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致使权力的制衡成为一纸空文。

(二)正当法律程序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既是当今社会的政治主流,亦是人类始终不懈努力与追求的目标与方向。所谓的民主政治,其中既包含着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又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因而,为确保民主政治的顺利实现,仅是依靠法律宣言还远远不够,必须有一套性质有套的操作程度来加以保障。对此,正当程序法的确立将有助于国家机关进一步明确自身与公民在法律程序中各自所享有的职权、职责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行驶的作用,从而避免了权力被滥用以及公民的权利遭受侵犯,且即便是被侵犯,也能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加以整合。因而,从此等意义上来看,所谓的正当程序法,实则是作为民主政治载体的形式而出现,因而民主政治也便成为了程序政治,一旦脱离了实际有效的法律程序,再好的理想也只是空中楼阁。

(三)正当法律程序保证公权力及法律的正确实施

当今社会,国家既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亦是法律适用的唯一主体,因而其行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既非先验也非是不证自明。对此,加之国家政府亦是由具体的个人所组成,因而在国家公权力的行驶过程中,也难免会掺杂个人的情感以及私人利益等主观因素。对此,为确保国家行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免遭个人情感的侵害,便唯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有段去克服。而正当法律程度正好鞥呢起到有效的规范与价值校正的作用。

1.正当法律程序是约束公共权力的重要机制

可以说,一切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均在于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以及规范并限制公权力。而依照传统法律的基本理论,国家公权力的主要任务应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其基本的运行方式则是通过各种方式的诉讼活动来对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进行调停与救济。与之相应的诉讼程序法,其主要内容是欲约束并规范国家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审裁活动,至于在该活动中所建立的辩论、举证、质证、辩护、陪审等程度,其目的均在于对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以避免职权的滥用,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此外,法律程序对公权力的约束还表现在诸如立法、执法等多个国家行为[3]。

2.正当法律程序是保证公共选择行为理性化的有效措施

从国家行为的本质上来看,其与私人行文的自利与自治相比则多了一种公共选择性。如国家公务员,其身份便有着双重的属性,进而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也都带有明显的利益激励不足特征,在加之人本身便极易受到理性与非理性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此,国家公共选择行为与法律适用行为的体现方不至于使公共利益被个人利益所替代,并避免了公众理性被少数人的偏好所替代。正如哈特曾说:“司法者与我们同样是人而非神,因而其也无法如同神一般能洞察一切事实的真相,亦不能在任何条件下均保持公平客观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个人。”因此,要想促进法律制度逐步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便不得不接住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则来实施合法规则。对此,正当法律程度的出现,其开放性结构与协商辩论机制不仅能最大限度吸纳公众意见,亦能充分的对特定事实与政策选择进行论证,从而确保了最终的决策与裁决的合理、准确与公正。

3.正当法律程序是公共决策和法律适用结果合理性的论证机制

在人类社会中,之所以会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法与手段,其主要原因并非是法律是人类组织化中程度最高且力量最大的国家支撑与寇盾,而是因法律所创建的论证机制最为大众所认可,且这种论证机制还让法律充满了丰富的道德伦理与知识理性内容,进而使得国家的公开暴力与有组织的政治活动亦获取到了足够的内部权威支持。当然,法律虽起到了促进文敏与智慧逐步完善制度化方向发展的作用,但其重要功能却不能仅是依靠如同实体法中“杀人者死”一类的实体法律规定来具体实现。这是因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绝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或是国家机关依照实体化直接对犯罪者加以量刑、或是对其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管理,而是要在调查、取证、辩论、质证、合议等多个环节与机制的配合下方能开展。此外,较之个体化更加明显的司法裁判,在如今这种社会经济事物越趋复杂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亦不能将之简单归结为某领导人的自主决策,也不能将之视为是国家某主管机关依靠其直接性的经验所做出的决定,而是要严格要找法律规定的程序,广泛开展实地调研,并与之后进行科学、严密的路呢正方可做出合乎理性与道理伦理的公共决策行为。自然,唯有经历过正当法律程序的略郑,并取得了司法案件中当事人对具体判决的理性与认同,才能促使当事人加深对决策与法律程序制度内容的理解,进而降低甚至消除对裁判和决策的抵触心理,从而提高法律创制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其实际的使用效果。

(四)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价值的现实载体

法律的核心在于其所表现出的价值。而人类选择法律的深层动因,一来是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二来则是人类自身对理想的追求。然而,唯有将理想付诸实际,方能有望或有形,否将,再好的理想也将是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对法律而言,法律程度既是汇,亦是其价值得以体现的现实土壤。具体而言,即法律价值也是由人所构建,因而唯有切实通过采取有效的操作,为其进行一砖一瓦的填充,方可充分体现法律的独立价值,进而帮助人们界定何谓秩序、何谓公正、何谓民主、何谓人权等问题。正如国内学者所提到。在如今的社会盛会中,何谓实体上的正确已越来越难以断定[4]。如当针对某项公共政策确定是否的辩论,若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度表决原则,此争论将无止无休。而之所以采取该原则能可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则是因该制度被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因此,程序不仅应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且该价值还应作为法律价值的现实载体。

总之,一直以来,人们始终不放弃对自由的崇尚以及对人权的追求。而正当法律程度正式为保护我们所追求并为满足现代司法需求而出现的一道依照一定程序与步骤来确保法律决定正义的程序。其不仅可有效降低应主观感情等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影响,避免裁判的任意性,又能因过程的正当性来为结果提供合理性,使得最终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由此可见,正当法律程序的建立,无论是在限制公权力的行驶或是在保障公民人权等各方面均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齐建辉.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反思和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6):68-76.

[2]汪栋.正当法律程序价值内涵的历史嬗变——以英美普通法为核心的考察[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3(1):101-106.

[3]李冠群.浅谈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6(14):156-157.

[4]张天奎.浅议美国环评制度上的正当法律程序[J].华夏地理,2016(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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