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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干预中的伦理等价原则

2017-01-27刘星张欣

伦理学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论题等价尼尔

刘星,张欣

神经干预中的伦理等价原则

刘星,张欣

伦理等价原则是神经伦理学中一个重要且唯一的伦理原则,为解决神经干预中最具争议的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方法,但它完全不必建基于延展心智论题,从而陷入理论争议的漩涡。认知与环境是相互作用和联系的,技术和环境都是负载价值的,这是伦理等价原则不断完善的重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弱EPP III,成了神经干预道德合理性分析的强而有力工具。

神经伦理学;伦理等价原则;神经干预

为解决神经干预中的道德问题,尼尔·利维(Neil Levy)提出了两个紧密相关的原则,即伦理等价原则(Ethical Parity Principle,EPP),(1)强EPP:由于心智延伸至外部环境,对用于思考的外部载体的改变(其他条件不变)与对大脑的改变在伦理上是等价的;(2)弱EPP:对用于思考的外部载体的改变(其他条件不变)与对大脑的改变在伦理上是等价的,准确地来说,我们发现大脑改变有问题的原因转移到了大脑所嵌入的环境的改变[1](P61)。

尼尔声称,我们对认知环境干预与对大脑干预的伦理回应应当一致。假如我们认为大脑的药物增强是错误的,那么也应当对延展心智的类似干预表示同样的担忧;假如对延展心智的干预并无伦理问题,那么我们也不应该认为对大脑的类似干预存在伦理问题。尽管很多人对此观点表示怀疑,尼尔坚信延展心智理论是正确的,因此希望人们接受强EPP的主张。而弱EPP需要我们首先检验以下观点的理性原因,即认为心智干预或改变有问题或伦理上不允许。假如我们发现这些理由非常适用于对心智载体的实际或可能的干预,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对大脑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干预都有问题。例如,阅读别人的思想是错误的,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阅读他们的日记也是错误的。尼尔认为,弱EPP重要的原因不仅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伦理问题的答案,更在于其激励了我们对具有重要意义的伦理问题的冷静反思[1](P62-63)。

伦理等价原则来源于延展心智论题,而延展心智论题自提出之日起,由于其对心智的传统理解的重大挑战,引发了延续至今的激烈争论。伦理等价原则本身,也由于延伸心智理论的争议、心智外部载体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大脑在伦理道德上的等价关系等原因,一直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甚至反驳。本文在梳理延展心智论题与伦理等价原则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延着伦理等价原则的内在矛盾和争议走势,试图厘清障碍并完善伦理等价原则,最后解释其应用边界并展示其效力。

一、延展心智论题与伦理等价原则

1994年,达马西奥(Antonio R.Damasio)的“躯体标识假说”(Somatic-marker Hypothesis,SMH)试验证明,身体回应对于决策和行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缺乏身体回应时认知就会被损坏;身体对于大脑的作用并不仅限于生命的维持和调节,它是正常心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P225-226)。尼尔据此判断,假如我们承认心智能够延伸至颅骨而进入躯体,除非存在偏见,否则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心智能伸展至外部环境,例如电子脉冲或纸张上的标记等。在某些情境中,当这些东西以正确的方式被耦合时,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心智涵盖于外部环境[1](P33)。

心智依存于外部环境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例如,我们不是根据内部的想象而是依据外部世界本身来描述世界。因此,相对于大脑,心理表征更依赖于外部世界,它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假如这些外部的表征被储存在大脑内部,我们肯定认为它们是心智的一部分,我们为何不直接把这些外部表征作为心智的部分呢?仅仅因为它们在大脑外边?因此,鉴于外部表征对认知的引导作用,认为它们不是心智的观点可能纯粹是一种偏见[1](P36)。尼尔声称,上述思考对延展心智论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8年,安迪·克拉克(Andy Clark)和戴维·查默斯(David Chalmers)在《分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延展心智》的重要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们提出了“延展心智”(The Extended Mind)论题,即心智并不局限在颅骨甚至是身体之内,而是延展至外部环境,“某事物在认知活动中起到了作用,假如它是内部的话,我们会毫不费力地认为它是心智的一部分,其实无论它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都应该被作为心智的一部分”[3](P7-19)。延展心智论题的支持者们认为,心智应被理解为我们用于思考的机制和资源的组合,该组合并不局限于由神经元和神经递质组成的内部资源。相反,它包括我们为自己研制的全套工具,计算器、书籍甚至我们用于计算的手指,以及支撑认知的外部环境。

