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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险制度与数字出版产业协同发展问题研究*

2017-01-26□文│曹

中国出版 2017年20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数字

□文│曹 臻

近年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迅猛,但版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以致版权风险逐渐成为制约数字出版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要素。因此,加强数字出版产业版权风险控制,建立持久有效的版权风险化解机制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健全版权保险制度成为解决数字出版产业风险的可行途径。相较于美、英、日等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版权保险制度作为版权风险的分担疏散机制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探索、实现处于发轫阶段的版权保险制度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的正向积极作用,成为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

一、版权保险及其作用机理

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风险而实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的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的特点在风险多发的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长期的版权市场实践过程中,针对版权产业版权高风险、高纠纷解决成本的特点形成了成熟的版权保险制度,成为数字出版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路径。

1.版权保险概述

版权保险隶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版权保险保险标的主要为版权当中的财产权、相关权,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以合同约定的版权价值的方式确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保险人对所承保的版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

版权保险多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版权侵权责任保险,也称版权保证保险,其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自身版权使用中侵犯他人合法版权权益而承担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以规避版权侵权风险为主要特征,具有明显的被动防御性而被称为“版权防御型保险”;二是版权财产保险,也称版权诉讼保险,主要指被保险人因他人侵犯其享有的版权权益提起维权诉讼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出于主动维权诉讼的进攻性特征,版权财产保险被称为“版权进攻型保险”。此外,市场上也出现版权合同保险及海关版权盗版产品险等衍生险种。

2.版权保险作用机理

保障权利人及出版方合法权益。版权资源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核心资产,版权保险保障数字版权权利人面对权利被侵害时拥有足够的起诉资金,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及时对侵权人被指控侵权成立后需负担的抗辩费用和损害赔偿进行赔付;此外在投保版权保险后,可以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准备金解放出来进行其他领域的投资,从而实现数字出版企业资金灵活周转。

数字版权风险快速解决。版权的无形性、权利广泛性等诸多先天因素,加之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传播、获取、储存更加便利且优质版权争夺趋于激烈导致版权更易于遭受侵权风险,无处不在的版权风险可谓是悬在数字出版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乃至引发规避数字版权使用受限、承担高昂诉讼费用、不利判决结果以及后续污名化等效应。版权保险实质上为原有高成本、低效率的数字版权纠纷解决模式提供诉前纠纷解决的路径,版权保险的投保人与承保人通过平等协商并较快达成和解方案,进而请求保险金额快速偿付。只需要提供版权权利且侵权成立的证明材料,无须诉讼判决,即可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赔偿。

面对数字出版产业频繁、普遍的版权风险以及后续的诸多负面影响,版权保险兼具保险所有的风险化解分散功能与替代版权诉讼高昂成本的非诉纠纷解决功能,从而决定了版权保险制度成为数字出版产业风险有效化解的可行路径。

二、国外版权保险制度的发展

作为保险业、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深度结合的交叉产品,版权保险多在市场经济发达、文化产业繁荣的国家推广流行。早在20世纪,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均开始了版权保险的尝试,发展出各具特色的版权保险模式。我国版权保险产品在近年来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版权保险的诞生与演变

版权保险源于知识产权保险,1986年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推出的商业一般责任(CGL)保险首次将“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或标语”纳入保险范围,[1]成为世界第一款版权保险产品。随后,英国劳合社保险公司(Lloyd)将涵盖版权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扩展至英国、德国等诸多国家与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逐步推动版权保险产品独立并将业务细化,相继推出版权侵权保险、版权财产保险、版权担保保险等系列产品。2003年10月,日本出口与投资保险公司(经济产业省所属行政法人)推出了版权许可保险,以维护日本企业在海外版权交易的安全为宗旨,将版权保险范围拓展至版权海外贸易。

2.主要国家版权保险制度特征

美国:完全市场化推广与版权保险产品细化。美国版权保险均由商业保险公司对版权保险进行市场化推广。为保证版权保险产品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得以生存并实现盈利,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提出保险人享有参与分配被保险人胜诉所得或损害赔偿的利益分配时的合理权利利益,一般以给付诉讼费用额1.25倍为限,[2]通过将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捆绑的保险方式使其版权保险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推广。

