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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形态与道德范式

2017-01-27邹平林

伦理学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范式伦理个体

邹平林

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形态与道德范式

邹平林

家庭、家族、自然村落等传统伦理实体或分化或瓦解,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各自的伦理境况存在较大差异且处于进一步分化之中,这就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总体的伦理状况或伦理形态。在这样的伦理形态中,传统道德、革命道德、社会主义道德以及现代规则主义道德等不同的道德范式各占一席之地,彼此冲突而又相互融合。从总体上把握当前中国社会的伦理形态,从这一伦理形态中的不同道德范式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中,寻绎出伦理道德未来演进的主导性方向,是当前道德治理和道德建设的前提性工作。

社会转型;伦理形态;道德范式

道德治理与道德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社会文化课题,其前提在于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做出清晰而透彻的总体把握,即阐明当前社会生活中哪些主要的道德范式正在发挥作用,以怎样的方式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阐明这些不同道德范式之间必然发生的矛盾冲突与相互融合。而一定的道德范式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社会伦理形态。因此,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的现实而非想象的、具体而非抽象的把握,还须深入到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伦理形态中去,对其做出批判性的分析。

一、伦理与道德

人们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伦理”与“道德”,但实际上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精微而深刻的区别。

在西方,“伦理”概念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生长的持久生存地”。根据德国学者劳尔斯·黑尔德的诠释,“持久生存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根源于人的世界中的一对矛盾:个体追求自由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而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相互性却产生了对行为确定性与可靠性的期待。这种期待推进了人类习惯的发展:那些产生好的、可靠的预期的行为与做法被强化为习惯,而这种能够保障可靠性预期的习惯,则被称为“德性”而得到鼓励,由此形成了一个人们得以在其中进行交往的可靠性空间,而那些可以导致可靠性预期的行为或习惯则被称为“伦理”[1]。

可见,“伦理”强调的是“持久生存地”或人们寄寓于其中的那个生活空间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可从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伦理规范的形成与更新来看,它是这一整体性的生活空间中的各种因素、关系和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某个单一因素如人们的主观理性反思的结果;另一方面,从伦理规范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求得某一人类共同体整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某一特殊群体或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如黑格尔所言,“伦理”是一种具有整体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实体”。在这一实体中,个体受到了由各种因素、关系、力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伦理规范的制约,但也因此而获得了自身具有普遍性的本质规定,并从而通过这种本质规定得以自我理解和自我安顿。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规范不仅仅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同时也具有为人们提供价值安顿的内在精神性价值。

“伦理”概念所表达的这种实体性意蕴,不仅体现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同时也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伦理”,就是“人伦”之“理”,其重心是“伦”而不是“理”。先有“伦”而后才有“理”,“理”只有通过“伦”才能得到说明和规定。只有当人们将自己理解为具有“伦”之规定性的“人”时,这个“理”才是“人”“伦”之“理”,而不是“物理”或“生理”等。那么,这种承载着人之为人的规定性的“伦”是什么呢?孟子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从“人兽之分”开始的:“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可见,“人伦”就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一种整体秩序,而个体只有在这种整体秩序中并遵守和维护这一秩序,他才作为一个区别于禽兽的“人”被理解、承认和接纳。正因为如此,“伦”或“人伦”的内核指向的是“由个体之间的诸多关联所构成的实体”,伦理的真义不是指“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人’与他所处的那个实体即‘伦’之间的关系”[2]。

上述分析表明,“伦理”并非简单地意指表层的人际关系规范,而是意指一种具有客观性的社会关系样态和社会规范整体,它既包含了表层人际关系规范又包含了使这些人际关系规范得以形成和起作用的各种客观的深层次因素[3]。尽管伦理规范是各种因素、关系、力量共同作用的客观产物,但其产生、形成与更新又不是纯粹“自然”的,因为它毕竟是人类“创制”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主观性反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人的这种主观性反思,就不可能产生超越于纯粹自然因果律之上的伦理价值规范。就其是经由人的主观反思而“创制”出来的这一点而言,“伦理”同时也就表现为“道德”。所谓“道德”,就是“德(得)”之于“道”,它是人们关于“人际关系应当如何”的一种主观性的反思与设定,以及这种反思与设定经由一系列环节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可见,“伦理”一开始就包含着反思性的“道德”因素,只不过“伦理”更多地用于表达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际地发挥作用的实然性规范,以及使这些规范得以产生、得以有效的客观因素、关系、力量及其相互作用,而“道德”则更多地用于表达一种经由主观反思产生的应然性规范。随着人类反思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规范越来越由原来那种非反思的实然性规范向由人们的反思产生的应然性规范转变,“伦理”越来越向“道德”转变,并终于导致了近现代以来“伦理”的式微和“道德”的强势。近现代以来由主体理性反思推导出来的规则主义道德,一方面凸显了个体的自由、平等价值,且具有普遍化优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规范具有越来越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化趋势。然而,无论道德化的主观反思表面上从多么抽象的前提概念出发,人们的道德观念以及一定的道德范式,终究要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和伦理形态中去寻找它的基础与根源。

