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的“第五权力”研究与反思❋
2017-01-26秦博昱
肖 珺 胡 跃 秦博昱❋❋
W.Dutton认为 “第五权力” (the fifth estate)是相对于大众媒体为代表的“第四权力”而出现的新的社会力量①Dutton, W, “The fifth estate: the internet's gif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Intermedia (2013):41.,其主要用来指涉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的使用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尤其是政治影响。当下,中国社会不断涌现的网络舆情事件时常显示 “第五权力”理论的实践意义,在这些事件中,以普通公民为网络舆论发起者和信息中心的舆情演变通常会对社会现实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有些还最终影响了事件的结果。2016年11月发生在云南丽江,后由当事人2017年1月通过微博发文引发的 “丽江女游客被打”网络事件可为一例。
2017年1月24日,微博用户 “琳哒是我”发文称其去年11月在丽江一家烧烤店吃饭时,遭到十余陌生男子殴打半个小时之久,施暴者还用碎酒瓶划伤了她的脸部,并在拍摄视频和言语威胁后扬长而去。1月25日早,“琳哒是我”又连发五条微博,晒出多张面部受伤的照片,并曝光案发时的视频,质疑当地警方的不作为,随即引发广泛的舆论关注。2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女士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孙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3月9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和荣松等六人以故意伤害罪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在该事件发酵的整个过程中,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生产和传播的公共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替代了专业化媒体作为 “第四权力”的传统社会力量,“第五权力”开始呈现其公共权力监督者的积极角色。本文以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为案例,以 “第五权力”理论为基础,试图厘清该舆情事件中 “第五权力”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形式,并对 “第五权力”延伸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一 “第五权力”: 网络社会中的个人权力与双向赋权
(一)“第五权力”:网络社会中的个人权力与政治参与
大众媒体曾被认为是 “第四权力”,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思想家杰弗逊提出。杰弗逊认为,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住脚,就理应垮台,而(美国)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接受公众的批评,而且有能力抵挡批评。自由报刊应是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 “第四权力”①刘国瑛:《新闻传媒制衡美国的第四权力?》,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第23页。。麦奎尔认为媒体代表了社会上无法直接参与到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普通大众,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形成了社会生活中的 “第四权力”。专业新闻媒体虽然没有像其他三权一样发展成一个严密的权力体系,但对政府、各种组织、个人行使权力和权利时的监督制约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既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运作,也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比其他机构拥有更广泛的权力②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45页。。
有些学者曾强烈抨击 “第四权力”理论,认为 “华盛顿的新闻记者团”实际上并不是对其他三权起制衡作用的力量,而是与三权并存的“政府的第四个部门”③陈力丹:《“第四权力”》,《新闻传播》2003年第3期。。所谓民主社会却普遍存在着媒体与民主的悖论,进而导致 “富媒体穷民主”④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新华出版社,2004,导言。的社会真实,资本的力量决定着媒介内容,而媒介的监察功能也被认为是 “有选择的”和 “无关痛痒的”,所以 “第四权力”被斥之为 “伪权力”。正如福柯在 《规训与惩罚》所指出的,权力在意识形态的支持下隐匿并蔓延于全社会,话语权仍被牢牢掌握在少数人手中⑤米歇尔·福柯: 《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31页。。
伴随数字新媒体的出现与普及,被网络技术赋权的普通公众开始拥有发声的渠道和平台。数字新媒体更新换代,它们均采用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播信息的技术,并成为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网络传播的基本载体⑥肖珺:《新媒体与跨文化传播的理论脉络》,《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15年第4期。。W.Dutton认为互联网的本质与传统媒介是不同的,随之出现的 “第五权力”也是区别于 “第四权力”①Dutton W.H., “Through the Network of Networks⁃The Fifth Estate”,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7) .。互联网凭借其技术的革新性、平等化和网络化提高了用户的交际能力,无论是组织的还是个人的,此外,互联网还重新配置了 “第五权力”的渠道②Dutton W.H., “The fifth estate emerging through the network of networks”, Prometheus (2009),p.27.。用户可以重新配置对信息、技术、人员的访问,个人通过互联网构筑 “第五权力”,互联网则成为一个独立的、横跨多个领域的社会责任来源③Dutton W.H., “The fifth estate: Democratic social accountability through the emerging network of networks”, Prometheus (2007), p.27.。
“第五权力”依赖于独立的个人发布、收集、利用信息和关系的能力,并建立起另外一个权力基础。他们通过利用互联网提供的高速化、全球化交流能力和形成社会纽带分析信息资源的能力,将新的信息和观点带入特定的政策讨论或者决策中,生成区别于其他权力的多元化呼声,改变力量平衡④Dubois E.and Dutton W.H., The Fifth Estate in Internet Governance: Collective Accountability of A Canadian Policy Initiative (Paris: Belin, 2012), pp.81 -97.。
(二)“第五权力”的中国实践与双向赋权
从理论产生的历史土壤看,“第五权力”是西方三权分立政治生态的产物,最初脱胎于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政治发展与实践,那么,它能否解释中国实践呢?