英国:广泛的承保范围。英国版权保险在承保范围、保险模式方面独树一帜。以英国IPIC公司为例,版权保险范围包括如下方面:著作权诉讼辩护费用,强制执行费用,保护著作权合同的法律费用,败诉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海关抽检版权盗版产品的费用,专家证人、鉴定人的费用。[3]广阔的保险覆盖面为IPIC版权保险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版权保险政府扶持与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对版权保险制度进行扶持,特别创设了政府再保险制度,极大地增强了版权保险的信用等级与相关保险公司风险承担力度。[4]以日本版权许可险为例,在承保期间内因版权被许可人的过错导致版权许可方依照原有合同无法按时或者不能获得合法利益而受损,版权许可方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情况下,向日本政府所设立的保险机构请求版权保险偿付。保险机构依据原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费率、被许可方所在国版权保护状况等因素进行核定赔付金额。

综观美、英、日等国的版权保险制度,均在原有的版权执行保险与版权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创新。在英美等国,市场经济高度自由化,文化产品竞争激烈,随之设立承保广泛的版权保险险种,数字时代背景下这种趋势愈加明显;作为外向型经济代表的日本推出应对海外版权保护的版权许可保险,为出版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出版企业降低对外贸易风险产生正向作用。

三、我国版权保险的具体实践

我国版权交易、纠纷解决实践中主要应用两种版权保险模式:一是版权交易保证保险,以信达财险公司与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联合推出的版权侵权责任保险模式为代表;二是版权纠纷诉讼保险,以平安保险公司和赢了网推出的模式为代表。

1.版权交易保证保险

因所购著作权存在合同约定瑕疵,使版权交易保证保险合同的买方所购版权涉及侵权而遭受损失时,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对买方先行赔付,而由信达保险取得代位求偿权实行追偿。

保险主体:版权交易保证保险投保人可为版权转让交易和版权许可交易双方主体的任意一方,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限定为版权转让交易和版权许可交易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宽泛的投保主体范围与受限的被保险主体范围,具有鲜明保障版权交易继受方特征,以降低版权交易风险,[5]可为数字出版企业规模化获得数字版权提供保障。

保险范围:当第三方追究卖方应经第三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版权转让或授权给买方的侵权行为,以及受让方应对版权纠纷的诉讼费用。其中,版权交易中的买方过错、已存在出险前赔付、构成版权合理使用以及涉及人身权等索赔事由可排除保险赔付。

理赔程序: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对版权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负责对版权的权属认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信达财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可对第三人追偿。若被保险人作为著作权购买方买到的是瑕疵版权,合法版权权利所有人起诉被保险人要求获得侵权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赔偿合法版权权利所有人遭受的损失。

2.版权纠纷诉讼保险

保险主体:版权纠纷诉讼中原被告即版权所有人与版权侵权方均可为投保人,平安保险作为保险提供承保与赔付服务。

保险范围:版权纠纷诉讼保险范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其中诉讼费仅为被保险人收到法院有效结案文书后实际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版权诉讼保险采用固定保费的模式,设立版权纠纷保险白金版与钻石版两大类别,其保费分别为70元与140元,最终的保险金赔付视诉讼律师费与诉讼费而定,并设置1万元与2万元的最高赔付金额。

赔付流程:版权诉讼保险承保期限为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正式生效,承保期限为合同生效后一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单载明的民事纠纷事项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受理并立案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四、协同发展模式要素

所谓协同发展,就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相互协作完成某一目标,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效果。[6]协同发展意味着双方乃至多元主体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在总结美、英、日三国版权保险制度发展的基础上,版权保险可与数字出版产业实现生产要素配置、法律体系建设、版权交易环境等方面实现协同发展效应。

