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作社治理:信任
2017-01-26徐旭初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治理:信任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一般而言,合作社治理的要素大约包括机构、规则、信任和认同几方面。今天,我们谈谈信任。
可以确认,尽管信任不能取代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合作经常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自由的行动主体之间如果充满不信任,就不会出现合作;而且,信任若是单方面的,也不太可能出现合作。在此意义上,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不过,信任并非合作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信任并不必然导致合作,因为合作除了信任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
无疑,信任是影响合作社组建、治理、发展以及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合作社组建初期,往往是一种传统的非制度信任,主要包括亲缘信任、私人信任、声望信任、宗教道德信任等。随着合作社规模发展,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可能加深(当然也可能减弱),逐渐形成一种更为广阔、深入的超越血缘、亲缘的信任关系,从而为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件。所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合作社是被良好组织的信任机构。”
当面对中国乡土背景下农民合作社治理行为时,我们必然会想及信任问题。农民们选定某一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他们考虑的就是该组织形式如何能实现他们最具体的切身利益,而亲缘关系及其信任首先在组织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一种“润滑剂”,功不可没。通过亲缘关系并由此为基础“层层外推”而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给合作社带来了资金、市场、技术、信息以及更宽广的社会关系,同时,通过这些关系而获取的资金、市场、技术、信息又往往成为合作社组建与经营的直接动因。特别是,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和运营也遵循了亲缘关系规则,具体表现在劳动分工的差序格局和组织管理的亲信原则与家长权威上。而这种亲信原则有别于一味地任人唯亲的亲情原则,它所依据是一种亲缘、忠信和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实际上,合作社这种发育成长和内部治理过程,势必带有某些传统社会关系的特征,同时也就呈现出了一种亲缘关系与市场规则相交织的新的农村社会关系。现实中,这些基于关系的合作社治理结构,通常表现在核心成员的家族化或泛家族化、合作社核算单位的班组化、成员投机主义行为防范的联坐化等方面。不难发现,相当部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新的社会关系及其信任中寻找到一种有效率的均衡。
成员对领导人、核心成员的信任也是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合作社组建、治理、发展以及绩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人、核心成员,而成员的信任则可以有效降低合作社内部的交易成本,促使内部资源更合理运用,进而产生组织绩效;此外,尤为重要的是,信任也可以促成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凝聚力,有助于组织生存和发展。
当然,在中国农村长期社会关系实践中形成的以亲缘和拟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中国农民走向合作的行动逻辑,但同时这种信任也规定了合作对象及范围的“规模界限”,从而制约了合作社向更大规模、地域地拓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是需要以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来做支柱,而不能仅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信用”来维系。因此,从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来看,关键还在于信任能否实现由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的变迁。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