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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调控

李 慧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李 慧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一、我国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一般而言,在宏观经济学中,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被视为宏观调控的宗旨。

我国经济法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了两个阶段:1979~199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探索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法;1993年至今,称为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与此相对应的,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观点:“纵向经济关系调整论”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经济调控”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此阶段的研究特点:①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宏观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②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召开;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机遇;③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④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二、研究阶段现存的争议的问题的探究

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误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2)经济法中已经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法。

(3)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政策法”。

(4)宏观调控的目标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目标。

关于以上的几个误区,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更正:①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通知市场的工具,而是制约政府统治市场权利的武器,是调控宏观调控行为的法。②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大行其道,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并未形成。③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引起宏观调控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宏观调控法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有其自身的特点,适时性、多变性和灵活性。④宏观调控法以防止宏观调控中的主观恣意、政府失灵和调控失败为宗旨,以保障宏观调控关系规范、科学和高效运行为目标,它本身不能替代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而直接克服市场失灵,不能直接促成市场的安全、效率与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法主要是一种规范法、程序法(宏观调控程序)和权力制约法。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是指统率和指导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的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它不同于宏观调控法中的具体调控行为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调控的正当性

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市场存在天然的、众所周知的缺陷(或失灵),使得克服这种失灵的宏观调控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但宏观调控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市场自身不能提供的,需要国家来供给。“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首先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其次才是国家的一种权利。”

2.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我们需要宏观调控的法治化的原因:①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手段,理应纳入法治的轨道;②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制化。

3.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可行性和价值取向

宏观调控至今基本上仍然处于非法制化运行状态。

宏观调控的可行性的分析:①一国的法制水平、政府的法制意识和立法者的决心;②宏观调控理论的深化与完善;③立法的技术(科学的内容与条文设计)。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

(1)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宏观调控的科学、安全和效率。宏观调控的科学是指立法必须保障宏观调控的适度,保障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协调,保障宏观调控决策的客观性、正确性,建立严格的宏观调控的决策机制和程序。除了需要科学决策,还应当结合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如纠偏制度、抗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

(2)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价值——宏观调控法的适用性和效果性。宏观调控法的适用性包含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宏观调控法的效果性是指通过宏观调控的实施,必须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用),效果性价值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机器所拥有的强制力。

4.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本质属性在法律技术要求方面的体现,是宏观调控法价值的具体反映,是指导宏观调控立法的基本思想。

我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行的原则和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

5.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法律体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就是经过宏观调控法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来说,现阶段还没有全面统一的观点,在此不作详述。

宏观调控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宏观调控基本法,在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在经济学界也没有确定的观点;宏观调控相关法,主要是其他确立或涉及宏观调控具体法律制度的法律中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如产业调整法、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资源和环保法。

6.宏观调控法的国际化

在面临世界性金融或经济危机时,各国的宏观调控可能会发生强烈的冲突,同时应对整个危机也迫切需要国际间统一协调宏观调控措施。

宏观调控法国际化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应当关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宏观经济与国际宏观经济的关系;一国宏观经济调控对他国经济的影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WTO的关系;国家间宏观经济调控冲突与协调;国际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等。

7.对宏观调控法的展望

首先,研究观念的转变。第一,区分经济法学与法学的不同视角,牢牢把握宏观调控法研究中的法学视野;第二,注意区分法与法的对象之间的界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研究内容的更新。一是在继续研究已有的宏观调控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二是要从全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既要看到调控者,也要看到受控者等;

最后,研究路径的拓展。比如用实证事例分析的方法来解剖宏观调控的本质和宏观调控立法的必然性。

李慧(1993.6~),女,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法学专业,硕士,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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