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
2017-01-26邵一丹
秦 璐 邵一丹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
秦 璐 邵一丹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随着生产社会化、城市化、社会生活日渐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与农村;社会差距;未来方向
一、城乡养老的现状对比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来比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城镇开展并逐步完善,国家承担一部分财政责任,城镇大部分劳动者都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能够维持参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稳定且可靠。而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农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为主,实质是农民自我储蓄、保障水平很低。城乡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二次元性。
再从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来比较。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障水平已经比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较完善的多层次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强调以农民自身力量来保障,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
从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来分析,自从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城市的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以往城镇“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保障项目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实行县级统筹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实情况
目前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种土地的不断减少,单纯的土地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需求。家庭养老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家庭保障功能明显弱化。从制度设计方面来分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该制度过于强调个人自助,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政府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中,大部分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措施,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无法体现互助共济的特征,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
第二,制度覆盖面小,筹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在区县范围内的统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不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也设计为较低水平。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许多农民不愿意参加或者不愿意续保,也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扩面工作。
第三,社会责任缺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就意味着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该强化财政投入。如果各级政府为农民养老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则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资金分担。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欠缺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对这两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从长期看,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规模还会不断扩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基于国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考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要选择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参保人群。在新制度设计中,要考虑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异问题,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此外,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设计一定要考虑和农村低保制度的标准问题。避免保障水平过低过高现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间的整体功能发挥。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3(2).
F
A
2095-4379-(2017)14-0207-01
秦璐(1996-),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邵一丹(1996-),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