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安机关破获“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7-01-27
金融互助类
河南公安机关破获“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
“自己的土,自己的地,种啥都长人民币,种100生100。”春晚上小品《花盆》里的情节让不少人记忆犹新,文艺作品虽然充满了戏剧化,但是“钱生钱,利滚利”确实是现实中很多人真实的想法。
现如今,各类理财产品充斥网络,投资者不分老幼、不论学历高低,只要有资本就愿意投入其中。随着互联网金融投资形式的花样百出,也有一些犯罪分子从中寻找漏洞,披上理财外衣,行网络传销之实。
从2015年开始,一些金融互助平台开始兴起,打着“金融互助”的旗号以慈善公益、虚拟货币投资等名义不断发展会员,通过新会员投资,老会员返利的手段实现财富增值。因为发展形式游走于红线与灰色地带,资金吸收和组织发展具备非法集资和传销特征,一旦被认定涉嫌犯罪,将受到严厉打击。
2016年6月,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公安局就破获一起“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共抓获嫌疑人16名。“金融互助”和“理财”既是此传销团伙最主要的迷惑手段。
民警卧底网络理财 掌握平台传销方式
2016年4月初,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通过互联网巡查等方式,发现有人在网上以“诚信买卖宝”名义理财,号称全民致富、收益可观,参与人员众多。
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志高介绍,“诚信买卖宝”宣传内容感觉非常不真实,通过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输入“诚信买卖宝+传销”“诚信买卖宝+理财”等内容后,出现大量“诚信买卖宝”的理财广告、举办活动的视频资料等信息,其中不乏对“诚信买卖宝”理财的质疑。
为了确定其性质,支队民警通过网上QQ群寻找正式会员介绍加入平台,经过近半个月,民警投入的1000元在10天之内就迅速涨到1150元,利息惊人。
“高额利息已经令人怀疑,平台每天都会以弹窗、通告等形式提示和鼓动介绍别的会员进入,从而才能提升等级,得到更多奖励。”张志高介绍,平台会员会在微信群、QQ群、QT语音室等进行互动,具备发展层级以及拉人头的传销基本特征。
2016年5月,根据初查情况,经公安、工商部门共同认定,该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许昌市公安局将该案件指定许昌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诚信买卖宝”传销面目被逐步揭开。
警方调查发现,“诚信买卖宝”网站,以投资理财、互助理财为名,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以推荐加入的形式发展网站会员,参加者需要缴纳费用获得加入及发展下线的资格,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
该平台以购买“门票”作为参与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设置相应的规则,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高额的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后来参与者的入会费成了支撑先参与者利益的来源。
传销头目揭露参与者心态欲望让人停不下来
2016年6月3日,许昌县公安局民警经过前期的侦查,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一举抓获施某、管某、潘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传销团伙高层无一漏网。
通过与传销头目的对话后发现,来钱太快有时候让他们自己都害怕,平台没有经济实体支撑,大盘总有崩盘的一天,这种经营模式下,最后一批的参与者几乎会血本无归。
“最开始我们根本不想做这么大,交易盘根本就停不下来,最后根本不受我们的控制了。”
犯罪嫌疑人潘某用形象的比喻解释了这种现象,前浪推后浪,谁都不想做最后一浪,其实每一个参加的人后来都明白自己在做什么,都知道始终会有结局,但是都希望自己不是最后一批人就好,侥幸与贪婪在推动,发展人及再发展人成了一种惯性。
由于参与者的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来参与者的投入资金,是一种击鼓传花式的骗局,参与者只有不断发展他人加入才能保证获取返利,亏损的永远是下层参与者。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
许昌县公安局政委赵强介绍,该传销网站设定了8个会员级别,依据发展下线情况进行级别晋升。前期购买份额产生的利息叫静态收益,同时网站设定新人加入必须有会员推荐,推荐人即上线层层发展新人加入作为自己的下线,下线每次交易上线按照一定规则就会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称为领导奖,也叫动态收益。
“对于高级会员来说,拉人的动态收益才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每个人的欲望在推动他们不断的发展下线,欲望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整个交易平台规则的设计者、犯罪嫌疑人施某这样说到。
专家解读此类传销危害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最初进入到交易平台时,有很多人都是抱着投资理财的心态,甚至还有人抱着资助他人资金赚取回报的想法。
对比传统的传销方式,此类传销骗局对国家互联网经济宏观政策断章取义,打着互联网诚信企业的幌子,鼓吹最强互联网金融互助平台,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极具迷惑性,已经完全不是大家脑海里的封闭屋子、限制自由和齐呼口号的传销方式了。
迷惑性强,陷入的可能性就越大。传销最主要的危害还在于投资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违法犯罪的参与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资产风险,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专家介绍,根据条例规定,自认为是“金融互助”组织的投资者们其实都属于具有传销性质的传销参与者。并且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提醒,该类“金融互助”平台有很强的迷惑性,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谨慎,面对理财产品,一定要把握客观经济规律,杜绝“高息”诱惑,不能轻信其发财致富的虚假宣传,认识其违法性,不要投资或参与该类平台,以免遭受财产损失或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