尼尔认为,尽管延展心智论题并没有提供一条区别心智和非心智的标准,这种被称为“同等的论题”(The so-called Parity Thesis)(假如某些外部环境以其在大脑内部的方式对大脑发挥功能,我们就称其为认知的,就认为它们是心智的一部分)并非只起到一种启发性的作用。它还让我们认识到,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对心智的作用是相同的,而通常所设定的心智边界可能出于一种偏见的动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需要起到怎样的作用,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才能被认为是心智的?[1](P37)安迪和戴维对此提出了四条标准:(1)该资源在生活中经常可用,且在信息相关的情况下,主体不依靠它极少行动;(2)该资源中的信息必须直接相关且容易获取;(3)从该资源中检索信息时,主体对其必须是无意识地认可的;(4)主体过去某一时刻已对该资源进行过有意识的认可。同时,安迪和戴维声称,由于主体可能通过下意识或无意识获取信念,第四条标准是有争议的,但前三条标准确实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当某些资源满足这些条件时,无论它们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可被视为是心智的[3](P17-18)。

然而,上述标准是充分但不必要的,即使是心智本身也有可能不满足以上的一个或更多标准。例如,短期记忆就不满足第一个标准,因为它只存在30秒以内;长期记忆对于即时回忆也并非总是有效。此外,痴呆症患者的记忆可能更不可靠。鉴于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在功能方面的相似性,我们认为排除这些外部资源的心智角色是一种偏见。例如,我们利用外部工具增强记忆,这些作为思考的工具被认为和人类一样古老。因此,只要是被我们用作思考的工具,我们都有很好的理由把它们作为心智的一部分,而不必拘泥于上述标准[1](P38-41)。

而且,内在心智过程与延展心智过程之间这种相似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类比,反而可能使延展心智论题失去其原本意义。从根本上说,某些资源之所以被称为是心智的,并非因为其满足了上述标准,而是取决于该资源是否使思考成为可能(某物被视为是认知的,是基于它在心智过程中起到了作用,这种过程允许主体获取信息并因此实现目标)。倘若我们想理解动物及其适应性,我们应该根据延展表型和遗传物的延展机制进行思考;倘若我们想理解人类认知,我们应该根据延展认识进行思考。无论我们把心智置于何处,内部和外部边界都必须被视为是不重要的。

对大脑来说,与内部资源相比,外部事物之所以被认为是心智的,是因其具有值得被延展或嵌入的不同性质。大脑和外部资源的耦合能够让我们变得更加聪明,高水平的认知和思考是高度依赖外部环境和工具的。因此,即使心智没有延展,它也必定是嵌入到环境中的。同时,无论我们用“心智”指涉什么,都需要反思心智边界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伦理意义。因而,借助并类比于安迪和戴维的均等原则,尼尔提出了上述的伦理等价原则,并且认为,强EPP是为延展心智论题的赞同者而设计,而假如你对延展心智假设仍然心存疑虑,并坚信心智仅仅是嵌入到外部环境,那么弱EPP就是你可接受的最好选择。而且,除非我们能够识别内部和外部干预或改变在伦理上的相关差异,否则我们就应该对两者的伦理内涵同等对待[1](P58-61)。