回顾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技术工具已深刻地影响中国社会的经济与政治改革进程,在改善社会治理和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中国,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类数字新媒体的普及正在推动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与权力转移,权力的想象与实践成为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有中国学者阐述了 “第五权力”的内涵,提出其是相对于 “第四权力”的概念,“即相对于 ‘第四权力’的各种依托于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或网络话语权”①刘畅:《第五种权力》,《书屋》2008年第12期。。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具有的舆论监督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变;且因为任何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表达与互动,所以 “第五权力”具有自由的天性,是信息自由之子。由此,网络舆论可以被定性为 “第五权力”,因 “它可以聚拢网民意愿,在传统媒体之外单独设置社会议题,引导公众舆论,最后达到一定社会效果”②刘畅:《多维视角下的新闻传播理论新探》,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第46页。。这表明,一方面,互联网不断提供新的信息来源和公民参与的渠道,其对社会公众的赋权极大地推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能力;另一方面,中国的互联网也对国家赋权。这种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赋权被称为 “双向赋权”③郑永年:《技术赋权》,东方出版社,2014,第18页。。
“双向赋权”为 “第五权力”的中国实践解释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政治修辞的角度看,“第五权力”开始以 “网络舆论”“互联网监督”等话语表达方式转化到中央政府的讲话精神、政策决议中。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同志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 “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里面说道:“很多网民称自己为 ‘草根’,那网络就是现在的一个 ‘草野’。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网民大多数是普通群众,来自四面八方,各自经历不同,观点和想法肯定是五花八门的,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问题都看得那么准、说得那么对。……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这表明,国家不仅重视互联网这个与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更充分正视人民群众利用互联网表达观点、进行监督的政治权力,反复强调互联网监督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正面意义。这既是执政党对于群众路线的坚守,本质上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通过 “对话、监督、改善、提升”的动态循环,共同促进国家稳定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五权力”在中国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 “双向赋权”,其推动双方在互联网这一平台上互动和相互改造,这也正是 “第五权力”的现实意义。
对 “第五权力”理论的适用性认知需要依托在地实践和社会语境,亦需要建构全球化、数字化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全局视野。“第五权力”不应仅仅是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产物或衍生品,其更大的理论意义在于,抽象出描述公民依托互联网平台积极进行政治参与的特定修辞。
可见,“第五权力”理论强调互联网塑造的区别于 “第四权力”的政治权力,它是分散的个人通过互联网组织起来的、由于共同的目的和自发的互联网使用行为而实际形成的话语表达与社会监督权力,个人的行动是自发而主动的,权力的形成通过多元化的个体话语汇聚而成。基于此,本文对“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的网络舆情形成以下研究问题:
问题1:个人如何实现 “第五权力”,即个人通过互联网使用如何呈现其话语权、监督权。
