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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县规范执法 有效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2017-01-27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4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本息诈骗案

福建漳浦县规范执法 有效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福建漳浦县检察院加强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监督,强调宽严相济,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有效遏制逐年增长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据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文井介绍,今年以来全县尚未立案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漳浦县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42件。马坪镇陈某年幼的女儿患有重症肌无力I型需长期治疗,妻子需照顾患病女儿无法工作,陈某为支付高额医药费,透支信用卡本金14912.74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归还,银行对其收取高额滞纳金,4年后竟要归还银行本息57250元。案发后,陈某千方百计筹款归还信用卡借款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陈某因家庭困难而透支,处境令人同情。我们审查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予以不起诉。”漳浦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文井说,“这样做既合法,又合情。办信用卡诈骗案要结合案情区别对待,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这起案件也引起人们的深思:这些年信用卡诈骗案呈逐年增长态势,发卡银行是否存在滥发、未尽告知义务等问题?是否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漳浦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公安局和人行漳浦县支行就信用卡诈骗案件规范执法达成共识:

——发卡机构办卡时应书面告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审慎进行资质审查,掌握好信用额度,根据不同人群做出相应设定,定期培训营销人员,出现异常交易现象及时跟踪。

——发卡机构应改良现有的催收方式,在拓宽催收渠道的同时使用证明力较强的举证方式,同时明确告知拒不还款可能涉嫌犯罪的法律后果。

——涉及本金、复利、滞纳金等专业问题,办案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发卡机构承担。

——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持卡人主观上对使用人是否会恶意透支信用卡持放任态度,也未协同发卡机构采取措施,可认定持卡人主观上具有放任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的间接故意,与实际使用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犯;及时协同银行采取措施制止使用人恶意透支行为的,持卡人可不以共犯论处。

——持卡人确因不可抗力、患病、破产等情形丧失还款能力的,不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再根据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上级申请减免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或按呆账及坏账核销等。

——公安机关立案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不还透支本息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情节轻微且能及时归还透支本息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经教育拒不归还透支本息、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应当立案,要注意审查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本息的,可以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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