二、当前中国社会的伦理形态

既然一定的道德植根于一定的伦理形态,那么要把握当前中国的道德状况,首先就必须把握当前中国社会的伦理形态。社会生活的伦理实体性总体上呈弱化趋势,传统伦理实体正在分化、瓦解,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各自的伦理处境存在较大差异,且呈进一步分化趋势,这就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总体的伦理状况或伦理形态。

社会生活伦理实体性的总体弱化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社会伦理生活客观上所具有的整体性及其对个体的整合力、约束力正在弱化,社会对个体的整合与约束越来越依赖于黑格尔所说的“形式普遍性”;另一方面,个体对社会生活之伦理整体性的敬畏感和价值归属感正在弱化,个体的社会化越来越依赖于利益、需要等外在的交换关系以及主观化的道德自律。而伦理实体性弱化的更为具体的形式,则是“天下”(或“国家”)、家族、家庭以及自然村落等传统伦理实体的分化与瓦解。在黑格尔看来,传统社会的伦理实体就是家庭和民族[4](P173)。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客观上对个体具有整合、约束作用并能够为个体提供价值归属的伦理实体,同样也是家庭与民族。但民族采取的是“天下”或“国家”的形式,而家庭又往往采取家族的形式,并且在农耕时代又往往以自然村落的形式得以存在与繁衍。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伦理实体,在不同层面上也就具体地展现为“天下(国家)”、家族、家庭和自然村落。

一方面,“天下(国家)”在暴力垄断的基础上,通过以“朝廷”为核心的等级官僚体制,对其成员发挥着绝对的权威和客观的整合与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以道德价值观念的形式,通过长期的意识形态教化,事实上实现了绝大多数成员对“天下(国家)”的价值认同,从而使人们在主观上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天下(国家)”认作具有价值安顿意义的伦理实体。但随着近代西方文明的强势入侵,传统意义上的“天下(国家)”瓦解、终结了,其客观上具有的对人们的权威、整合与约束作用,以及人们对它的主观价值认同,也就随之烟消云散了。尽管现代世界仍采取民族国家的形式,尽管民族国家在客观上对其成员仍然具有权威以及整合与约束作用,仍然要求其成员的合法性认同和价值忠诚,人们作为其成员对之也仍有某种价值上的认同。但现代民族国家对其成员的权威、整合与约束,以及人们对现代民族国家的价值认同,都已经不是绝对的、整体的或“实体性”的。传统“天下(国家)”几乎“完整地”拥有其成员,成员对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现代民族国家与其成员的关系则具有某种契约对等性。国家权威的获得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其对成员之权利的承认与保障为合法性前提。此外,现代社会生活的建构以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为前提,国家对个人的权威、整合与约束仅以公共领域为限,而私人领域则被看作是国家权力应当止步的“禁区”。总之,较之于传统“天下(国家)”,现代民族国家更少伦理实体性,更多契约工具性。

传统“天下(国家)”尽管对其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威,但其对成员的整合与约束,却并非完全依赖“国家”官方权力对个体的直接作用。相反,在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模式基础之上,这种整合与约束往往是通过家庭或家族来实现的。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或家族权力对个体的整合与约束比“国家”权力更广泛而有效。家庭或家族对个体的整合与约束,主要通过家法、族规以及由此支撑起来的家长或族长的权威来实现,而其前提则是传统“国家”官方权力在背后的支撑。但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迁,这种大家庭、大家族以及作为其权力支撑的传统“国家”,都已经不可挽回地成为了历史。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为由一对夫妻和一个小孩组成的“核心家庭”,甚至不要小孩的所谓“丁克”家庭,并且在现代社会政治体制下,家庭被视作“私人领域”而逸出了国家权力的直接管控范围,从而也就失去了来自国家的权力支撑。总之,现代家庭及其与国家关系的这些变化,使其伦理功能不断减弱。