问题2:“第五权力”的传播过程有何特点。
二 案例分析:“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与话语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对于微博出现的涉及该舆情事件的话语进行抽样以获取话语素材。总的来看,微博涉及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的话语主体包括以下三类:(1)“琳哒是我”,其为事件当事人话语主体,主要通过微博进行事件的陈述并发布个人诉求。(2)“云南丽江警方”和 “古宣发布”。其为政府话语主体,主要通过微博进行公开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3)社会公众,广大网民作为社会公众,积极地以转发、评论、发帖讨论、热评留言、参与话题等方式深入地进行原创性高的内容生产和推广。
第二,话语素材的选取过程。本文先是将前两类话语主体—— “琳哒是我”“云南丽江警方”及 “古宣发布”在2017年1月23日至2月27日所发布的微博文本进行记录保存,共得到微博文本124条。接着,将社会公众对前两类主体所发布信息的回应作为话语样本,借鉴现有的微博舆情研究框架①谢耘耕、荣婷:《微博传播的关键节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30起重大舆情事件微博热帖的实证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年第3期。,选取前两类主体在2017年1月23日至2月27日所发布且评论量超过500条以上的微博帖文,从每条帖文中抽取前10条热门评论,得到539名舆情主体、550条评论文本。为保证一致性和时效性,数据在研究变量确定后的2017年9月统一采集。
第三,新媒体话语框架的建构。借鉴已有研究中的新媒体话语分析框架,将所选取的话语素材分类为:(1)个人信息类;(2)专业人士信息类;(3)集体信息类;(4)组织信息类。②李战子:《话语分析与新媒体研究》,《当代修辞学》2016年第4期。据此在研究过程中,对不同话语类型的话语素材进行差异化处理。
综上,本文结合舆情案例分析和新媒体话语分析,建立网络舆情话语分析框架,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1)舆情事件分析。从时间维度出发,对于舆情事件与主体的发展变化以及不同人物、组织和群体进行纵向研究。(2)舆情话语分析。在舆情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每一类的舆情话语,从“言论主体身份特征” “话语评价” “网络叙事风格”等多个维度进行定性分析。基于此对两个研究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个人如何实现“第五权力”
1.话语权
新媒体为公民提供的现实之外的解决路径,本质上就是一种赋权,即话语权。而当这种权利得到使用后,由此引发的公共讨论和话语表征,最后汇聚成为权力。从权利到权力的转变,不仅是个体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更折射出社会权力阶层的深刻变革。
本次舆情事件中,微博作为直接引爆舆情话题的新媒体平台,不仅是事件的主要报道者,更是公众讨论、发表意见的核心场所。网民们的参与不仅体现在对事件的关注和阅读上,更反映在微博热门话题榜单和相关热门微博的评论中。且网民有意识地利用微博的热度机制,通过不断的评论、转发、刷话题,扩大事件影响力。清博舆情数据显示,截至1月25日14时,“琳哒是我”所发布的第一条微博被转发374843条,评论276982条,微博话题#女子丽江遭暴打#阅读量达3471.5万。1月25日,丽江警方发布 《关于网曝 “丽江发生打人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引爆此事件的舆情,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网曝 “丽江发生打人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
1月24日晚,新浪微博用户发布 “丽江旅游被当地人故意毁容”信息后,丽江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工作组专门就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6年11月11日5时58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古城区祥和路一烧烤店门口有人打架,值班民警迅速赶至烧烤店门口,发现董某某、孙某受伤,随即与120一道将董某某、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古城公安分局调查,2016年11月11日5时58分许,董某某、孙某、张某在烧烤店吃烧烤时,被在烧烤店吃烧烤的几名男子殴打,造成董某某、孙某不同程度受伤,随即古城分局陆续传唤了6名嫌疑人进行调查,2017年1月20日,丽江市古城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目前,案件事实清楚,主要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中。
