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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2017-01-26刘海芳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刘海芳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3000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刘海芳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3000

大数据时代来临,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的现状后,对部分公民进行了相关问卷调查,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总结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并据此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解决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问题。

大数据;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安全;隐私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界定

根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Big data)亦称为海量数据,指那些数据规模大到无法使用人工,在比较合理的事件内获取、使用和管理,并转换成人类可读信息的数据。

20世纪中期以来,科技发展并迅速应用至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用智能手机上网、聊天等一切活动,哪怕只是微博朋友圈一个“点赞”,都会被服务器记录保存下来。城市管理系统中的交通摄像头、天气预报等系统,每天运作都会产生大量数据。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支付宝等进行消费活动时,商场、医院等提供服务的场所计算机中也记录下了许多消费信息。可以说,我们每个人每天的活动都在制造和生产大量数据,数据组成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因素。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逐渐兴起,一些原本很难收集的数据现在很容易被使用,这些数据的应用也给公民生活带来了众多变化,比如利用GPS数据了解交通状况、利用搜索引擎寻找所需资料、个性化教学等。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利用大数据改善民生。国家信息中心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2017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政府投资的大数据项目主要聚集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交通、医疗等民生领域,大数据在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大数据在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便利时,也引发了众多问题。以网购为例,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会不知不觉地被网站记录浏览痕迹,进而网站会根据消费者的喜欢推送可能感兴趣的商品,那么这些购物网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在天猫“双11”、“双12”购物节过后,这些隐私保护问题尤为凸显,各种商家短信以狂轰滥炸之势大肆推广、营销,“回复TD退订”的字样在短信中屡见不鲜。除此之外,一些个人数据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容易造成财产损害甚至人身伤害,这就涉及到了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二、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的现状及难点

(一)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的现状

区别于传统互联网时代,公众在享受着大数据时代便利的同时,隐私安全也开始受到威胁。从国外的“美国棱镜门计划”、苹果公司的“隐私门”到国内的泄露并被公开售卖、“过亿数据泄露”、存在幽灵账户等事件,敲响了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警钟。大数据给人们的隐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公众不知不觉成为大数据时代下的“透明人”。

中国是个人信息泄露大国,2012年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把中国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三大类型:一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而泄露途径一般分两种,一种是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有意和无意的泄露;另一种是相关数据库存在漏洞,尤其是学校、教育部门、医院等机构经常中招。除此之外,立法的缺失、新技术的出现、黑客恶意攻击等原因都导致了大数据时代下对公民的隐私保护不强,个人信息容易被窃取的现状。

(二)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难点

1.隐私范围难以界定。

2.数据的易得性和难隐匿性。

3.信息泄露的途径多样化。

4.侵权的隐蔽性。

5.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缺乏。

三、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公众应自觉保护个人隐私,做好隐私守护者

公众自觉保护隐私是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虚拟空间,每个人都要提高自己的信息安全素养,包括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安全能力,公众应该形成自觉保护个人隐私的习惯,让保护隐私成为一种本能。

(二)行业和企业应严格自律,做好信息守门人

1.增强网络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2.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三)政府应加强行政管理,做好公民隐私权益的保障者

1.政府要对自身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予以规范。

2.政府应加强对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行政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国家应弥补法律空白,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等隐私保护专门法。

2.加大对侵犯信息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统一处罚标准。

3.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有的放矢的立法保护。

[1]朱程.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5.

[2]孔玲慧.大数据时代的公民隐私保护[D] 上海交通大学,2014.12.

[3]张永兵.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J].价值工程,2016.12.

D

A

2095-4379-(2017)14-0239-01

刘海芳(1978-),女,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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