传统社会中的自然村落也同样具有某种伦理实体的性质与功能。一方面,它是在农耕文明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农业耕作所要求的稳定性造就了安土重迁的乡土观念,相对稳定的人员和很少流变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不容个体反思、质疑因而具有权威性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人们就在这样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中繁衍生息,用之来指导自己的观念、规范自己的行为,并通过对它的认同与内化而获得自我理解和意义安顿。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之所以具有约束效力,既是因为它以世代相传的方式获得了古老的权威,同时也是因为在这种自然村落里,每一个人都彼此熟识,人们的行为和德性始终处于几近透明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这种村落在大多数情况下原本就是由同祖同宗世代繁衍下来的一个或几个家族组成,家法族规对每一个体都具有相当的权威与效力。在这样的自然村落中,人们更多地是以依附性成员的身份存在,而不是以独立个体的身份存在。然而,随着现代生产方式以及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确立,尤其是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这种自然村落以及它所具有的伦理功能,也基本上瓦解、消失了。

此外,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各自的伦理境况存在较大差异且处于进一步分化之中,构成了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伦理形态的另一突出特征。

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同质化程度极高,而建立在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单位”组织形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伦理性的功能和价值。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尽管在形式上存在较为严格的等级差别,但一方面,由于经济困难,物质财富普遍匮乏,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物质生活条件方面的差异并不大;另一方面,人们觉得大家都是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工作、贡献,所以这种等级更多地被看作分工的不同,而不是社会地位尤其不是人格高低的差别。“单位”的伦理性功能与价值则体现为,它不仅是人们的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同时也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进行管理和引导,既参与解决人们之间的分歧与矛盾,也过问生老病死、婚姻等个人事务以及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等家庭内部事务,甚至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念也在其管辖范围内,并且对人们的这种过问与负责几乎是终生的。总之,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带有某种依附性。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将个体限制于“单位”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之内,但另一方面也让个体获得了一种信赖感、集体荣誉感和价值归属感。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意义上的“单位”要么不复存在,要么丧失了其原有的伦理功能。

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社会分工日益发达,人们被分隔在极不相同的工作领域中和工作岗位上,从事着性质、方式、内容、要求等各方面都极不相同的工作,从而被要求遵守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纪律与价值规范;另一方面,个人难以把控的各种偶然性因素日益增多,一部分人借助于这些偶然性而获得了较好的生活境遇,另一部分人则被这些偶然性抛入到很不如意甚至举步维艰的生活境遇之中。这两个方面导致了社会成员在收入、地位、身份、价值观等各方面的急剧分化,将人们置于很不相同的伦理境遇之中,成为在命运和价值方面都缺乏确定性的“偶然的个人”。

三、当前中国社会伦理形态中的道德范式

在当前中国这样一种多元分化的伦理形态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在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同时,又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共同孕育着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决定着道德治理和道德建设的基本方向与途径。

并存于当前中国社会伦理生活中的,主要有传统道德、革命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和现代规则主义道德等几种不同的道德范式。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传承中孕育出的独具特色的传统道德范式,尽管已经随着传统社会伦理形态的整体瓦解而不再能够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作为具有几千年历史积淀的社会生活规范和文化价值观念,它已经融入到中国人最深层的心性结构中,获得了相对独立而顽强的精神文化生命,对当代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仍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且作为几千年社会生活经验和伦理实践智慧的结晶,在当代仍然有其值得传承的重要价值。其对伦理实体性的敬畏、对个体德性完美的追求、对利他道德动机的强调以及对德福统一的肯认等等,对当代人过于个体化、抽象化的伦理生活而言,不仅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纠偏作用。

自近代以来,广大仁人志士为挽救民族于危亡,求得民族的生存与独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与可歌可泣的斗争。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革命团体,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锻造出了伟大的革命道德。尽管革命战争年代已经过去,但革命道德直到今天,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军队官兵心中,尤其是在那些对党及其所领导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怀有深厚感情和崇高敬意的人们心中,引起广泛的共鸣。革命道德一方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优秀成分,另一方面又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价值原则和最终目的,因而兼具这两者的优势,是二者具体结合的光辉典范,它既将中国传统道德提升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价值原则的高度,又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崇高价值原则落实到了具体时代的具体实践中,在极大地唤起个体道德能动性的同时,又体现了伦理在本质上所应有的实体性,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精神感召和价值引领作用。

