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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作品的独创性

2017-01-26武林莉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智力

武林莉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浅议作品的独创性

武林莉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如果想要自己的作品受到法律庇护,那它必须符合独立创作这个条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作品独创性。本文主要从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角度出发,探究中国当前著作法和实际实行情况进行解析,同时为更好地改进中国独创性立法标准给予中肯意见。

作品;独创性;标准;立法建议

作品的著作权能否生效,要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从来就是著作权的讨论重点。国内外任何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首先要判断作品的独创性,这是满足法律保障的基本条件。所以,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这一点很关键,它预示着一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的庇护。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已经实行了十几年了,可是对“独创性”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硬性规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法律界,都没制定有关的标准,由此致使判断作品的过程中受主观因素影响过多,比较随性。伴随着新潮作品的上市,作品的独创性就更难判断了。

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定义

中国著作权法律实行条款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判断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意义的基本条件和关键要求,就是独创性,它决定着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侵权要付出法律代价。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且要求最低限度的自创性质。因此总结了下面几点内容:

(一)独创性的首要条件就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创造,一切通过照抄,剽取、篡改别人作品的行为都违背了独创性这个定义。

(二)作品应该是智力劳动的结果,是作者经过思维创作后的结晶。所以,对作者而言,应该是人而不可以是其他动物或器械。

(三)要想拥有著作权,作品必须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内容要有一定的新意,要符合创造性这一概念,不可以只描绘客观存在的现象。

(四)独创性的作品至少具备最低程度的自创性。虽然独创性需要作品满足一定程度的自创性,但是只需要最低程度的。

二、作品独创性和新颖性、个性以及创造性的关联

(一)独创性和新颖性的关联。专利条文中对新颖性的理解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和目前拥有的技术不相同。独创性的概念上文已经提出,是在著作权中体现的。尽管著作版权和创造发明的专利都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可是拥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强制要求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作品,也可以与以前的作品性质相近甚至一样。只要不是照抄别人创作的成果,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的,就具有独创性。所以新颖性不是独创性必备的条件。

(二)独创性和个性的关联。一般说来,作者完成一副作品是通过智力劳动实现的,里面包含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所以里面会渗透进去作者与众不同的个性。现实生活中,大家总可以发现,每一位作者对同一件事情的描述总是不一样的,他们对事物的描述中带有自己独特的观点,这些观点如同他们的外表一样独一无二。所以,作品里面暗含的作者个性成为评断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标准。即使最浅显的个性也应该是不容忽视的独属于作者自己的特别的东西,这些应该得到版权保护。若想作品拥有版权,那么它应该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与众不同的东西。所以个性是立足于作者本身,来描述作品获得版权的原因,也就是说作品能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就说明其拥有独创性。

(三)独创性与创造性的区别和联系。专利权中对创造性的解释是已经享有专利的创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目前拥有的技术比较而言有实际的特点,并且先进性要达到法律判断。作品若想拥有著作权,创造性是必备的条件,也就是说独创性除了独力创以外,还要有不同程度的创造加工。创造的程度因每个国家的规定而异。和专利权必须具备高创造性比较而言,著作权中的独创性只需要“最低标准”的创造性,换句话说,作品的独创性,需要作者在完成创作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脑力劳动,不是单纯的付出体力这么简单。

三、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

虽然中国《著作权法》中缺乏对作品独创性的描述,可是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关于著作权对版权设定的标准,学术派对作品的保护条件有不一样的理解。总体来说,可总结为下面三个方面:(1)作品里面应该渗透作者的思维情感。这是所讲的体现或映衬作者的思维情感,指的是作者依据自身的思维路线在完成作品过程中,在里面显示出自身的精神风格以及智力方面的内容形式。作品表现出的思维感情,是作品的中心思想,隶属于作者的主观意识,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东西。著作权只在乎表达方式,不理会表现的思维情感。(2)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拥有版权。著作权法的实质要求就是作品的独创性,这是作品能得到著作权的必需条件之一,也是评断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3)作品的表达方式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作品要有被别人感同身受的具体形式,这种形式在著作权的保护内容之内。

中国在法律制作和实行中融合了上面两种体制的独创性评断要求。具体来讲,作品具有独创性首先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靠一己之力创作,二是要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哪怕是最低级的,在这一点上,和美国是类似的。电影作品和采取相似的拍摄电影的方式创造的作品若要有独创性的特点那么作品必须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创作性,这种评断规则和德国相似。本人觉得,一个国家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决定了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范畴,所以在制作评判规则的时候要结合本国的基本国情。首先不能把要求设置的太低,这样会造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太多太杂,公共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但是如果设置的要求太高,容易打击作者创作的热情,也不能很好的维护作者的权益。总的来说,本人比较认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一评断标准来评断作品的独创性。

四、改善中国的独创性评断标准的司法意见

中国版权体制的建立时间比欧美发达国家要晚,实行的时间也比较短,也可以说中国到现在都没有拥有一个健全的版权体制。在版权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是对独创性的定义,最关键的一点是对独创性规定的标准。当前来说,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款没有任何一条对独创性标准做严格规定。没有一个国家能对作品的独创性评判依据做出具体描述,因为独创性太特殊了。所以在权衡作者在作品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和创作程度时,不同的作品要不同对待,实际操作中运用下面的方法:

第一,要确保独创性在著作权判断中的根本地位。在《著作权法》中设置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关独创性规定相似的条例。如此正契合法律的发展方向,另外确定下独创性的判断依据,能够减少由于对独创性标准的不重视而发生的不良事件。

第二,因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种类繁多,各种类型的作品对独创性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各种类型的作品在独创性的界定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再加上科学进步附带来好多新型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作品一对一的描述无法实现。所以,中国各种类型的作品在具体评断时,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法律公文或案例解析的形式来做出规定。

建立中国的版权体制,改进中国著作权体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在重视经济进步的同一时间也要继续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保障制度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大家的权益。在健全中国版权体制的同时,扎实本国基础,留意世界变幻,借鉴别国的法律补充己用,在持续发展中进步。

[1]<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周艳敏.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从“盛世和光”敦煌艺术大展谈起[J].知识产权,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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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7-0207-02

武林莉(1974-),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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