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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之有效性探究

2017-01-26张文杰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出资惩戒债权人

张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之有效性探究

张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本文从实务角度、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对认缴制下学界提出的众多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探讨。赋予债权人查阅权、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变革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看似合理,实则不然。建立出资催缴制度、强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比较合理有效的措施,但须综合运用。

认缴制;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有效性

新修改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动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此引发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一、看似合理有效的措施

(一)赋予债权人查阅权

且暂不说债权人的查阅权,先探讨一下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股东的查阅权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但股东行使查阅权受到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目的,权利行使对象、主体、客体等条件的限制,附加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等义务。对于公司内部的自家人行使查阅权就困难重重,赋予债权人这一“外人”查阅权,其效果可想而知。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

该观点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有权利知悉更多的公司事务,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当中。公司,作为一个自治体,如独立之王国。让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犯了与“赋予债权人查阅权”同样的错误。

(三)变革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该制度要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时,不得降低偿债能力或者在少于法定资本的情形下不得分配。与这一制度类似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盈余分配制度,意在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以上制度看似合理,想象美好,但经不起实践检验。

二、比较合理有效的措施

任何措施都是有利有弊的,但当采取这一措施利大于弊时,我们认为该措施是合理的、有效的。

(一)建立出资催缴制度

出资催缴制度,也称“加速到期制度”,当公司经营出现特殊情况,将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此时视为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到期,股东须按照董事会决议所指示的缴纳时间、缴纳方式,就其认购的资本在未缴纳的范围内及时支付给公司。

其制度构建为以下要点:第一,催缴的主体一般为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资本的缴纳数额、缴纳时间、缴纳方式享有决定权;第二,催缴的对象为认缴出资但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第三,催缴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股东;第四,催缴应在实际出资到期日之前合理时间内进行①;第五,出资催缴前置,催交缴不成再提起诉讼。催缴程序及时将处于休眠状态的未缴纳资本激活,公司资本迅速到位,使得债权人获得及时受偿。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强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当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被几个大股东操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控股股东是不会让董事会向自己发出“催缴通知”的,这时候建立在公司内部的“出资催缴制度”就有可能失灵。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信息公开,强化信用评估,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在信息信用公示方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已经上线运行。企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在信用评估方面,政府和社会需要建立、发展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为市场主体提供决策依据。在失信惩戒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已与企业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关系。建立与完善企业公示信息定期抽查、披露异常名录、公示信息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失信主体给予严格的警告、经济惩戒。

(四)强化董事、高管的责任义务

出资催缴程序中,在如果董事会或高管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未及时催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相关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该董事或高管应该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当公司高管与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信息披露公开中,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开公示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补充责任,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起诉。

除此之外,因注册资本完全认缴的确立,刑法、行政法、等关于资本犯罪的惩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出台相关法律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总之,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创设新制度,也需要完善原有制度,以上措施需要综合运用。

[ 注 释 ]

①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J].法律适用,2014(7):36.

[1]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05).

[2]石冠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认缴登记制中的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5(12).

D

A

2095-4379-(2017)06-0263-01

张文杰(1991-),女,河南周口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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