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2017-01-26杨相顺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实践性法学

杨相顺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杨相顺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院校培养模式的变革,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呈现诸多变化。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当前更应该强调回归课堂教育、重视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不应该过分地强调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性教学,而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关键应该放在提高法学教师的公安实战性能力和水平上。教师进行课堂教学也不要过分强调教学方法的运用而应该放在如何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吸引学生听课的注意力上。

法学教育;课堂教学;法律实践性教学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学高等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院校培养模式的变革,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也呈现出诸多变化。笔者从事法学教育近二十年,经过长期的考察调研以及与学生无数次的交流,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当前应强调回归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形式基本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课堂教学,即以中队(班)为单位,教师向学员面授有关学科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二是实践性教学,形式种类又分为很多,如组织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寒暑假见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等。近几年有的公安院校探索摸索出很多新的实践教学形式,比如有的参照警察战术、刑事技术等公安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来设计法律实践教学;有的参照借鉴普通法学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设计具有公安特色的问诊式实践教学,有的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进行实践教学等等。

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只读法律书籍而不参加社会实践,是很难把握法律之精髓的。学习法学不仅要学习法学理论法律条文规定,还要搞清楚法律背后所隐藏的东西。有生命力的法律条文是在实践中产生而不是依靠逻辑和推理得出,不懂得生活实践就很难理解人情世故和人心,也就难于理解法律条文的深意。这就是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原因所在。

但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目前得到一种过分的重视和强调,大有取代课堂教学之势。以至于重视课堂教学往往被视为教学方式陈旧单一,搞“满堂灌”,脱离实践。谁要提实践性教学,则往往被视为勇于改革和探索,重视学生的实战性能力培养等。笔者认为,实践性教学不是不重要,但只能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辅助,尤其公安院校教师与学生时间、精力与课时本身有限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对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恐怕更似一种吸引眼球的做法。

对学生实施实践性教学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或者基础,即首先必须把课堂教学搞好。如果课堂教学效果不好、质量不高,学生掌握的知识有限,连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原理都没学习明白搞清楚,那实践性教学无非看起来热闹轰烈,赚取眼球,终是流于形式为了好看而已。问问学生真正能学到啥,无非走马观花凑热闹而已,教师设计的教学目标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了。

很多研究者对目前课堂教学质量差视而不见,却哗众取宠提倡搞空洞无物浪费时间的实践性教学,实在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作为一名几乎天天接触学生面对学生的法学教师,笔者感觉目前的课堂教学现状,才是真正让人忧虑之处。现状一,学生普遍性的不愿听课,学习积极性不高。普通大学大学生逃课现象已是屡禁不绝,公安院校迫于严格的纪律硬性强制表面上看到课率极高,但真正的事实是学生变相“逃课”,比如上课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复习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材料等,真正认真听老师讲课者则是少数。现状二,教与学脱节、教师与学生互动交流极少。学生来听课是迫于公安院校纪律强制,教师讲课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与教学课时,很多教师只顾讲课很少考虑台下学生的接受理解程度。有的教师上课几乎全是法言法语,照本宣科,把本该生动活泼的法律课堂搞的晦涩难懂、死气沉沉。有的教师上课天马行空,所讲内容基本全部脱离教材课本,学生课后连复习预习都无从下手、无所依据。

公安院校课堂教学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强调,课堂教学才是学生受教育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无论当前教育教学理念、教学与学习方式如何变革,如何影响和冲击课堂教学,都只能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和补充,课堂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无法改变和替代的。

二、公安院校法律实践性教学关键应放在提高教师的公安实战性能力和水平上

何为法律实践性教学?很多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改革主要是放在如何提高学生公安实践性操作能力、实战能力的培养上。对此笔者观点表达的很清楚,即对学生而言,目前的关键应是强调回归课堂教学,解决课堂乱象问题。当前公安院校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关键应该放在提高、增强法学教师的公安实战性能力和水平上。

目前公安院校法学教师进人的主要渠道来自于国内法律院校毕业生,法律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担任法学教师。多数教师受过系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法律知识教育,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但由于缺乏公安实战实践的机会,相应公安实战经验不足或欠缺,成为多数法学教师的一个短板。

我国的法律院校更倾向于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保障人权的视角出发进行教材编写、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训练。在法学院课堂上,警察权力和警察机关经常成为被批判的对象,主张权利的法学教师们经常把警察权视为实现人权保护的一大阻碍而在课堂上加以批判。而毕业于法律院校进入公安院校工作的法学教师,往往习惯性的沿用这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的优势是能够跳出公安机关这个小范围,站在更高更广的一个角度来审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角色定位。但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也具有警察的身份,更应具备警察的思维模式和角色定位。公安院校法学教师针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职业群体更应该具备一种建设性的法学思维方式。

