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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喂药致幼儿死亡,责任谁来担

2017-01-27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早期教育 2017年1期
关键词:责任法侵权人损害赔偿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坤

教师喂药致幼儿死亡,责任谁来担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坤

4岁女孩悠悠就读于欣欣幼儿园中班。2016年10月26日,悠悠咳嗽得厉害。悠悠母亲就把药带到幼儿园,交给悠悠老师王某,请她给悠悠喂药。王某系幼儿园刚聘用了一个月的新老师,由于她看错了药品说明,把一次5毫升看成了一次50毫升,结果给悠悠喂药50毫升,致使悠悠当场口吐白沫,送至医院经治疗无效后死亡。

【问题一】悠悠母亲认为,悠悠之死系王某粗心大意所致,主张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悠悠母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过失,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王某应当预见到给悠悠喂药50毫升的剂量可能会导致孩子受到某种伤害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因此,王某对悠悠的死亡具有过失,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二】悠悠治疗期间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等,悠悠父母可以向谁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系欣欣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其给悠悠喂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王某因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悠悠之死等损害后果,应当由欣欣幼儿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悠悠父母可以要求欣欣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问题三】欣欣幼儿园赔偿悠悠父母有关费用后,能否向王某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赔偿后,向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意图在于使受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救济,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本案中由于王某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给欣欣幼儿园造成了重大损失,其应和欣欣幼儿园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欣欣幼儿园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问题四】悠悠母亲称:在悠悠死后她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击。悠悠母亲能否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何谓“严重精神损害”,没有予以界定。司法实践中,“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包括:造成当事人死亡、残疾、患严重的心理疾病或精神病;致使受害人精神分裂、精神抑郁等;受害人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尚未达到以上两种情形,但是客观上确实给受害人带来了精神损害,并且已经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本案中,悠悠死亡时仅4岁,对她母亲的打击可想而知。因此,可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悠悠母亲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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