二、伦理等价原则的反驳与完善

在论证延展心智论题时,安迪和戴维预设了认知耦合系统和均等原则。认知耦合系统认为,“人类有机体与外部载体具有两条交互路径,这样就生成了一个认知的耦合系统。在此系统内部,所有部件都肩负着一种积极的因果关系,并以认知常有的方式控制人类行为。因此,这种耦合过程无论是否完全存在头部,都等同于认知过程”。安迪和戴维认为,大脑的部分功能在耦合系统中延展到了外部世界,没有耦合系统就没有认知过程。于是,当外部环境的特性在认知过程中发挥了实际作用时,经验、欲望、情感等心智状态就延展到了外部世界。在此基础上,均等原则主张,由于认知过程是心智向外延展的过程,脑内活动与脑外活动对于认知过程而言是同等的[3](P8-12)。

安迪和戴维认识到,均等原则可能会导致道德评价,“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人周边环境的干预与对其本人的干预可能具有相同的道德意义”[3](P18-19)。但是,两件事具有相同的道德意义,并不意味着它们具有伦理上的等价关系,而这却是尼尔的伦理等价原则的真正内涵所在:“对用于思考的外部载体的改变(其他条件不变)与对大脑的改变在伦理上是等价的。”例如,阅读别人思想与偷窥其日记,都因侵犯他人隐私而具有不道德的意义,但抹除他人记忆与损坏其日记,绝不具有等价的伦理内涵,至少两者在可替代性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关键问题是,均等原则并没有明确地要求外部与内部的同等,只是表明,至少在某些认知活动过程中,外部的载体成为了认知过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一点是,认知耦合系统也并非一定意味着心智可以延展。事实上,安迪和戴维拒绝平等,“不幸的是,延展心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通常误解了均等原则,而把其理解为内部认知机制和外部假定对象间某种功能上的平等”[4](P447-461)。尼尔的强EPP明确要求外部和内部间的平等,因为它依赖于心智的本体论观点(心智延伸到了外部环境,因而内在心智过程与外部环境都是心智的一部分,两者地位平等)。其实,外部载体与内在心智间存在巨大差异,例如,外部载体一般是静态的、相互独立的,而心智过程是动态的、密切关联且信息集成的,我们最好把外部载体作为心智过程的工具,而非心智的一部分[5](P265-276)。鉴于外部载体与真实心理状态之间在一些重要特征方面的重大差异,与外部改变相比,大脑的改变可能会以不同方式甚至是不可预测的方式影响心智,因此,基于延展心智理论的强EPP所要求的外部改变和内部改变在伦理上的等价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强EPP的理论依据仅仅是延展心智论题,除此之外,尼尔并没有为外部载体与大脑干预的伦理等价关系提供其他的有力论证。正如我们所知,在意识到此问题后,尼尔转而认为,倘若延展心智论题还不能使你信服,那么“嵌入式认知的观点”以及弱EPP可能是你最好的选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弱EPP的理论依据是心智嵌入而非延展至外界环境。

约瑟夫(Joseph)认为,虽然认知过程依赖于外部载体,这是很难否定的事实,但外部载体的状态使“所嵌入”并不必要,对于什么被嵌入我们并不清楚;“环境的改变”也太过广泛,因为它可能超出心智载体的范围。此外,尼尔所坚持的内部和外部在道德上的对等关系,也就意味着,一方的原因也同样适用于另一方,但“有问题的”和“可转移的”这样的词汇却过于含糊不清。因而,我们可把弱EPP修改为弱EPP II:对用于思考的外部载体的改变(其他条件不变)与对大脑的改变在伦理上是等价的,准确地来说,发现大脑改变在道德上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原因,同样适用于外部精神载体的改变[6](P321-322)。

内在心智活动具有外部载体无法比拟的灵活性,任何两者间的类比总是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例如,药物与正常记忆训练一样,都能够实现记忆增强的功能,但事实上总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药物的副作用等。因此,付诸“其他条件不变”的条款来掩盖可能的差异对原则本身可能并无益处。而且,哪些问题被包含在不变的条款中并不清楚,太多无法控制且不可量化的问题似乎永远存在,尼尔对此并没有给予解释。而且,弱EPP声称,支持一种干预的原因同样适用于另一个,但并未对原因进行明确量化。实际上,功能性改变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把原因限定在有限区域,该原则才能避免过于宽泛的类比,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最终可以把弱EPP II修改为弱EPP III:外部精神载体的改变与对大脑的功能相似的改变在伦理上是等价的,准确地来说,发现大脑功能性改变在道德上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原因,同样适用于外部精神载体的功能性