1.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以数字技术为传播手段、以数字内容为产品核心的数字出版产业,版权是其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版权保险以风险转移模式破解数字版权的高风险性,为版权进一步实现证券化开发、质押融资提供保障,从而创新版权价值模式。而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势必带来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激发市场要素正向作用发挥,不断丰富以精准保护为导向的细化产品以及拓宽版权保险市场。版权保险制度与数字出版产业协同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法治氛围构建,实现社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英国劳合社(Lloyd)保险公司最初仅承保国内知识产权纠纷,随后产品推广至美、德、瑞士等国,目前已成为其主要营收来源。英国数字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版权保险制度对版权资产的优化配置,同样版权保险保驾护航的作用也不可忽视。[7]

2.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在数字版权产业法律保障体系立法构建完善的过程中,随着数字版权诉讼的出现,以缓解版权诉讼当事人诉讼经费压力的版权财产保险随之应运而生;而减缓诉讼费用压力的版权人在减轻资金羁绊下勇于维权,推动数字版权法律体系发展,保障数字版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出版产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鉴于“立法滞后性”和“网络飞速发展”的辩证矛盾关系,[8]版权侵权保险的侵权赔付功能作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替代性方式,在私立救济,司法、行政等公力救济制度之外,为版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新的调解思路。以美国为例,其数字出版产业法律体系走向完善的过程也是美国版权保险制度诞生发展成熟的过程。

3.版权交易环境

在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当中,交易费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所引起的成本,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利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9]在版权诉讼当中为界定版权归属,拥有雄厚财力、人力的数字出版企业极有可能通过漫长的诉讼期限和对手无法负担的高昂诉讼费用进行打击,在这过程中“界定产权费用”大幅提高。版权保险通过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在版权出现纠纷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与追责,版权人减少版权纠纷带来的困扰,使其得以全身心投入作品创作开发当中。此外,数字版权时代下,为实现版权资源便捷交易,不断涌现的版权交易平台为版权保险提供服务;版权保险的设立、赔付过程中涉及版权交易权属认定等版权信息的确认,可以推动版权交易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

美、英、日等国借助金融保险工具助推数字版权产业,为数字出版企业提供纠纷解决新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数字出版产业在市场中的交易风险;数字出版产业日新月异的产品模式创新促进版权保险制度的多样化,繁荣的数字出版产业与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为保险开辟了新的市场;三者协同创新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协同发展实现路径

我国版权保险制度发展方兴未艾,相较于西方国家的现行版权保险与数字出版产业协同促进模式,版权保险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因此从国内法治环境建设、政府角色作用定位、版权交易平台完善等维度着力,发挥版权保险与数字出版产业协同发展效应。

1.版权保险与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协同演进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态,针对现有保险法律制度对于版权保险等无形财产权规制的缺失等问题,亟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亦或设立知识产权保险特别立法,加快修订《保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引入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相关模型。同时,通过修改《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条例》等法规确立版权登记制度、保险合同登记制度的效力,规范版权保险合同法定权利义务等诸多版权产业发展保障制度,为发挥版权保险与数字出版产业协同发展效应提供法律环境。在法律制度体系下对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与效力确认,构建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版权保险。

2.市场主导下的政府扶持的推广模式

相较于美、英、日通过立法、产品设计、政府再保险予以扶持,我国版权保险仍处于放养式管理,政府可通过多维角度强化对版权保险制度政策导向。一方面,积极宣传,加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意识,推动版权保险的普及;另一方面,可对购买版权保险的数字出版企业补贴保费。可参考荷兰创新奖券制度,政府间接补贴,限定于企业版权保险的购买与补贴,并且不能转让。[10]

我国目前进行版权保险的多为中小型保险机构,由于其资金实力薄弱,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政府应借鉴日本政府版权保险再保险措施,为版权保险制度提供信用与资金支持,保证版权保险的理赔,确保数字出版产业在遭遇版权风险时资金压力的有效转移,以推动版权保险推广普及。

3.完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机制

目前,我国的版权纠纷解决平台及诉讼案件信息资源、数字版权专业复合型人才等版权产业发展所需关键要素缺乏。建立包含登记、查询、评估、争议调解等多元版权服务平台是降低数字版权交易成本、促进数字版权交易繁荣的绝佳载体,与此同时该平台亦为版权保险提供更为广阔与便捷的交易环境,促进数字版权交易安全、便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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