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共产主义理想为价值引领,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社会主义的本质目的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实质性的自由与平等,因而社会主义也就必然要以自由、平等作为其本质性的道德价值原则。但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必然会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和具体要求。而其具体内涵与具体要求到底如何,这一方面取决于这一阶段上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这一阶段上客观存在的可资借鉴的道德资源。当然,并非每一历史阶段上的任何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都是社会主义道德,只有那些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或者那些能够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适应并从而能够不断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才能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形态纳入到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体系中来。

与传统道德、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并存于当代中国的另一道德范式,就是近代以来开始形成并日益盛行的以个体自由、平等为价值原则的现代规则主义道德。就中国而言,现代规则主义道德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开始形成,并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现代规则主义道德的合理性在于它凸显了个体的自由、平等价值。但其局限性则在于,它所理解和追求的是一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离”而不是“人与人相结合”基础之上的抽象的自由与平等[5](P41)。或者说,作为其道德主体的个人,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因而包含了自私倾向的抽象个人。当人们将自身理解为这样一种具有自私倾向的抽象个人并以这样一种抽象的自由、平等作为自身观念和行为的道德价值原则时,显然不利于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也不利于促进真正的社会和谐与社会温馨,从而也就不能让人们在真正自由、平等、和谐、温馨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身意义的真正安顿。尽管如此,由于现代规则主义道德是与当前时期人们事实上存在利益的差别、分化甚至对抗这一现实的伦理境况相适应的,不管我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将是事实上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

上述这些并存于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同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彼此之间尽管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也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可能性空间。由此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以一种辩证的观点和态度,来看待和评价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范式及其对于当代社会生活的意义与价值,并用于指导我们的道德治理和道德建设。

这些不同道德范式之间的本质冲突,在于它们对人及人的自由、平等的不同理解与追求,而它们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可能性空间也恰恰就在这一点上得以打开。现代规则主义道德对人的抽象理解,恰恰需要传统道德对人的实体性理解来予以纠偏。而传统道德对个体自由、平等价值的忽视与压抑,则需要现代规则主义道德对个体自由、平等价值的张扬来予以破解。革命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承继性,可以将其看作是经由现代规则主义道德环节而对传统道德的扬弃,因而也就既抛弃了二者各自的局限性,同时又将二者的合理性因素包含于自身之内。但正因为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是超越当前社会生活形态而指向未来社会生活形态的更高级的道德范式,所以对于仍受当前社会生活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主义道德束缚的当代中国人而言,就仍然还是一种应当以之为方向指引但在短时期内难以普遍企及的道德价值目标。

鉴于这些不同道德范式之间这种既冲突又融合的关系样态,鉴于其各自都有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客观上不可割裂的现实关联或历史文化关联,在道德治理和道德建设问题上,或许应当持这样一种态度、遵循这样一种思路:第一,传统道德中的合理因素应当得到继承与发展,但不宜作为一种主导性的道德范式予以推广,也不宜作为对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与道德批判的价值标准;第二,革命道德作为一种体现崇高价值要求的道德范式,不宜用来作为对一般大众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标准,但可作为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可用于评价和要求某些特殊群体,如党政干部、军队官兵等;第三,现代规则主义道德有其局限性,不应在主观上予以提倡,相反,应当对其进行批判并以社会主义道德对其予以引导与提升,但也不宜盲目打压,以免损伤人们的道德主体性;最后,应当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旋律,整合传统道德、现代规则主义道德各自的合理性因素,在把握现实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和尊重人们道德主体性的前提下,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并合理地开展道德观念教育。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培育与践行,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基本的态度与思路。

[1]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J].学习与探索,2011(1).

[2]樊浩.“伦”的传统及其“终结”与“后伦理时代”——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对话与互释[J].哲学研究,2007(6).

[3]邹平林、曾建平.从伦理走向道德:精神的嬗变与思维的转换[J].伦理学研究,2015(4).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邹平林,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形态与道德范式研究”(ZX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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