改变[6](P322-323)。

约瑟夫(Joseph)解释说,以功能为中心,弱EPP III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神经干预相关的伦理问题,尤其是那些神经增强而非治疗的、最具争议的伦理问题,例如与主体行为、信念以及其他精神状态相关的神经干预问题。而且,弱EPP III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解决所有后续问题时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如果应用弱EPP III时发现大脑的某种功能性改变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在此意义上,解决其他更复杂的问题就是值得考虑的;如果大脑的某种功能性改变自身不具备道德合理性,那么也就不需要考虑后续其他问题了。因此,弱EPP III是神经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唯一的伦理原则[6](P324-325)。

三、神经干预的道德合理性及其边界

当前,神经科学技术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大脑的能力,它们往往允诺很多,但麻烦同样不少。关键问题是,我们对神经科学技术的惊骇能力的回应是一种简单的偏见吗,我们有好的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吗?弱EPP III让我们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无论心智是延展的还是仅仅嵌入环境之中,仅仅基于干预是大脑内部的原因,决不能成为反对干预的最好理由。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因为干预在大脑外部,就能成为支持干预的最佳依据。除非我们能够识别两者在伦理上的相关差别,否则我们就应该对其同等对待。这为我们合理评价当前的神经科学技术相关的伦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念和方法。

目前,在一些高压职业,比如飞行员、士兵和学者等,某些能力或特质被认为是行业竞争的重要优势,竞争的压力催生了自身增强的强大需求,从而使药物增强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习惯[7](P293-294)。就神经增强来说,其中一个重要的反对理由是,它可能导致某种不公正的社会后果。但是,假如某种神经增强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可获得的,那么结果会变得如何呢,这是否让神经增强获得了某种道德合理性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每个人都渴望变得更好优秀,实际上我们也一直在不断地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自我能力,我们唯一担忧的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所蕴含的不同价值。例如,通过自我学习和训练干预认知还是通过药物干预认知,两种形式的价值是不同的。很多人都认为种族偏见不好,对被歧视的对象不公平,但设想一下,假如通过服用药物可以消除种族偏见的话,这种认知的改变具有道德合理性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当然,潜在问题是,无论我们是否服用药物,不公正的偏见依然存在,并无本质改变,因为改变种族偏见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偏见[8](P156-157)。上述神经干预是大脑本身,并未涉及到心智的外部载体或资源,因此对其伦理回应往往不具有较大争议。类似干预还有脑机接口、经颅磁刺激、大脑植入和基因工程等。

当某些干预触及到了心智的外部载体时,对其伦理回应可能就是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这些干预主要通过干预心智的外部环境或载体,从而试图对人类大脑神经系统进行影响,以期干预甚至控制人类行为,例如神经行销学和神经政治学等。按照弱EPP III的主张,尽管上述干预不涉及到大脑,但它们干预了大脑或心智的外部载体。如何对大脑或心智的相同的内部干预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这些外部干预的道德合理性就是值得思量的;如果它们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这些干预本身的道德合理性就是值得怀疑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心智或认知,以及如何理解道德合理性。

