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合作金融发展实践中的三个认识误区
2017-01-26刘西川
■ 文/本刊特约学者 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澄清合作金融发展实践中的三个认识误区
■ 文/本刊特约学者 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开栏的话
2017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开设“合作新声”栏目,旨在反映合作经济领域的青年学者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观察和思考,以期为合作经济研究、推广和交流搭建一个崭新平台,栏目每期将邀请青年学者撰写短评性文章。同时,诚邀各位合作经济研究领域的青年才俊加入专栏作者行列,我们将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努力把本栏目办成合作理论研究的一片新园地。
一个理论上的认识误区:简单套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
关于合作金融,学术界与政府实践部门都相信这样一种理论指导,希望能够按照产权明晰、相互激励、各方制衡的原则来做,该理论其实就是基于现代企业组织或商业银行的产权理论或公司治理理论。本文认为,基于现代企业组织或银行的公司治理理论难以直接应用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上。
合作制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决定了它们与银行在风险的来源上有较大差异。银行的内在冲突是银行股东不顾存款者利益而承受过度风险;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在于净债务人与净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银行来说,资本和资本充足至关重要;而由于合作金融组织的放贷对象是会员,因此困扰银行的赖账问题不那么突出,因为有会员互相监督。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公司治理理论而言,可以视其为认识与分析的手段,而不宜将其作为理论指导,简单套用的后果就是削足适履。
一个经验上的认识误区:越先进的就越好
长期以来存在这样的经验认识,即认为越先进的治理制度设计,其经营绩效就越高。相比合作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以及监管方面都要先进很多,市场化程度也较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它可以利用外部的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竞争较为充分的银行及金融市场更好地激励与约束内部相关利益主体,更好地为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
显然,合作金融组织不宜将银行视为其学习的“榜样”。我们需要从其目标及其内在规定性上看到它的制度优势,在一定范围(如社区)内,合作金融组织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能提供可及的、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合作金融组织与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是镶嵌在一起的,因此,应该尊重不同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制度上的差异性,并反对不顾合作金融组织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一味片面地追求“正规”的治理制度以及风险管理。
一个政策上的认识误区:政府支持没有抓住核心
无论是农信社改制,还是合作基金会整顿,大家普遍认为,政府这只手插得太深、管得太宽,应该将合作金融组织交给农民自己来办。应清醒地看到,没有政府的支持,合作金融组织难以诞生,更谈不上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同时,纵观世界合作金融发展史,常常是政府一旦介入合作金融组织,就是其走向消亡的时候,例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因此,必须对政府的介入进行准确定位。
倘若政府的支持没有抓住核心和重点,就有可能不但不能促进其发展反而导致其早日消亡。从政府的立场来看,应视其支持为弥补市场失灵之举。本文反对政府直接干预合作金融组织“游戏规则”的做法。作为一个组织,合作金融组织要维持运行,其基础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实现激励相容,例如净借款者和净储蓄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政府来协调。
〔本文得到国家自科基金(批准号:71473227、7133301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14CJY04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