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之间的比较
2017-01-27姜立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姜立明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之间的比较
姜立明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济诉讼与仲裁是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必要性经济性工作,为了使我国进行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我国不断对境内及诉讼以及仲裁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国家的发达程度也是影响诉讼以及仲裁案件的数量的重要依据,我国的经济活动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需要解决的经济案件,一般会借助经济诉讼这种方式进行解决,虽然避免了经济仲裁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也会使经济处理方式存在不合理性,使我国国民对经济仲裁轻视,转而重视经济诉讼,这种现象会对经济活动造成影响,为了改变这种不良的经济处理现象,本文对这两种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分析的方式主要通过对比来对其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活动 经济诉讼 经济仲裁 比较
在不同的现代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活动时,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顺利达成自己的发展目标,需要对各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异常状况进行处理,企业在保持合作的同时,还会出现一些经济性纠纷,处理矛盾的合理方式就是借助经济相关的法律实施处理,而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是两种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处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矛盾双方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从而使经济市场得规范,本文根据对经济仲裁以及经济诉讼的了解对两种处理方式的基本情况进行比较。
一、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的基本情况
在对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进行对比之前,首先需要对这两种处理经济案件的方式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二、对比分析
在对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两种经济处理方式有所了解后,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其进行比较。
(一)受理机构不同。我国的《仲裁法》已经对经济仲裁做出了以下规定,进行仲裁处理的法定机构主要是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需要在人民政府的所处的位置进行设立,一般只有直辖市有权利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是如果出了直辖市意外的地区也有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需要也可以自行设立。《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分居区域划分进行设立,这就使仲裁委员会可以保持较好的灵活性,我国的仲裁委员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不隶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而是独立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不同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存在各种性质的隶属关系,除此以外仲裁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民间组织的性质。
我国的《民诉法》对于经济诉讼也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审判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同时也是对经济性质的纠纷进行处理的法定机构。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这种机构不同,其人民法院具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一般被划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分别设有具体的审判庭来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时,也需要受到监督,监督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有效监督,并对其处理进行指导。一旦发现有处理方面上的错误,活动处理的我事实出现不清晰的情况,需要实施发回原来机构进行重新审理,或者直接令其重新判决。
(二)处理条件不同。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受理经济案件的主要条件也存在差异。《仲裁法》规定,一旦仲裁案件被提起,需要根据具体的相关要求对仲裁请求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判断,处理的案件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受理并处理,但是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一般是出于自愿,同时,仲裁委员会还需要对仲裁双方的意愿进行调到,保证仲裁活动是在仲裁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仲裁处理的案件必备的书面文件主要是仲裁协议,主要内容有仲裁中的具体条款,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又向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理会,如果仲裁协议被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需要受理,如果两方对仲裁的需求存在差异,其中一方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受理请求,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
(三)相关规定不同。《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民诉法》则对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规定了严格的管辖制度。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管辖由很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还作有具体规定。级别管辖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标的额大小、复杂程度及影响大小等。
三、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之间的联系分析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无效的除外,根据此项规定,如果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故被依法确认无效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经济诉讼的方式求得争议的解决。可见,经济诉讼在经济纠纷解决中对经济仲裁起补充作用。
四、结语
经济诉讼以及经济仲裁这两种经济案件的处理方式都是在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这两种处理方式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处理案件的具体特点也不同,但是我国采取经济诉讼这种方式处理案件比通过经济仲裁处理的案件数量更多,这就使处理活动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性,造成这种不平衡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为了改变这种现象,相关人员必须要根据经济问题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方法,不断对经济仲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不断向国民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对象普及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使其不会在出现经济问题时,直接选择以经济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有更多的处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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