认知一般被理解为大脑组织信息并用以指导主体行为的过程,包括获取信息、选择信息、理解信息和保存信息等,认知能力包括记忆、注意和推理等方面,其中大脑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与环境相互作用和联系,假如我们周边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认知能力也会随之发生改变[9](P17-32)。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可接受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伤害他人的道德原则,也即不伤害原则,以及其他的不要求道德主体积极行动的消极义务。为争取获得行动的道德可接受性,我们一般会从一个已存的社会和法律义务的框架中寻求许可,因此,道德可接受性的来源典型地在于外部资源,例如法律和社会共识或社会的可接受规范。道德可接受性产生了被称为道德的最低或微弱的形式。因此,假如我能合法地做某件事情,不伤害他人并尊重其自由,我的行动就是道德可接受性的[10](P124-125)。基于以上考虑,那些旨在改变大脑外部认知或心智载体的干预形式,其应具有与干预大脑本身等价的伦理内涵。尽管那些放在超市货架中间位置以及过道的商品也具有一定诱惑力,但它们只是为了减少人们的心理抵制,不会使人产生不可抗拒的购买冲动,不会让我们毫无拒绝能力地直接进入心智或其载体,影响我们的信息选择和推理判断,从而损坏我们的选择和推理自由。

与此不同,类似神经行销学和神经政治学之类的神经干预,至少对大部分人来说,那种直接针对认知载体从而意图改变心智的干预形式是不可抗拒的,它不需要经过个体的理性思维检验,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入侵大脑。虽然尚不明确其预期干预的准确结果,因为目前技术上的限制,但可以推断的是,一旦生效,这种基于神经系统的干预所产生的冲动是不可抗拒的,它阻碍了人们通过欲望推动行为的正常的思维—行动模式。简单地说,产品宣传不会导致直接干预大脑的行为结果,而心智干预几乎产生确定的行为控制。

借助弱EPP III,我们对于这些徘徊于心智或认知外部载体的干预形式,有了一个清晰而有力的分析工具,这也是弱EPP III本身的承诺和功能所在。但这里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弱EPP III只是某种干预的道德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干预大脑不具有道德合理性,干预心智载体也就不具有道德合理性,但反之并不成立。即使记忆训练具有道德合理性,也并不意味着记忆的药物增强具有等价的伦理意义。

四、结语

弱EPP III确实为解决神经干预最具争议的伦理问题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新的理念和方法,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它完全不必建基于延展心智论题或心智嵌入环境假设。确实因为,个体与社会、文化和技术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每个因素都不宜被抽离出来进行单独分析。很多情况下,社会体系与文化主体都应被理解为技术化的,人类社会环境也一直都是技术化,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作为技术的创造者,我们从来都不是消极被动的,我们不仅修筑不断进化的壁龛,而且还抵抗并积极重塑其压力。虽然不完全知道这种技术干预的未来后果,但这种干预不断改变着环境,事实上也一直在改变着我们自身[11](P113-114)。正如一些技术哲学家所言,技术干预是负载价值的,但环境本身也不是价值中立的,只有在对技术干预价值和环境价值之间的亲密关系进行审慎的重新思考和评估后,方可显现更进一步的技术干预的价值及其道德合理性。[参考文献]

[1]Neil Levy.Neuroethics:Challenges for the 21stCentury[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7.

[2]Antonio R.Damasio.Descartes’Error:Emotion,Reason and the Human Brain[M].New York:Avon Books,1994.

[3]Andy Clark,David Chalmers.The extended mind[J].Analysis,1998(58).

[4]Andy Clark.Findingthemind[J].Philosophical Studies,2011,152(2).

[5]Daniel A.Weiskopf.Patrolling the Minds’s Boundaries[J].Erkenn,2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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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ames J.Glordano.Scientific and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in Neuroethics[M].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8]Steven J.Marcus.Neuroethics:Mapping The Field[M].The Dana Press,2002.

[9]Richard Heersmink.Extended mind and cognitive enhancement:moral aspects of cognitive artifacts[J].Phenom Cogn Sci,2017(16).

[10]EricRacine.PragmaticNeuroethics:Improving Treatment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Mind-Brain[M].Cambridge: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10.

[11]Darian Meacham.Introduction:Critiquing technologies of the mind:enhancement,alteration,and anthropotechnology[J].Phenom Cogn Sci,2017(16).

刘星,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张欣,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研究”(11&ZD177);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脑成像技术的伦理问题及治理研究”(16CZX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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