如何改进和优化公安院校法学教师的思维缺陷和公安实践的缺乏,目前我校法律部采取的措施值得一提。法律部先后在邹平县公安局、齐河县公安局建立了两个法学教师锻炼实践基地。根据双方签订的校局合作协议,第一,邹平县、齐河县公安局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邀请法律部有关专业教师参与办案,共同解决办案实践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法律部每学期派出专业教师到两公安局进行学习锻炼或专题调研;第三,公安局开展业务培训时,法律部在业务范围内给予师资、材料等支持与协助;第四,双方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公安局主动向法律部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案例、办案信息和有关资料,法律部向公安局提供每年新出版的教科书、参考资料及有关的最新学术信息和学术成果,实现双方信息资源共享。我校法律部在选择公安局时也是考虑周到,只选择全国全省先进公安局或执法规范化模范单位。而且两公安局位于济南周边,距离不到一小时车程,双方干警、教师来往交流非常方便,教师们都很支持,目前此项活动开展十分顺利。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笔者建议,未来公安院校法学教师从公检法队伍特别是公安机关中选拔调入的比例应该与从法律院校毕业直接进入的比例大体相当。来自公检法队伍的教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院校毕业的教师理论功底深厚,在同一个系部工作,可以说是互相促进、互相学习,双方都在提高。但公安院校是否真能从公检法队伍中选拔到优秀的愿意从事教学的人才,还是个问题。毕竟当前教师的待遇要低于公检法人员的待遇,教师职位的吸引力和荣誉感以及自我认同感还无法和法官、检察官、警察职位相比。

三、课堂教学重点不应过分强调教学方法的运用而应放在启发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上

为了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不少公安院校十分强调探索创新教学方法的运用,各式各样的教学方法相继出台,比如案例式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过滤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图表式教学法、快乐教学法、项目化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实训模块式教学等等,一旦某一种教学方法的创立者在纸面上论证充分,教学管理方往往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之。

目前法学教育界主张案例教学法者颇多,主张者理由之一是可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之二是可理论与实践想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倡者纸面论证向来十分充分,意义向来非常重大,但现实向来是无比打脸的。根据笔者多年在众多学校的考察、调研以及观察,案例教学法并没有表现出比其他种类的教学法更吸引学生之处,学生们并没有因为教学方法的所谓先进而挣开朦胧之睡眼。

主张某一教学法者论证那么充分,为什么课堂上学生却那么不给情面。其实道理也不难解释,教学方法与教学设备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意义是一样的,都只是教学之手段而非教学之目的罢了。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喜欢本门课程从而掌握专业知识,教学手段当然为教学目的存在服务。教学方法永远是变化无穷的其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的优点,也必然有其相对应存在的局限性和缺点。谁也不敢说一种教学方法就能够通用于全部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所有学生。教师和学生本人更是活生生的独立个体,不同教师的专业素质与性格气质千差万别,使用同一种教学方法其效果也不会相同。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方法都不可能是固定的,而是需要灵活运用穿插使用的。如果需要,笔者能用很多漂亮的名词术语来进行总结包装和宣传。作为公安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课合理的要求应是“不论使用啥方法,学生认真听课愿意学习就是好法”。学校不要过多干涉具体要求教师采取什么方法讲课,也不要把某一种或某几种教学方法作为教学评估打分的标准。一个教室讲课怎么样,其实不难判断,教学管理方只要亲自到课堂上去看看学生的听课反应就知道了。济南某高校就有一教师红遍大学城,可此人竟是邋遢犹如济公,满嘴大葱大蒜之味,不知多媒体为何物,张口闭口几十年前的理论,按说讲课效果极差,但是一到他开课,学生争抢占座,课堂上学生一个个犹如趋之若鹜,唯恐漏下老师半句真言。如果此类教师教学得不到学校管理方的认可与肯定,实在是当今教育失败之极。

[1]杜慧明.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5(4):53-55.

[2]吴德成.诊所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2014(44):226.

[3]郑群.公安人才职业能力培养辨析—由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所引发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8(12).

[4]欧科良.关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教学创新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48-52.

[5]郑金洲.新课程课堂教学探索系列—自主学习[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D90-4;D

A

2095-4379-(2017)06-0273-02

杨相顺(1973-),男,汉族,山东诸城人,法学学士,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刑事诉讼法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公安教育、诉讼法。

猜你喜欢

公安院校实践性法学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我国公安院校水上教学课程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公安院校“智慧校园”建设的思考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实践性: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
法学
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为何与何为
基于科学计量学的公安院校科研与评价
论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