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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研究

2017-01-26邵佳盈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职权受贿罪罪名

邵佳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研究

邵佳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样,犯罪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中,斡旋受贿就是近几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受贿犯罪类型。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斡旋受贿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本文将着眼于立法角度,提出相关斡旋受贿犯罪的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立法完善途径。

斡旋受贿;立法完善;一般受贿

斡旋受贿,我国法律将其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受贿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斡旋受贿强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条件。当今社会关系日渐复杂,犯罪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斡旋受贿的出现就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本文主要从立法的角度,谈谈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目前关于斡旋受贿犯罪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是否应成立斡旋受贿的单独罪名

斡旋受贿犯罪在不少国家的立法中都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存在。例如,韩国称其“调解受贿罪”,日本将其定为“斡旋受贿罪”,罗马尼亚刑法称该行为为“滥施影响受贿罪”。而是否应成立斡旋受贿的单独罪名在学界的争议一直不断。笔者认为,斡旋受贿犯罪确有必要确立独立的罪名,这是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必然要求。只是目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名的还未成体系,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的做法直接将其独立出来。日本的受贿犯罪在罪名设置上规定了七个受贿罪名:单纯受贿罪﹑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罪﹑事前受贿罪﹑委托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和加重受贿罪。对于受贿犯罪的类型分置以及法定刑的考量等方面都是相对完善和系统的,既根据不同罪名的具体状况设定了犯罪的成立条件,也顾虑到整体的立法意图,全面并且逻辑严谨。我国刑法可以对此加以借鉴学习。

(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模糊

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的客观要件之一,但其规定过于模糊,解释这一要件是完善斡旋受贿犯罪的关键点。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条文将斡旋受贿单独列出,必然是因为其客观条件不同于受贿罪。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本人职权”,这毫无疑问利用的就是本人职权所带来的一种对他人的约束力,假设“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所利用的依旧是对他人的约束力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刑法就完全没有必将其单独写明,只需在解释一般受贿罪时罗列“利用本人职权”的形式时列举出来即可。因此,对于部分学者主张的“制约关系说”,笔者并不认同。

(三)是否应该与利用影响力犯罪合并为一罪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它与斡旋受贿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犯罪主体,“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除此之外,两者的主观方面基本重合、客观行为相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斡旋受贿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合理的合并。因为,主体身份的差别不会成为划分两罪的因素①。并且,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与其关系密切的身份来施压虽然是不同性质的身份,但是都属于“利用影响力”的本质,其本质上都是利用人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至于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身份差异只是这种影响力的来源不同而已。

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

完善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完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不同于日本刑法对于受贿犯罪设置的严密而周全,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许多疏漏,在完善罪名体系之前,盲目地确立斡旋受贿的独立罪名是不明智的。因此,完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是完善斡旋受贿立法的前提。

(二)明确“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司法解释

对于客观要件的准确把握能够提高实践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容,使其法律适用存在合理合法的依据,提高法律的权威与准确性。

(三)适时成立斡旋受贿的独立罪名

这一点要求是建立在完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的基础上的。确立斡旋受贿的独立罪名,是将受贿罪的罪名在立法上予以详细地区分和细化,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更强的操作性,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将更加准确无误。这对于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加速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 注 释 ]

①刘杰.论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并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4(19).

[1]李婷伟.斡旋受贿行为不应该设立独立罪名[J].法制与社会,2014(24).

[2]丁旭.斡旋受贿应独立成罪[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3).

[3]刘杰.论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并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4(19).

[4]朱孝清.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2005(3).

[5]郭园园.斡旋受贿的立法及完善[J].法学评论,2000(3).

[6]金果.我国受贿罪罪名体系的框架和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0(5).

[7]段启俊,周后有.斡旋受贿若干问题辨析[J].刑法论丛,2007(1).

D

A

2095-4379-(2017)14-0257-01

邵佳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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