对董某某的伤情,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条,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公安机关将根据董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办理案件。
丽江市公安局新闻办
2017年1月25日
这条微博通报表明,丽江警方因为公众通过微博释放出的强大舆论而采取了 “立即”且 “高度重视”的调查核实行动,许多网民在该微博的跟帖评论中对丽江警方处理此事的速度及回应表达不满,如网友 “男荒”留言“发微博比报警有用”,被点赞119045次并登上热门评论;还有网友质疑“轻微伤”的鉴定结果,网友 “GLOSSYBB”在评论中反问 “轻微伤?哪个鉴定的出来我们给你打成这样的轻微伤。”这些话语不仅形成个体的意见表达,同时通过微博的热门评论机制,影响了网民对于事件的初始判断,也激发了更多人对事件进行讨论。
另外,不少网友组成了 “自来水”①网络用语,指网友自发组成的免费水军,形容自发地为某种事物或行为进行宣传。,自发地在各热门微博的评论中传播该事件,如 “请关注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自觉抵制丽江!” “这辈子再也不会去丽江旅游。同意的请举手!”等言论被广泛地复制和转帖,#网友抵制去丽江#也一度登上微博话题热搜榜单,使得 “丽江女游客被打”这一话题实现病毒式传播效果。有别于传统舆情事件中的意见领袖,“自来水”的出现,不仅是网民自发进行意见表达的自我赋权行为,更是新媒体事件中大V式意见领袖式微的体现。个体自发地进行传播的行为,取代了传统意见领袖所扮演的舆情 “放大器”和 “传声筒”的角色,使舆情事件呈现出无意见领袖和自发行动的特点,这正是 “第五权力”的核心特征。
类似意见的公开表达和网民的自发行动,离不开新媒体平台所赋予的话语权,而随着网民媒介素养的不断提升,他们更能主动地利用话语权来传播意见,推动公共舆论的形成。个人利用信息和关系,通过积极发布回复相关信息参与舆论,形成社会纽带,提高个人和整个事件的传播力。可以说,话语权作为 “第五权力”的基础和推动力在该舆情事件中得到充分展现。
2.监督权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作为网民的社会公众一直对政府的言论和采取的行动自发地进行监督,由于舆论主体的群体数量庞大、媒介使用时间碎片化等特征,这种监督呈现全天候、长时期、高密度的新媒体特色。该事件中,最典型的监督权实践是丽江当地官方微博回应不当引起的舆论争议。
2月25日晚,微博上出现一张截图,截图中的网友 “记住她的好”留言称 “永远不会去的地方就是丽江”,微博认证为 “云南丽江市古城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的账号 “古宣发布”回复说,“你最好别来!有你不多无你不少!”这一言论被网友们挖出后,迅速引来大批网友围观和评论。网友“作业的火”评论说 “充分体现了权力有多傲慢”。2月26日一早, “古宣发布”发布消息,否认相关不当言论是区委宣传部所为,称 “我部官微仅用于通过正面渠道传播官方声音,与网友互动过程中一直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网传截图之言并非我部所为。”但当事人 “@记住她的好”却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并在回复中表示,“评论是我发的,图也是我截的。你部微博管理员回复了我和部分网友的评论后又迅速删除,本人都有截图。”相对于缺乏细节的官方通报,这一清晰有力的回应在网络舆论场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并最终迫使政府进行二次回应。2月27日下午,“古宣发布”又发出消息,通报对 “古宣发布”此前回复网友 “你最好永远别来”等不当言论一事的处理结果: “古城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和俭、外宣办主任李国璋停职检查,并进行党纪立案。”
在整个舆情发酵的过程中,网民个体密切地关注着政府的态度及行动,他们作为政务监督主体一直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最初阶段,网民对政府发布的信息进行集体式围观,并通过各种电子参与使相关言论被迅速放大,进而推动该事件成为特级舆情事件。在围观的基础上,他们通过话语权的释放进行密集而严厉的政务批评,如网友 “记者庶民”在 “古宣发布”微博下留言 “如今全国人民都在关注丽江,也是丽江伤害游客心后的结果!你们官方应该清醒地知道是游客养育了你们,是游客铸就了你们的辉煌和繁荣,假如网传截图真是你们的回复,你们这叫 ‘忘本’!”网友们对政府官微 “古宣发布”的激烈质疑凸显出他们对傲慢的地方政府所给予的监督权反击。此外,社会公众表现出理性化的监督行动,他们对政府公布的解释结果的 “质疑”并非一味地感性批评,而是在网民自发提供的大量证据基础上,表达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感,如网友 “王瑶912”就 “古宣发布”微博落款时间错误的细节质疑 “可以看到素质问题,日期落款都能弄错,足以看出对工作的认真程度,对老百姓还会比这更认真吗?”这种理性化的监督最终推动和迫使地方政府进行进一步的自我审查和处理。
