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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2017-01-26张彬彬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言词笔录案卷

张彬彬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张彬彬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正式确立,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岁月。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在刑事审判领域的改革明确了目标与方向。在“审判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研讨会”上,学者指出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以质证为中心,完善质证程序则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深入认识并在我国予以确立和贯彻,这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途径。

审判中心主义;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出庭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之合称。直接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场原则”,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需亲自到庭参加审判活动;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强调了法官的亲历性;三是“自主裁判原则”,指的是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听取双方言词质证、辩论,以此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裁决。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指在法庭的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经历了一段长期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历程,它符合现代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中的发展规律,满足追求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巨大的优越性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在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下,法官要亲自直接地接触证据,并听取证人当场证言和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并直接作出裁判,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接言词原则也使侦查权力在一定程度受到约束,法官不再对侦查阶段形成的书面材料过度依赖,侦查行为就必须更加严格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权力制约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不言而喻。

二、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通用的审理原则,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其传闻证据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与直接言词原则想通的理念和目标追求。在目前我国进行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直接言词原则更为适合。总体来看,我国仍然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虽有引进对抗制的因素但成效并不明显。而传闻证据规则,其例外众多,近年来也不断受到质疑。且我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不具备制度基础。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确立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来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

三、对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建议

目前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立法上处于缺失状态,笔者认为要在我国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就必须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这就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人员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有利于消除庭审中书面、间接的审理方式,从而使直接言词原则贯彻到整个庭审程序。

虽然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弊端众多,但是我们应理智的看待案卷笔录问题。案卷笔录是法官了解案件的重要资料,如果没有了案卷资料,法官就无法进行庭前准备,在毫无准备的前提下,就只通过在庭审中来进行案件分析和认定,这是相当有难度,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不能对案卷笔录进行直接否定,通过案卷笔录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对案卷笔录的过度依赖和信任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所在,因此,应该改变审判人员对案卷笔录的态度,不应当将其天然地推定为具备证据能力和优先证明力。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取消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使其不再成为阻却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并确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哪些情况必须出庭,哪些情况可以不出庭。同时,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加强证人的权益保障,应当扩大实施保护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和保护主体的范围。建议采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含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虽规定证人人身安全由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但并没有明确分工,实践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且对于证人的保护一般在作证结束后就停止了,但这时候证人的危险并没有真正消除,因此应该延长对证人保护的期间,明确三机关之间的分工,使证人保护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毕亮杰.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39-47.

[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德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01:54-60.

D

A

2095-4379-(2017)06-0268-01

张彬彬(1992-),男,汉族,重庆人,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研究方向:电子政务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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