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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自律经营者

赵 潇

(030006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浅析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赵 潇

(030006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并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经验及经济或金融等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解释,说明了小额贷款消费者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及相应制度或机制等方面的诸多有益建议,并将对小额贷款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能力,经营者加强自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履行相应保护职责等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小额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含义及其范围,学者一般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我认为不应将其限定于此,而应对其予以适度扩张,界定为:“非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小额贷款消费者在界定时应取消其目的限制,但主体范围仍限于自然人。考虑到小额贷款产品本身已将目标锁定于贫困和低收入人口,可将小额贷款消费者界定为:购买、使用小额贷款产品或接受小额贷款服务的自然人。

二、小额贷款消费者存在的问题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小额贷款的发展,小额贷款消费者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目前部分小额贷款经营者不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第二、部分小额贷款消费者陷入过度负债或因其他事由而无力还款的困境。第三、小额贷款消费诸多由法律明文确定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或未获得充分保障。例如,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知识获取权、求偿权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最后、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某些正当权益尚缺乏立法之明文保护。

除此之外,因为小额贷款消费者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才决定了我们要对其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小额贷款并不是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服务,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要求我们在进行保护时要多考虑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的制度。小额贷款消费者是金融服务的边缘性群体,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并且因其大多属于低收入群体,不管在经济、还是文化上的认知都不如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权利遭受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利,与此同时所面临的遭受侵害能力较差,抗压能力极弱的现实自然也成为其作为法律需要保护对象的原因。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实现减少社会贫困等公益目标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从这一行业发展之初就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使其顺利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

三、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从总体上看,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我们首先要建立全方位保护体系,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等层面去进行保护。其次,要完善现有法律的保护模式,在原有立法基础上为小额贷款消费者提供特别法之保护,“特别法+一般法”,公法兼私法的多重法律保护模式必将改善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生存和维权环境。一般法即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特别法即要出台小额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出台一部规范小额贷款行业的法律,并在其中专章规定小额贷款消费者之保护。

在确定了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全新法律保护模式后,便需要从具体的制度层面入手,为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特别权利之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及论证,这符合当前消费者权利扩张的趋势,小额贷款消费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购买商品服务的消费者,我主要论述了需要对小额贷款消费者保护的几个特殊权利。

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保护,因其受教育文化水平的限制,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判断力不足,其对特殊金融服务方面的了解完全依赖于经营者的释明。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知情权来源于经营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赖性的基础上外,还必须具有可理解性、及时安全性、便捷性。

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反歧视权的保护,是对小额贷款消费者这类群体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有利于理性社会的构建,且符合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歧视权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阻力,正需要我们对此项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防患于未然”。

小额贷款消费者的便捷、透明交易权是指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便利、有效、透明的小额贷款服务。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此项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消费反对经营者暗箱操作损害自己的利益,从而转变经营者的工作作风,减少不合理拖延交易时间、告知虚假信息等不良作风情况的出现。而且有利于发扬当前社会的价值观,社会发展要求公平和正义,而当前不够透明的小额贷款交易不符合这一价值观的发展,所以要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便捷、透明交易权进行特殊保护。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拒绝催收妨害权是其有权反对经营者或其他第三人以非法或侵害性方式进行的催收行为,如今以这种方式催收的案例越来越多,此种方式无疑是违法的,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我们要确立拒绝催收妨害权,能够使小额贷款消费者知道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自我救济的手段。

四、对小额贷款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对小额贷款消费者保护立法层面的完善

首先,要在立法形式进行完善,虽然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金融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统一的来调整小额贷款领域中消费者的法律,除了该法外,还要结合其他相关实体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经营者的行政监管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要确定合理的监管原则对小额贷款经营者进行行政监管,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机制。

(三)落实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的程度会影响到小额贷款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强化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及弱势群体的司法职能,避免人民法院沦为小额贷款经营者的债务催收工具,才可能更好的保护我国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小额贷款经营者的行业自律

我国近几年对行业自律的治理开始予以重视,除了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外,小额贷款行业也应当制定自律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并且我国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更加加强对行业自律规范的重视。

[1]杜晓山.小额信贷的挑战与前景.中国金融.2012年第11期

[2]朱群芳.小额贷款中的法律立法探讨.企业经济.2011年第10期

[3]郑启福.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3期

赵潇(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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