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究
2017-01-26张科伟
张科伟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党校,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究
张科伟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党校,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法学是我国社会性学科中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实用性的学科。法学的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一个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主要就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方法两个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意义;方法
一、引言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往往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对于学生法学技能的培养则十分有限。这种模式的教学产生出了严重的问题,即学生重理论、轻实践,最终在工作中不具有实践化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没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针对此种问题的出现,现在众多的学校都在进行法学实践教学,即将理论知识的培养与学生实际能力的训练进行有效的结合。我们需要对于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方法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使得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暴漏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提高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进行实践应用的能力。
二、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
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学本身来讲,其来源于我们的实践生活,最终又应用到我国的实践生活。因此,开展法学的教学需要进行实践化的方式,使得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案例进行有效的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能力,有利于他们充分的应用好自己学习到的知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打好基础。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案件的处理,仅仅凭借着良好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是不够的,而是需要有效结合实际案例充分的应用好法学理论,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最终保障司法的公正。而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依靠实践化的教学来完成。最后,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解决现有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水平[1]。
三、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
(一)进行教学观念的更新
想要完成培养素质人才的任务,必须进行教学理念的更新。学校和教师必须得从心底里认识到传统的教学有哪些问题,我们必须得进行教学手段的更新换代。如果没有从心底里认识到这一点,只是机械被动的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或者是领导强调的新教学目标,那么新的教学实践活动也就必然会大打折扣。这种顽固保守的教学思维的根深蒂固,是阻碍新的教学模式开展和对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最大敌人。所以说需要更新教学的观念,有效的应用众多新型实践化法学教学模式,才能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比如:开展微课教学、网络多媒体教学、文字、图片、视频、讲评等多种方式增强学生学习的直观性和形象性,最终使得他
们将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案例进行有效结合[2]。
(二)加强师资力量
法学实践教学离不开学校大量资金的支持。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就不可能进行先进的训练教材和训练器械的购买,学生也就不可能进行科学的实际化训练。同时只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学校才能聘请到优秀的教师进行课程的讲述,设计出实践化的教学方式。比如:可以采用模块化的教学手段,即对于法庭案件进行审判模拟,对于学生进行分组学习。每个组的训练内容要有区别,同时也可以互相的穿插,帮助学生灵活的把握教学内容。同时在这种模块化的教学中还可以进行组与组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对抗竞赛,通过这种紧张激烈的对抗竞赛可以帮助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并且能具备应用到实际中的能力。
(三)完善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
在平常学校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学校可以和一些法院进行积极沟通,让学生们利用周末和寒暑假的时间深入到这些法院中去进行实际的锻炼和学习。比如:进行法庭真实案件的旁听、帮助法院的法官进行以往案卷的整理和分析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可以将自己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进行更好的结合,等回到学校后,他就会有针对性的进行这方面的学习,掌握好理论知识,提高实践化技能。同时,教师需要进行考核方式的完善。比如:以实践化能力的训练、平时的课堂表现、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起组成考核的内容。其中,以实践化能力的训练为重要的考核方式,有利于学生以此为目标进行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对理论知识应用的能力[3]。
四、结论
对于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法学教师应用多种有效方式提高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生法学实践应用的能力,为将来的学习和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1]叶永禄.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138-141.
[2]陈桂华,魏月霞.对完善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3,10:138-140.
[3]吴四江.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2,05:74-75.
G
A
2095-4379-(2017)14-0292-01
张科伟(1984-),男,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