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法思想异化及其扬弃
2017-01-26翟彦
翟 彦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000
儒家伦理法思想异化及其扬弃
翟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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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进程步伐不停。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等看做战略性的问题,可见,法治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在文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国并没有否定以德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过程中发挥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益资源在当下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儒家伦理法思想有其局限性,但要努力挖掘其积极的一面为法治中国做出应用的贡献。
伦理法思想;现代意义;突破;研究
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得到了确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更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其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的法律建设,要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几千年来,儒家文化孕育了中华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因,离开深入研究儒家文化以及儒家思想对中国人的精神层面的影响都是不现实的。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的用典表达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受到儒家积极入世态度影响之重。总之,在法治化今天,抛开儒家法伦理层面的研究对法治化来说是一种缺憾。因此,要努力挖掘、发扬儒家伦理法在当下的积极意义,为全民守法,人人具有法治理念思想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仁,儒家伦理法思想的起点和终点
通观《论语》一书,仁子出现率最高,可见,不深入理解仁的深刻含义就无法明白儒家的伦理法思想。在儒家文化以及儒家文化主导下的中华文化,仁的思想特别突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创始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以仁学思想跻身影响力的人物之中。所以,在现代社会探讨儒家伦理法的现代意义及其突破局限性,都必须从仁的起点关注才能明白和达到仁的终点,也才能理解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内涵和意义。在儒家为代表的孔子所生活的年代,社会处于动荡不安,道德危机凸显,礼崩乐坏,各种不人道的事件出现,正是在纷纷征战的过程中,有些英明的君主渐渐明白了人的重要性,因此,仁者人的思想逐渐确立起来,儒家在这个阶段创立的仁学,标明从神本位到人本位的转变,从神道发展到人道。在《论语》中,可以把仁分为四类,但都是关于人的学说。第一,论仁“为众德之说”。第二类,论仁人。第三类,论“爱人”。第四类,论践行仁的方法。最出名的就是“己欲立而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看出,仁在儒家看来是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是古代关于如何做人做事,使政治法律合乎人道的学说。在礼与仁的关系辨析中,礼是仁的表现,仁是礼的核心,礼易仁难,仁高于礼,也重于礼。在仁与法的关系中,儒家提出了对法的“损益”判断,突出表现对人道的重视。在儒家以仁对礼的褒贬中包含了对法的价值评价。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理解仁以及仁和礼,仁和法等等就无法理解儒家的伦理法思想。
二、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则
从儒家宏达的仁学出发,儒家伦理法思想体现了儒家的礼与仁,这是儒家伦理法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表现,这些表现内化为一些基本原则,概括儒家伦理法思想基本原则可概括为:民本原则、家族伦理本位原则、相对的君主主义原则、中庸主义原则、天下大同的理想法原则。这些原则在历史上都是对前一个朝代的进步,有些也可以借鉴为现代法治社会所用。
三、儒家伦理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儒家伦理法思想可以发现,儒家的伦理法思想内容十分庞杂,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领域,以及法理的、刑事的、经济的和诉讼的等方面,这些是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具体的观点和主张,它包括如下方面:(一)“正名”—法自君主出的立法观。(二)“道德齐礼”—德刑关系论。(三)“为正在人”—人与法的关系论。(四)“富人”和’“教之”—预防犯罪的理论。(五)“刑罚中”—刑法观与刑罚观。(六)哀矜折狱——刑事司法主张。(七)“父子相隐”—诉讼原则。(八)“直道”—司法道德观。(九)轻徭薄赋—财政赋税方面的法律主张。这九个方面可以真实的体现了儒家伦理法思想的面貌,对当今研究法律具有借鉴的意义。
四、儒家伦理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及其突破
儒家的伦理法思想在古代以及现代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在重人事轻鬼神,仁道高于王权,刑罚中,哀矜折狱等都体现出了法治的文明水平,表现出对人的关怀和价值体现。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儒家伦理法思想不可能也不能够跳出历史的局限性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的伦理法思想和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还有很远的距离。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法治已成为中国政府治理国家的主导思想,如今,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使得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不可与现代可比的。如今,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下环境下,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中国梦的有力抓手,法治已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发挥儒家伦理法思想的有益成分必将为现代法治文明社会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共产党员(河北),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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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4-0293-01
翟彦(1976-),男,山东聊城人,就职于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