社会公众借由互联网使用行为积极地进行政务监督实践,网民不仅始终高度关注政府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发布,更聚焦于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危机应对和行动。围观、批评、克制而理性的监督行动都体现出作为监督者的话语权力实践。这种监督权的实践,有别于公民被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也有别于作为 “第四权力”的媒体监督,它是网络社会中的个人通过互联网行动而建构的 “第五权力”。
(二)“第五权力”的传播过程的特点
1.“第四权力”与“第五权力”的合作性生产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 “第四权力”与 “第五权力”呈现良好的互动与融合。社会公众生产的网络舆论在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扮演主要推动力量,但以传统媒体为代表的 “第四权力”仍然活跃,并在舆情发展和事件处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在监督政府行为中呈现出关键性作用。
1月25日,即微博舆情引爆的第二天,《华西都市报》记者联系当事人“@琳哒是我”进行专访,发布了第一篇报道 《专访在丽江被暴打女子:“警方近日将上门做伤情鉴定”》,这是传统媒体介入该舆情事件的标志之一。随后,人民网、腾讯网等网络媒体开始进行转载报道,并将原标题修改为 《丽江遭暴打女子:无法接受毁容事实已拟好遗书》等较具有奇异性、煽动性的标题,促使该新闻事件在各大传播渠道迅速扩散,仅腾讯网对该事件的再编辑稿件就得到12793条评论。随后,多家传统媒体纷纷加入深度调查的行列,《法制晚报》 《人民日报》等均对事件当事人和地方政府进行采访。其中,《法制晚报》的报道 《丽江乱象背后:3名旅游官员受处分,国企曝窝案》还特别关注到此前丽江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反腐成绩单,提及3名旅游系统的领导干部曾受处分。这一报道将该事件与 “官员腐败”“反腐”等公众高度关注的议题结合起来,“第四权力”不仅主动设置了 “反腐”的议程框架,也表现出从 “反腐”角度开展舆论监督的目标。
在整个舆情事件中,“第四权力”与 “第五权力”的合作性生产效果明显。他们都聚焦于社会现实,在舆情发酵的过程中实现 “接力”,深度揭示整个舆情事件的真相。“第五权力”通过鼠标、拇指将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推送到微博排名前列的热门话题#女子丽江遭暴打#,“第四权力”的传统媒体则通过深入的专业采访,贡献更多的事实细节,并设置 “反腐”议程框架。两种权力的合作性生产共同引导舆论,并对政府行为进行多角度的监督。这种交替引爆、共同监督、舆论引导的传播过程表明,单纯地将“第五权力”视为 “第四权力”的权力转移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现实。本案例显示,“第五权力”视为 “第四权力”并非一种转移过程,而是共生与融合关系,它们共同实践的政务监督对事件处置,乃至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公民政治参与产生影响。
2.从解放的权力到权力的无序
“第五权力”在互联网时代获得了极大的解放,“第五权力”中的信息传播大多处于一种自发自由的状态,然而解放的权力也有可能带来权力的无序。
在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许多网民发布与事实不符的 “小道消息”或 “真相”,如有网友传言 “打人男子是丽江公安局长的亲戚”,也有网友称 “被打女子是因为个人的感情生活遭殴打”,这些网络谣言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网民的非理性情绪。曾有网民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 “@琳哒是我”的个人信息,甚至酒店住宿记录公开,并配上文字 “原来 ‘琳哒是我’在丽江背着男朋友用陌陌约炮被打的?真的浪荡?值得同情吗?”,将原本聚焦政务监督的网络舆论导向个人私生活。这一现象表明,网民个体在行使 “第五权力”时,容易被隐私、色情、暴力或戏剧性细节的渲染引导,导致 “第五权力”从政务监督转移到对个人隐私的消费,私人领域被置于公众意见的炙烤之下,从而延伸出侵犯个人隐私等权力的无序现象。
3.“第五权力”的内部分化、转向与再次聚焦
在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的起初,舆论呈现高度一致性。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多方观点的碰撞,舆情也在发生转变,权力内部产生分化。
以这一事件中关于伤情鉴定的舆情为例,“琳哒是我”于1月27日凌晨发布微博表示质疑伤情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且带有明显的情感导向:
法医说了:面部伤情要90天以后鉴定、那么继续问了、那么身上的伤要什么时候鉴定?法医说了、民警说伤情在脸部?当时住院有CT,出院有病例,那么身上的伤情是根据病例做的?以后受伤就看病例不需要见伤者本人了?那么到底是鉴定人还是鉴定病例?以后是不是医院的大夫就可以取缔法医了;民警可以取代大夫?
