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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1-26聂小霞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药品消费者

聂小霞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论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聂小霞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模式。由于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的特点,消费者在网络代购中的维权呈现出相当多的困难。本文旨在论述网络食品药品代购的维权困境、侵权类型及对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网络食品药品代购;维权困境;侵权类型;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代购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也日渐兴起,关于网络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修订和完善。我国虽然有网络食品药品代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但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能跟上网购飞速发展的步伐了。网络代购呈现经营模式多样化,而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的形态,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空白,大多数经营行为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加规范,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食品药品代购现状

在社交网络日益发展的今天,以网店、互联网站点的形式出现的网络食品药品代购,变得更加多样化,一些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朋友圈、QQ空间售卖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同时打着海外代购的旗号来诱导消费者,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施检查监督时发现,印度某代购网、昆明某戒毒中心等9个互联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购买假药,对公众用药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将这些违法网站移交通信部门和国家网信办,并对其依法进行屏蔽和查处。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医药电商交易规模由2010年的1.5亿元增至2014年的68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74,4年间网上药店规模也从16家增长到271家,增长了15倍,专家预计于2018年我国“海外代购”交易数额将达到三千五百六十万人次,“海外代购”的规模将达到一万亿元人民币。在百度中输入“药品代购”,可以搜索到相关结果多达155万个,可以看出,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从事食品药品网络代购的现象相当普遍,普通消费者对食品药品真伪难以辨别,其健康、财产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

二、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消费者面临的维权困境

(一)监管困难

在我国,目前在社交网络上“开店”不需要经过实名认证,也无监控平台,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区域。买卖双方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建立在信誉基础上,私下完成交易,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将面临无源可溯的问题。尤其是在食品药品代购中,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财产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由于社交网络具有相对私密性的特点,工商部门很难对此类平台进行监管,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相当大的交易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举证难度大

在交易活动中,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若想维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网络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而网络代购基于社交网络的亲密性特点,用户证据的留存成为此类交易下用户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造成维权无据。此外,社交网络中发布的信息无门槛限定,任何信息的发布都比较随意、流动,内容也可随时删除,一旦消费者自身没有对交易凭证进行保存备份,将会给追查信息的发布源头及追踪发布者造成困难,造成消费者自行承担利益损失的结果。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

关于食品药品的网络代购,虽然对企业经营网络药品交易的管理、网站销售药品的审查,我国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网络代购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欺诈行为等情况,均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代购药品,特别是海外商家代购药品,有可能面临严重的财产、人身安全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是通过网络购物,无法对所购药品的生产、出售等相关渠道进行核实,同时,由于非实地购买,并不清楚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情况,大大增加了用药风险;另一方面是相关权威部门并未对代购商品进行审核,部分药品也没有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验证药理药性、毒副作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损。

三、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的侵权类型

(一)知情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代购药品过程中,代购者通常会对自身资质、药品风险进行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零售商家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进口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是否安全有效,同时进口药品在指定口岸接受检查,才能入境,获得进口资格。然而,网络食品药品代购商家却往往不具备这种资质,存在侵犯其知情权的普遍情况。

1.虚假信息。提供食品药品网络代购服务的代购者、网络平台,往往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及功效、虚假标价、虚构商品信息等虚假手段进行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订购自己的商品。消费者在选择订购产品时,容易轻信代购商家宣传的信息。

2.虚假广告。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新兴的互联网媒介的出现,让传统广告产生了质的飞跃,虚假广告容易使选择网络代购的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加上相关部门对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监管力度不够,甚至不作为,消费者在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其权益也无法得到根本保障。

(二)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或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在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安全权主要受到以下两方面侵害:

1.人身安全。在传统实体店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对产品性能、质量进行鉴别,可以通过近距离观察和试用等方法。由于网络代购是通过在线模式进行交易的,消费者要了解到所购产品的质量、性能,只能根据商家的广告宣传,而看不到实体商品,消费者网络代购中会购买到一些仿冒、劣质食品药品,这些产品必然会对消费着身体健康产生相应伤害。

2.财产安全。网络食品药品代购模式在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下走到网络平台,因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就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变得息息相关,例如计算机网络维护技术落后、软硬件兼容性差、木马、病毒等都会对计算机网络商业平台或支付系统产生影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会因此受到威胁,造成财产损害。

四、消费者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的维权立法建议

网络食品药品代购已日渐普遍,而网络食品药品代购货品质量、售后服务却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当需求,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尽快完善代购立法,加紧治理,使更多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放心的网络商品。

(一)出台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探索出台《网络代购食品药品商家质量管理规范》、《网络代购行业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网络代购商的资质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处理机制,例如,详细规定可以进行网络代购的商品目录,规范购、退、换货流程,强制要求网络代购商获得代购资质,严格限制商家发货时间等。

(二)建立健全网络食品药品代购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代购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为了加强监管网络食品药品的代购行为,起草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然而条文里并没有对销售凭证必须包含的内容进行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增设一条规定销售凭证所应包含内容的条款,加大对网络代购食品药品商家违法行为的检查监管力度,对网络代购食品药品进行多次抽检,建立网络代购安全保障体系,尽力避免消费着合法权益受损。

(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救济制度

在消费者发生网络食品药品代购纠纷时,一般都是由网络交易平台协调解决,通常情况下取得的效果甚微,并且网络交易平台的处理决定对纠纷双方都起不到相应的威慑约束作用,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维权相当不利。可以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来完善我国网络代购消费者纠纷问题,笔者认为,在建设好这种调解制度的同时,将其写入相关法律条文,找好调解者,才能从根本上调节好网络代购中交易双方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上来说,网络食品药品代购中,对于此类案件,由于其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纠纷也易于快速解决,消费者一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采用“小额索赔”的方式,司法上应尽力对消费者维权行为进行救济。

举证方面,证据在解决各种纠纷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网络代购食品药品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存,需要加强对这方面证据的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由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对所受损害进行举证,由于网络代购具有网路交易的特殊性,调取证据相对一般交易来说,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这些数据涉及隐私,受到严格的控制,普通消费者更难以凭借自身力量取得这些电子证据,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应当将举证责任归为代购商家。

[1]赵兵辉.海外代购药品风险大[N].南方日报,2015-04-28(B02).

[2]王张明.互联网食药经营监管与时代合拍[N].医药经济报,2014-06-06(003).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Z].杭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

[4]张密,陈丽霞,陆奕.网络食品药品代购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药事,2014(02):117-120+133.

D

A

2095-4379-(2017)07-0135-02

聂小霞(1987-),女,汉族,四川眉山人,硕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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