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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信使用”反思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2017-01-26郑璐璐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安全公众

郑璐璐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从“微信使用”反思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郑璐璐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记得一位哲人曾经这样说过:“人的一生就是社交的一生!”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让“低头族”已经快要成为全球现象了,人们在以手机为载体的信息化浪潮中,各种知识信息呈现碎片化阅读。由于APP打开的过多,于是各类新闻客户端、手机浏览器、UI搜索引擎的增多,使得信息呈现过载式发展,我们的微信朋友圈已经被我们早晚时段给刷爆了。还有各类公众号、微博、知乎、豆瓣、简书等等各类新闻媒介上面已经“雁过留痕”了,那么,如何来保护我们自身的个人信息不被更多的窗口所攫取到?这是我们一直都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一下。

微信使用;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安全

一、时下微信使用的网络安全堪忧

随着近几年来各种智能手机的普及与运用到千家万户,包括一些大牌子,如苹果智能机等等大张旗鼓的带领人们走进了知识经济爆炸的新时代,各种过载的、新鲜的、娱乐化的资讯呈现出碎片化漫天飞舞,从政治到经济、军事,从人们的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等方面无不凸显出它的优势来,一些图文并茂的信息无论大众是否可以理解的了,消化的了,一直都是让人们饭后闲聊的快速接受的文化信息。不管是养生的、励志的鸡汤,还是劝人多去读书的国学,大家都耐着性子在手机上面更新,实在看不懂了就去把它们全部收藏。在每一个更新的背后,都有页面的浏览量做支撑,时而我们的微信个人信息就公开给各家UI搜索引擎了。这里的网络安全另人堪忧!

二、微信使用的必然趋势与科学运用

在纵观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随着电子产品的异军突起,各类智能产品不断的被大众人们所使用,人们为了社交而学会了网络上面进行微信聊天、发朋友圈晒心情、还有各种生活所需的微信支付而替代现金交易。种种生活上的便捷与快速,着实简化着人们的日常,为了人们得以更好的工作、生活、学习,人们又纷纷绞尽脑汁开设各种微信公众号,在小小的网络平台上灌输各种美味可口的心灵鸡汤,或是教育方面的劝学篇,再或是提升修身养性的诗歌与散文,最是深得老年朋友们欢迎的是医学养生常谈的长文,他们通常戴着老花镜也要耐心的看完坐落在微信公众号里面的养生文章,每天如一味灵丹妙药一般去细细品味它们,可见其执着的程度啊!

从某种意义上说,微信的全方位使用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标志,它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的时间与空间的距离,而仅仅通过网络就可以做到实时亲切友好的社交跟聊天,那种惬意程度犹如喝了一杯刚沏好的茶,其中的妙,不言而喻!但是微信的强大的之处还在于它拥有众多的良好功能,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渲染出活色生香的滋味,一有新鲜的事物就要晒晒朋友圈,互相得到好友们的祝福与问候,共同播撒即时的消息,大大缩短了好多的生活成本。再或是出去逛超市付账问题、约三五好友一起看电影时,都可以支持微信支付从而替代现金的麻烦找钱,大大的节省了生活时间,为人们的衣食住行各项事物都提供了便利!

但是,在功能强大的微信使用背后,我们在手机上面用过的各种浏览器,各种UI搜索引擎,有的寻医问药的网站需要尊贵的访问者留下您的微信号或是照片信息之类的,特别是美容类的医疗网站,好多人开设微信号来加访问者的微信,然后再帮助他们进行各种所谓的治疗等。还有一些公众号里面开设一些有趣的活动也需要加其微信。就是这样一个可大可小的微信平台,它可以让我们个人的信息在几秒内就暴露出来,所以加强网络安全,科学运用微信是刻不容缓!

三、依靠道德法律层面的微信使用守则

俗语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智能手机上面科学安全的使用微信也是需要各种绿色通道大力支持的——网络安全法的细则的实施。或是大家都在心中建立起良好的道德屏障来约束自己的微信刷刷行为,没有故意诋毁他人的举动,心态阳光积极的发朋友圈,没有盗用他人微信中的资金情况,不破坏他人的良好信用基础等等都是作为一名有道德、有约束力的好公民,微信为人们在平凡的生活中带来了种种快乐与充实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文明用语,科学使用微信中的各个功能,并且不要一味的沉迷在各大公众号里面的碎片化信息不可自拔,适度的学习、适度的休息、适度的使用微信平台,经常跟朋友之间嘘寒问暖一下都是很好的!并且千万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丢失,哪怕是图片或是重要文字类的信息,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牢记在心中的事情!网络安全同时也需要法律的盾牌进行恰如其分的保障跟佑护才行!

[1]顾爱华,陈晨.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3(05).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3]赵金英.微博网络侵权的法律利益权衡研究[J].前沿,2012(20).

[4]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中外法学,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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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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