这一连串的质疑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紧跟着当事人对当地警方及法医鉴定的行为提出质疑。紧接着微博知名专业账号 “法医秦明”在1月27日上午就伤情鉴定的程序和结果,进行了专业性的回应:
1.法医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有伤时检查资料,即便愈合好了也不会影响鉴定结论。2.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我之前说过,面部损伤也至少构成轻伤。3.等90天再做面部鉴定是鉴定标准的规定,无论舆论有多热也不能违反。而且等90天是为了看能不能构成重伤,并不会影响轻伤结论。4.面部如果有明显疤痕,面部条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构成重伤二级。5.法医鉴定是需要根据法医测量明显疤痕部分的数据进行。医生对伤口长度大多是估计,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成为鉴定依据。不论多自信,通过照片来估测长度都是不科学不准确的。6.轻伤是划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界限依据。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断胳膊断腿什么的。构成轻伤即为刑事案件。所以,轻伤不轻。
在这条微博发出后,关于伤情鉴定的舆情产生了明显分化, “琳哒是我”原微博下的评论以偏向受害者的情感化质疑伤情鉴定为主,话语感情色彩上以 “肯定”和 “支持”等正面基调为主,如网友 “全是串”就留言称 “几亿网友在你身后”;“法医秦明”微博下的评论则以理性讨论和情感化质疑 “琳哒是我”为主,呈现出 “否定”和 “反感”等负面色彩,如网友 “姚_翼”质疑 “这几天一直在看她各种可怜拉热门,攻击说她的人,引舆论导向,本来觉得她超可怜,现在也开始反感她”。
而随着类似 “法医秦明”的科普影响力的扩大,分化变成了转向。一开始觉得 “轻伤”结果不可理喻的网民也逐渐接受法律上的定义和日常语言中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 “琳哒是我”2月23日转发的自己的伤情报告的新闻微博下,关于结果中的 “轻伤”,评论中网友质疑变少,部分网友认识到 “轻伤不轻”并积极在回复中科普。如,“快手_网红揭秘”质疑:“我不太明白的是为什么伤成这个样子还是轻伤,脸部毁容,眼睛打成那个样子,为啥是轻伤?这能行吗?你们怎么看?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希望国家重视一点可以吗??”网友 “刀马啦啦啦”回复他:“司法鉴定的轻伤,和我们日常用语里面的轻伤不一样。轻伤已经可以判刑了。”后期,随着伤情鉴定的矛盾减弱,舆论的关注点更加集中,讨论的话题又呈现一致性明显提高。
“第五权力”依赖个人能力来发布、收集、利用互联网信息和关系,并把信息和关系转化为传播能力和监督行为。在同一事件中,由个人汇集的有影响力的声音往往不止一种,舆论内部也会有分化和转向。可见,“第五权力”形成中还是无法完全摆脱意见领袖的影响。换句话说,传播能力强的个体,其建构的话语权会更加强势,也能更实质地行使监督权,进而对舆情发展的实际影响更大,这对分散、弱小的个体话语将会产生引导、排斥或同化的作用。随后,聚合而统一的 “第五权力”话语逐渐趋向平静。
三 结论
(一)“第五权力”:权力的动态变迁与双向赋权
传统舆情分析框架中,舆情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当事人、公众、媒体与政府机构,其中,媒体作为舆情产生的平台和工具,政府机构则作为舆情事件的影响对象①王平、谢耘耕:《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形成及演变机制研究》,《现代传播》2013年第3期。。在新媒体舆情事件中,个体、媒介、公众和政府机构间的关系则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并呈现权力动态变迁的过程。
首先,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作为话语主体的个人更多地接触和使用数字化新媒体,并学习利用新媒体发表观点、争取个人权益,这实质上是个体接受新媒体赋权的过程,是 “民意走上网络”的过程,也是 “第五权力”得以产生的根基。此外,社会公众媒介使用路径和习惯的转型,使得新媒体越来越多地成为民意产生的主要平台和工具,传统媒体更多地扮演 “扩音器”角色。本文研究更发现,从 “第四权力”到 “第五权力”并非一种转移过程,而是共生与融合的关系,它们共同实践的政务监督对事件处置,乃至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公民政治参与产生影响。
其次,社会公众更多地以网民的身份彰显自身的 “第五权力”,他们扮演着发声者和监督者的实质性角色,在舆情发酵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形成相对一致性的公众舆论和围观、批评、克制而理性的监督行动,对不信任的公共机构施加压力,倒逼当地政府机构进行回应并采取行动。本案例研究发现,互联网将独立的、分散的个人行为汇集成有影响力的声音,“第五权力”在话语权赋予、监督权实践等方面得到鲜明的体现。可见,“第五权力”亦能凝聚社会共识并对国家产生作用。舆论监督和互联网监督,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这对国家发展显然具有积极意义。整个舆论事件的过程,正是 “第五权力”聚集形成、产生作用并实现对国家和社会 “双向赋权”的过程。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稳定的。
