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就业歧视及其法律建构
2017-01-27孙国祥
孙国祥
(226007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南通)
试论反就业歧视及其法律建构
孙国祥
(226007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南通)
就业歧视问题是世界上一个普遍而长期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就业歧视程度不同。近年来,随着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就业歧视问题在学术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关注。但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相当有限,和短缺,就业歧视理论的研究,许多就业歧视制度,当工人遭受就业歧视,通常在缓解尴尬,导致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地研究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
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法律制度
一、 就业歧视的内涵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就业歧视现状
(一)性别歧视
男女平等对于实现社会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也为男女平等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性别歧视现象。因此,性别歧视的相关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某个大型企业里,对于相同的工作岗位,由于考虑到男性担任的家庭责任重,妇女相对较轻,所以在工作薪水的定型中,男性的收入相当于女性的3倍。这便是典型的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一项名为《女性就业歧视现状调查报告》中显示,对于中国目前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性别就业歧视特别严重,其中最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的不平等、男女同工不同酬以及岗位性别隔离等。但是中国拥有14亿人口,劳动资源特别丰富。尤其是女大学生,从毕业那天起就被就业性别歧视所困扰。她们入职的门槛往往高于男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女性整体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拉大女性与男性的经济地位。因此,促进劳动就业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就业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身高歧视
在招聘广告中,不合理的身高要求比比皆是。虽然像保安、前台接待、迎宾等代表企业形象的岗位等需要一定的身高要求,但却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再比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设计人员2名,网络维护2名。其中要求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男性1.75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这显然属于典型的身高歧视。从工作性质来看,该岗位属于技术性岗位,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主要取决于其受教育程度、个人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等,而与其身高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身高作为身体特征的一部分,主要取决于人的先天遗传。因此,不同身高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
(三)年龄歧视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就业竞争力的加剧,年龄歧视现象也逐渐凸现出来,尤其是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这些职位与年龄基本没有什么关系。2016年10月12日,四川省人事部网站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17年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公告。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健(36岁),按照人事部公布的报考程序进行报名注册。但当他注册申请时,却以年龄不符,超过35岁为由遭到拒绝。经过多次协商不成,杨世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理由为人事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由此,越来越多的公民、媒体开始关注就业歧视中的年龄歧视现象。
三、我国就业歧视规制的必要性
面对目前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我国首先应该从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来加以消除。
(一)歧视现象大量存在有待解决
据有关的调查报告显示,我们国家目前的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而且种类繁多。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各种歧视现象时有发生。从我国目前的形势看,就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存,它贯穿于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不但显现在各类招聘广告中,政府下发的文件中也时有出现。比如在每年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招聘考试中,总是会对考生的性别、民族、身体状况等作出一些不尽人意的限制,而这些规定中,大部分都属于歧视现象。就业歧视不仅使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得不到保障,而且也诱发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我国反歧视立法尚不健全使得受害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尚未完善,而且《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仅有少数的几个反就业歧视法律条款也难以真正实施。在现实中,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反就业歧视诉讼,法院的决定大都是不予受理,即使走到审判程序,结果也不会对劳动者有利。这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顺应了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就业歧视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以及许多国家都对其加以规制。根据一些国际公约、条约和发达国家反歧视潮流,我国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尽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顺应我们国内的需求,我们还是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如扩大反歧视立法的内容、保障反歧视法律的可操作性、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等等。
总之,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我国需通过立法来对就业歧视现象予以严格规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世界上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不仅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显示出其复杂性和严重性,到目前为止,我国不仅在立法和实践中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而且在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重视,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从理论上充分研究和讨论了就业歧视,明确了对不同理解的质疑,进而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参考和建议就是一件非常重要和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1]刘勇.就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周兢.劳动力就业的歧视问题探析.人口与经济.2003年第3期.
[3]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
孙国祥(1978.10—),男,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