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法律制度研究
2017-01-27梁淑珍
梁淑珍
(529000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 江门)
合同解除权法律制度研究
梁淑珍
(529000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 江门)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每一个国家都有各种法律法规,这是保证社会安定最根本的保证。在我国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制度,同时对于我国来说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是颇具特点的,对于我国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免于备受争议。对于我国的一 些民事诉讼中,此解除权是作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要求走相关程序从而来解除合同的有力依据,并且可以使合同双方在解除关系之后的关系能够不受到破坏,对我国的市场交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致使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者不按规定解约,这对于合同双方的利益都是非常有保障作用的,本文针对合同解除权对其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研究
合同;解除权;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易活动目前正在快速增长中,对比传统的交易活动,目前的商业模式更加的复杂化了,交易的时间等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为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我国出台了合同法,可以避免双方在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合同也成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1]。虽然我国出台了合同法,但是其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合同纠纷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非常不利的影响。面对不完善的合同法,交易双方的看法都各不相同,其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对我国的合同解除权中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的分析,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促进作用。
一、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概念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其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解约行为,否则视为解约,并且还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关系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互的规定。总而言之,合同解除权可以视为一种形成权。若当事人在满足合约中的某种条件进行解约,可以将其称之为约定解约权,但前提是双方之间要存在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完成的,单方面对解除权进行决定的行为是不能够成立的,双方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其内容进行相关的探讨,在签订合约后经过双方的同意之后,也可以在合同中补充原有合约中没有的内容,这对于合同双方的自主权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以上所述的合同解除权对于交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很好的进行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二、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中通过某一特定的方式来对合同进行解除的方式被称之为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在我国对其行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划分,分别为司法解除方式、通知解除方式以及自动解除方式。所谓司法解除方式,就是必须要通过法院或者是有关机构对合同进行解除,此解除方式是存在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返还债务,而另一方则希望解除合同,这时候双方的意愿是不一致的,因此,就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从而来等待判决结果,若行使这种方式,那么诉讼者便只能得到最基本的权益。而通知解除方式和上诉的方式相比,是不需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的,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面的进行解除合同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合同对方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方为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等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效就可以了[2]。而自动解除模式,在其他发达国家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不存在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况,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合同自定被解除,双方都是具有免责性的,在其他国家这种解除方式是不需要当事人同意的,合同是自动解除的。
以上的三种合同解除模式,在各个国家都是正在被沿用的,其存在的根本是和每个国家的背景与之对应的。而我国的合同解除行使方式最主要的就是通知模式,其行使方式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的,双方应对合同内容以及解约内容都要非常清楚,在之后的结算会更加的方便,合同解除通知是合同解除最主要的条件。虽然这种模式在我国行使是值得被肯定的,但是在我国的合同相关法则中并没有对这种通知行使做出确切的规定,解除模式还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中。
三、完善合同解除行使方式的建议
(一)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合同双方直接向有关机构诉讼解除合同,诉讼形成了有效之诉,那么当有关部门针对合同对诉讼进行裁决,那么裁决生效之日就是合同解除的时刻。可以理解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合同行使解除权,若有关部门认可其诉讼并将其认定为形成之诉,那么,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判决的时间就正是合同解约生效的时间。这种方式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庭中对其进行了认可的。这种方式可以是非常便捷的,因为法院在对合同解约案件时对诉讼双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都不能肯定,甚至双方是否拥有解约权也不能够确认。若只凭单方的一面之词就下定论是不符合常理的,和我国的合同制度也是想违背的。并且如果有关部门若受理单方的诉讼,合同解约后再通知另一方,而另一方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通知,难免会对诉讼的内容有意见,若不同意那么就要再次进行一次诉讼,原本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要用两次机会才能解决,这对于法院以及当事人都是一种浪费时间的现象,对诉讼本身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解除权可由解除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在解除权方面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的,一种是认为解除合同是双方共同的事情,需要在双方都之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接起诉的方式太过于直接,若存在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不可直接起诉。而另一种则认为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法院受理诉讼之后对双方发放合同解除的通知即可。在合同解除权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形成权,这是非常具有法律依据的[3]。在我国目前对于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在诉讼中不论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都是可以成立的,在对合同进行解除使,解除权人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易活动也越来越多了,交易模式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化了。因此为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必须要对其进行法律制度的制定,合同法也因此应运而生,可以从根本上对交易双方的利益进行保障,但是合同解除法权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本文对此其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对我国和合同解除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1]石瑛洁.合同解除权异议实证研究[D].东南大学,2015
[2]李庆.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3]闫永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