首先,在多元开放的新媒体时代,舆情事件中的话语往往呈现割裂的状态,现实中的群体冲突投射到网络社会中,往往会形成冲突、割裂和破碎的话语现状,无法形成统一的公众舆论,权力自然无从谈起。其次,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对于话题的注意力往往是短暂、稍纵即逝的,在新的舆情事件发生后,旧的舆情事件往往被网民们置之脑后,很多网络舆情事件最后是“一地鸡毛”式的结局。在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中,事件发生后 “丽江”一词的百度指数从 “7416”开始急速攀升,并在1月26日达到顶峰指数 “67532”,随后一路下滑,到2月12日回到 “9744”的非活跃水平,这种 “峰值型”的舆论热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公众注意力的短暂性。①百度指数: 《以 “丽江” 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http:///index.baidu.com/?tpl=trend&type=0&area=0&time=20170101%7C20170228&word=%C0%F6%BD%AD。再次,伴随着新媒体的娱乐化和明星大V效应日益显著,严肃的社会议题往往在新媒体上被解构,大量的公众注意力集中在娱乐、游戏等非公共议题上,这使得 “第五权力”的权力基础被消解。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着网信办出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网络管理新规,新媒体的发声形式、相关舆论也会更多地受到监管法规的影响,这将导致 “第五权力”作为监督者的角色更加模糊不定,权力作用也会随之受到影响,“第五权力”能在多大程度和强度上发挥其政治监督的作用,需要持续观察。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新媒体时代,仍将出现多种权力交织和共同作用的复杂状况,作为传统媒体的 “第四权力”和网络舆论的 “第五权力”将在网络社会的舆情事件中共存、融合、分化与转化,“第五权力”作为独立而稳定的社会力量仍然需要依托传统社会延续的权力格局。
(二)“第五权力”的风险与规避
“丽江女游客被打”网络舆情分析显示,随着新媒体赋予每个人发言的权力,权力的无序也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进而降低 “第五权力”改造社会的积极效果。总的来看,“第五权力”表现出如下可能风险。
(1)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第五权力”激发公众自主信息发布行为,但与此同时,缺少事实审核、信息把关等亦为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提供了便利。本案例中广为传播的 “被打女子系私下约炮纠纷”等谣言正是这一问题的鲜明体现。(2)侵犯个人权利,如隐私权。“第五权力”更多地强调个人的话语权、监督权,但亦会滋长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例出现的“人肉搜索”“微博曝光”等行为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但我国对此尚无针对性的法律规范。(3)对司法独立的舆论干预。社会公众对互联网的使用,特别是对重大社会事件的政治参与有可能导致媒介审判。本案例中,地方政府的话语转变较为明显地受到互联网监督的影响,以此推定,“第五权力”很可能挑战司法中立原则。(4)民粹主义和极端化倾向显现。“第五权力”建立在个人权力解放的基础之上,多元而蓬勃的个人权力也容易导致话语权力的分散。与传统舆论中的 “第四权力”相比,互联网匿名、隐蔽等特性导致舆论更容易出现极端化的倾向,“沉默的螺旋”和 “群体极化”等传播现象时有发生,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倾向也时常显现。在网民对 “丽江女游客被打”事件的评论中,有些将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的批判上升到对于国家体制的不满,进而散布极端言论,这类极端化的倾向杂糅在整个事件的舆情演变中。
如何保障社会公众对 “第五权力”的正当使用,又如何限制和规范无序的权力呢?结合本案例,意见领袖可以作为 “第五权力”理性与规范化的突破口。一方面,通过媒介素养等伦理教化和清晰的法律引导,减少和化解意见领袖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针对严肃性议题,应充分挖掘和培育专业性意见领袖,通过提供理性思考与专业信息,促使话题讨论建设性地解决实际问题,进而避免情绪化的权力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