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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维权不能只寄希望于“运气好”

2017-01-26乔志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9期
关键词:运气维权用人单位

□乔志峰

学生打工维权不能只寄希望于“运气好”

□乔志峰

郑州60名女大学生,春节期间,被一家公司聘去焦作修武县青云农庄参加庙会,主要担任演员、模特等工作,但应得的工资却被一拖再拖。事发后,经过当地公安和劳动部门介入,目前已有42名学生领到工资,还剩下18人3万余元的工资未结清。涉事执行方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方突然“跑路”,让他措手不及,目前已筹完钱,并承诺本周内还完欠款。(2月14日《大河报》)

学生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既能自力更生、减轻家长经济负担,更是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锻炼提升自我能力的良好方式,应予大力提倡。60名女大学生满怀热情投入工作,却遭遇拖欠工资,可谓“遇人不淑”。幸好最终由于她们自身的努力和当地公安、劳动等部门的介入,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近年来,学生假期打工遭遇无良企业(无良中介)、权益受到侵害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去年,媒体就报道过2000多名河南大学生无锡打工被坑、无端被克扣工资上千元的新闻。这些学生每天工作都在十小时以上,中间吃饭时间只有半小时,极其苛刻的工作要求,岂不像极了变相的“包身工”?而在学生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之后,却无法及时足额地拿到报酬,难道这就是某些人给学生上的“踏入社会的第一堂课”吗?学生们不断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媒体和河南媒体寻求帮助,我没有看到事情的后续报道,也不知最后结果如何。

学生勤工俭学常被坑,主要源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毕竟学生只是临时打工。但很显然,这样一来也留下了漏洞可钻。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以至于学生打工似乎成了劳动维权领域的一个“盲区”。或许这就是学生被坑后力争自己的权利,一些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拒不回应的底气所在。

甚至,在坑害学生的灰色利益链中,某些利欲熏心的教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也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有的充当掮客赚取“人头费”,有的还亲自组织学生,直接将其输送给无良企业。有中介从业人员透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打工,基本上都是老师介绍的;高中毕业生打工,10%~20%是老师牵头的。不少学生就是出于对老师的信任,才轻信了天花乱坠的宣传,乃至于上当受骗。这些老师不仅有违师德,也涉嫌违规甚至违法,对情节轻微者应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严惩,清理出教师队伍。另外,还要对问题教师所在的学校进行连带追究,不能任其以“这属于老师的个人行为”为借口逃避责任。

毋庸讳言,一些地方“用工荒”的出现,催生了一整条利用学生工牟利的利益链。涉世不深的学生,成了某些人算计的对象。劳动部门应对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在内的每个环节都加强监管,绝不能对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听之任之。相对而言,60名郑州女大学生的“运气”就好得多了,用人单位认账,她们也遇到了非常负责任的“相关部门”。

不过,学生打工维权不能只寄希望于“运气好”,只有让法律法规更明确、更有力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我建议,学生勤工俭学不算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该强制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清楚写明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双方权责等内容,以便有据可依。此协议可由劳动部门统一格式制作,专供学生群体假期打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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