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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遗嘱管理制度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受托人遗嘱公证

屈 磊

(101300 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

浅议我国遗嘱管理制度

屈 磊

(101300 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

遗嘱管理制度并非一项可以追根溯源的精确法律概念,在英美法国家,遗嘱管理实际上可以被包括在发达的遗嘱信托制度中,大陆法系国家则有详尽的遗嘱执行规定。同时遗嘱管理与遗嘱执行、遗产管理存在许多不同,根据我国现有国情遗嘱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其重大意义。中华遗嘱库的成立可以作为我国建立完整遗嘱管理制度的跳板,但在未来应当逐渐完善遗嘱管理的程序、遗嘱管理人的责任,建立专门的遗嘱公证与遗嘱管理机构。

遗嘱管理;密封遗嘱;遗嘱执行

1 遗嘱管理与遗嘱信托的区别

遗嘱管理与遗嘱信托有重大区别。遗嘱信托是一种综合性制度,而遗嘱管理则较为单一。遗嘱信托是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涉及信托法和继承法两个领域。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容忍到什么限度,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首先,遗嘱信托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遗嘱人),受托人,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打破了继承活动仅限于家庭内部的习惯,从而使继承公开化。而遗嘱管理只是遗嘱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信托制度中,财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相区分,信托一旦依法成立,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则转移给受托人或受益人,英美法系区分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区分二者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而遗嘱管理中管理的只是遗嘱人分配财产的意思,与财产的所有与用益没有关系。第三,受托人的责任不同。在遗嘱信托中受托人承担信托财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而遗嘱管理人承担的是对遗嘱尽到善良、忠实、谨慎的保管义务,而非财产上的责任。但是,遗嘱管理应当与遗嘱信托一样具有连续性,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此人、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而终止,如果发生了这些情形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由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任命人任命受托人或者申请法院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至发生终止信托的法定事由。

2 遗嘱管理与遗嘱执行的区别

遗嘱管理与遗嘱执行也有重要区别,现代法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的中介受托人,财产所有人指定中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遗产的管理和处分。后发展为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纳此项制度。我国大陆的继承法原则上也接受这项制度。有学者将遗嘱执行分为简单的遗嘱执行与复杂的遗嘱执行,前者是执行人对财产的简单分割、给予,后者则涉及财产的保值增值,遗嘱执行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遗产做长期经营管理。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做的处分以及他事项而实施的行为,遗嘱的执行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进行,而遗嘱的管理却需要遗嘱管理人在遗嘱人立遗嘱后妥善保管,当遗嘱人死亡后对遗嘱进行揭示。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与国外的相关法律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的遗嘱管理制度,它是不同于遗嘱执行、遗产管理、遗嘱信托可以独立存在的制度,当然随着经济发展与群众需求,可以将遗嘱管理与遗嘱执行等制度相衔接,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制度。遗嘱管理制度下的密封遗嘱“中华遗嘱库”设立以后,很多老人单独或在子女的陪伴下前来咨询遗嘱管理的事宜,但是,在进行遗嘱登记管理的时候,只能由老人单独在场,而且很多老人为了避免引起子女的纠纷矛盾选择将遗嘱保密不让子女知晓,其实反映了我国公民在立遗嘱时对密封遗嘱的需求。密封遗嘱(mystic will),是指遗嘱人将其秘密做成的遗嘱密封后,指定二人以上的见证人,经公证人签证的遗嘱形式。

3 我国当前遗嘱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3.1 遗嘱登记时的遗嘱能力问题

在财产继承纠纷中,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遗嘱人是否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遗嘱人是否受到胁迫,遗嘱上的签字是否本人签署,遗嘱是否被隐匿或篡改,以及是否为最后的遗嘱等问题,第三方专业机构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并对遗嘱加以严格保管,将会减少大量财产继承纠纷的出现。因此进行保密遗嘱登记的时候应当确保遗嘱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遗嘱具有真实性,遗嘱登记机构在进行遗嘱登记时应当确保遗嘱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

3.2 遗嘱保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在遗嘱库对遗嘱进行保管时,如果出现相关工作人员对保密遗嘱的泄漏,或者管理不当从而出现遗嘱被删除、篡改的情形,遗嘱管理库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今后遗嘱登记应当作为我国政府职能的一个部门,并且与公证制度嫁接,形成统一的全国联网的遗嘱登记系统。如果在操作或保管过程中出现如上情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3 遗嘱的变更与提取

如果老人已经立下遗嘱,日后对该遗嘱翻悔,希望更改,或者撤销曾经做出的遗嘱,遗嘱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笔者认为,在更改、撤销先前登记遗嘱时首先应核实遗嘱登记人的身份,确保前后遗嘱人身份一致,其次,确保遗嘱人更改、撤销时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更改、撤销行为无效。再次,更改、撤销遗嘱时如果仅是对其中某项数据的变更,为节约资源,应当允许在原遗嘱中修改并按捺手印,如果做出除数据外与原遗嘱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应当经过与原来登记时同样的程序,重新在规定的遗嘱文本上立遗嘱,并进行录像保存,为了保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真实性,应当保存原遗嘱。

4 结语

“中华遗嘱库”的成立呼吁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建立遗嘱登记制度,该公益项目填补了我国目前遗嘱管理的空白,公益项目只是权宜之计,它是建立与公证制度嫁接的遗嘱登记机构的雏形,在管理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要完善。现阶段,我国的中华遗嘱库满足了很大一部分群众的需求,遗嘱管理只是具有公益性质,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后可能会建立一系列遗嘱管理与执行的配套盈利服务。笔者认为将遗嘱管理与遗嘱公证相衔接,建立一个专门的遗嘱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仅负责遗嘱公证及管理,如果是普通遗嘱则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如果是密封遗嘱,则该机构要同时履行公证及保管的职能。

[1]王礼平.中外信托制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2]叶光州.论私益遗嘱信托的设立与适用[J].法学丛刊,2006:197.

[3]黄群,孙晓东.设立全国统一的公证遗嘱登记备案查询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继承实务与立法系列研究二[J].中国公证,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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