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报废”现象背后的法律思考
2017-01-26王元礼
梁 亚 张 冲 王元礼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计划报废”现象背后的法律思考
梁 亚 张 冲 王元礼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本文以商品不耐用现象为研究背景,引出“计划报废”的概念,并对“计划报废”利弊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讨论计划报废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计划报废”现象;法律思考
近年来,人们是否感觉到东西越来不越不耐用了,或者刚买的产品还处在壮年时期,就有厂家宣告它out了。这种现象在电子产品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人们用的打印机只打印了几万张纸就报废了,智能手机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汽车跑到一定里程也要“下岗”……难道人们买的商品真的是质量下降,或者我们真的需要新的商品替代它们吗?其实,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是陷入了厂家“计划报废”的圈套里。
计划报废是工业上的一种策略,有意为产品设计有限的使用寿命,令产品在一定时间后报废。有计划地使产品报废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技巧,在长期上可以给厂商带来好处,因为消费者在产品报废后如果还有继续使用的需求,会再次购买同类产品。计划报废也是垄断的产物,早在1924年圣诞节期间,欧司朗、飞利浦、通用电气等在维也纳聚集,组成一个名为“phoebus”的垄断集团,目的是控制灯泡的寿命,将其控制在1000小时左右(当时灯泡寿命可达2500小时),并签订合约,规定违约金。后来这一手段被各类产品制造商效仿,并且有些国家对此保持不干涉状态,放任制造商为其产品设定寿命,以此来促进市场交易,拉动经济增加GDP。但是某些消费者还是心甘情愿地“入坑”,在面对厂商对自家商品不断优化功能更新系统的时候,消费者产生了“产品过时”心理。消费者想体验更加周到贴心且顺应生活实际的商品,而且消费者盲目跟风,仿佛拥有最新款才是彰显身份的方法。例如苹果手机在中国的热卖。当然敢于为自己生产的产品设定使用寿命并且不用担心被消费者冠以产品质量差的帽子的生产商,大多是寡头、巨头生产商。
在经济学领域内,计划报废并不是一种令人谴责的商业策略。反而它是拉动经济的必要手段。从国内的发展来看,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消费者对产品需求并没有那么强烈,那么厂商如何开辟新的市场,增加消费需求?将产品设定固定适用寿命,或者不断加强产品的附加值,不断引进新的小工具,老顾客的消费都会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使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另一方面,商品的快速周转率加速了经济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制造业和消费为人们带来的巨大金钱。这种循环确实为经济增长打了助推剂,让经济看上去欣欣向荣。但是,计划报废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源地浪费及带来的相应地环境污染问题。生产商地计划报废策略是否在潜移默化中为消费者造成了困扰,甚至侵犯其合法权益呢?
作者看来,计划报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地一种隐形侵犯,是可以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厂家人为地设定产品的使用寿命,使其用户待产品坏了的时候购买新产品,这算不算是一种质量的瑕疵?尽管这些瑕疵是人为设计的不是生产者技术上的缺陷。既然生产商“有意”地缩短产品使用寿命,那么他还会明确地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生效日期吗?估计生产商不会愚蠢到让消费者看到,消费者也不会在看到使用寿命之后还会购买这些产品。作者看来,计划报废是生产者蓄意的制造产品质量瑕疵,产品使用寿命的人为缩短就是一种瑕疵。法律规范产品的质量瑕疵,应该包括生产厂家的“故意”和“过失”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瑕疵结果。所以,应当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故意侵权须承担加重责任。关于欺诈消费者的理解,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生产者预先为其生产的产品设定使用寿命,这是一种隐秘的行为。消费者当然具有知悉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包括产品的生产者、产地、性能等。作者认为消费者知悉的都是商品直观的且可得到的信息,如果生产者没有设定固定寿命,当然不必告知消费者。但是生产者设定了,就应该告知消费者。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商品交易中,生产者根本不会冒险去告知使用寿命,然而计划报废本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计划报废带有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是一种欺诈行为的表现。所以,应当对生产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总之,“计划报废”是一个惯用而常见的商业策略,对经济的影响利弊都有。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国家应该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规制,使经济效益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达到平衡状态。
[1]李新宇.计划报废的两面性[J].现代装饰(理论),2011(07):188.
[2]杨成,许月恒,朱振中.国外计划报废理论研究综述[J].价值工程,2009(07):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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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4-0244-01
张冲,女,河北涿州人,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王元礼,男,山东临朐人,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通讯作者:梁亚,女,河北定州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