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论文作者管理机制的构建探析
2017-01-26李春梅
■焦 爽 李春梅
《中医杂志》编辑部,北京市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100700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在发表论文过程中存在的学术不端问题也对社会道德以及科学信誉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2015年12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1],要求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存在违反“五不准”的行为应当主动申请撤销稿件。然而有研究指出,近10年来学术不端行为呈现令人困扰的持续增长的趋势,科研不端行为更加隐蔽,常识性错误以及伪造、篡改、抄袭等典型的不端行为减少,明知故犯的案例增加,现有管理机制未能对学术造假起到充分的遏制与警示作用[2-3]。与通过学术不端手段发表论文而获取的巨大收益和回报相比,撤销论文以公开承认错误的方式掩盖了隐蔽的利益动机,对学术不端者而言学术造假风险与惩罚成本相比相对较低[4],但是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领域的不良影响巨大并且影响久远[5]。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关于撤销论文的指南中提到,撤销论文并不是为了惩罚作者,而是为了纠正论文中的谬误,给读者传递正确和权威的信息,维护科研工作的诚信度,维护学术环境的纯洁性,以及为了提醒作者避免重蹈覆辙,不要违背出版伦理[6]。由此可见,撤销论文并非结束,应当从制度层面着手,建立被撤销论文作者管理、教育、监督、处罚的合理机制,使撤销论文成为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的有效手段。
基于对目前国内撤销论文声明中涉及的撤销论文原因、作者责任明晰程度以及作者处罚现状的分析,探讨合理管理撤销论文作者的必要性、方法与要点,为合理化管理撤销论文作者提供参考。
1 国内期刊撤销论文声明中对作者的处罚
以“撤销论文”或“撤稿”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与万方数据中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2017年1月5日,撤销论文声明发表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撤销论文声明(包括撤稿通知、撤稿申请、撤稿公告等)167篇,涉及被撤销论文207篇。通过阅读撤销论文声明,获得提出处罚被撤销论文作者的声明14篇,占撤销论文声明总量的8.38%,涉及被撤销论文16篇,占被撤销论文总量的7.72%,具体信息见表1。
注:*该作者撰写的共3篇论文因相同原因同时被撤销。
详细分析撤销论文声明中的信息可以发现,所涉及的撤销论文原因主要为“抄袭或剽窃”与“重复发表”,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拒绝作者投稿或者通报作者单位以及上级部门,2篇论文所涉及的作者同时受到这两种方式处罚。
拒绝投稿涉及两个要素:第一,处罚时间,分别为2年、3年、永久;第二,处罚对象,分别为主要责任人(该作者、此作者)、全部作者、相关作者(无法确定具体作者)。
通报涉及三个要素:第一,通报方式,即发函、通知;第二,通报对象,即作者所在单位人事处以及科研处、作者所在单位以及该领域内的其他科技期刊、未明确;第三,被通报人,各撤销论文声明均未明确通报对象为第一作者、通信作者还是全体作者。
全部撤销论文声明均未说明处罚依据。
2 目前管理撤销论文作者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不够重视
发表于2014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国内74种期刊刊登的83篇撤销论文声明中,仅有6篇提出了后续处理办法[7]。由本文检索结果可见,207篇被撤销论文中明确提出处罚作者的论文仅16篇,并未明显改进。然而涉及16篇论文的撤销声明中完整提供所有作者姓名的声明仅有2篇,大部分撤销声明只列出第一作者姓名,还有2篇没有明确作者信息。由于目前检索的撤销声明中个别甚至未列明被撤论文作者姓名,客观上造成即使论文被撤销,相关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也难以被发现。在撤销论文声明中未清晰地列明相关作者的信息以及对作者的处罚方式,一方面无法体现学术研究的严肃性以及对所有研究者的公正态度,另一方面没有反映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应有的重视,无法对其他作者发挥警示作用。
2.2 主观恶意行为定性不清
在定性作者责任时,应当将作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列为首要考虑因素,从而将撤销论文原因分为以下两类[8]。第一,由非主观恶意的原因引起的撤销论文。这类被撤销论文主要是由作者对科学认识的局限性所致,包括论文出现明显的错误和误差、实验结果不可重复等。第二,由作者主观的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撤销论文,主要包括虚构或伪造研究数据、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这两类原因造成的论文撤销对学术环境的影响不同,第二类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在管理或处罚作者时应当与非主观故意原因的作者予以区别,主观故意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以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9]。
本次检索获得的对作者提出处罚的撤销论文声明所涉及的论文均由作者主观的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然而在未对作者提出处罚的撤销论文声明中,相当一部分声明未明确定性撤销论文原因,甚至未准确描述,例如许多撤销论文声明中以“应作者要求”“因作者原因”“因个人原因”“因作者工作疏忽”“由于某些原因”等字眼将撤销论文原因带过,还有个别撤销声明对撤销论文原因只字未提。这些未明确原因的撤销论文声明背后可能涉及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可能涉及期刊出版机构的出版伦理,应当引起重视与关注。
2.3 合著作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不明
明确撤销论文合著作者的责任是合理管理被撤销论文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正如合著作者对论文的贡献程度不同,合著作者对于论文被撤销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例如由于部分作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造成论文被撤销,然而其他合著作者可能毫不知情;又如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论文被撤销,除侵权者外的合著作者可能就是被侵权人。在这些情况下,除主要责任人外,其他作者应区别管理。
在本次检索所获得的撤销论文声明中,多数声明未评判不同合著作者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罚对象也从第一作者到全体作者不等,甚至未明确说明处罚对象。如此可能导致主要责任人免于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或者过度处罚责任较轻者或无责任者,造成处罚不公正。JournalofBehavioralMedicine于2015年发布的一篇撤销论文声明中,明确提及一位作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另一位作者直到论文发表一直对此不知情[10],这样明确区分合著作者间的责任使得对撤销论文作者的进一步合理管理成为可能,值得借鉴。
2.4 处理随意性大,缺乏合理依据
分析本次检索获取的国内撤销论文声明发现,对作者处罚的方式、力度等并无相应规范或准则,随意性大。例如对重复发表这一相同行为,处罚方式包括拒绝投稿与通报,拒绝投稿的时间从2年至永久不等,拒绝投稿的对象从被撤销论文的第一作者到全体作者不等;通报的范围从作者单位到作者单位与相关领域其他科技期刊不等;还有1篇论文受到了拒绝投稿与通报两项处罚。此外,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的处理有时却相同,反映了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对作者的处罚缺乏合理的依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影响撤销论文行为的公平性与权威性。此外,本次检索获得的撤销论文声明中所体现的处罚主体与撤销论文声明的发布者主要为期刊编辑部与编委会,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并未明确处罚主体以及撤销声明发布者,反映了目前尚缺乏管理被撤销论文作者的规范流程与权威的实施主体。
处罚的方式与力度是管理被撤销论文作者的核心要素。在国外,被撤销论文若经核实存在造假或者涉及学术不端,其作者以及相关人员所受到的后续惩罚也相当严重[11-12]。有研究调查了1994—2001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发现的106例被调查的学术不端事件当事人的后续情况。结果显示,43位作者平均3.5年被限制不能发表论文;30位作者平均3.4年内不能接受任何资助;20位作者平均3.2年被协会时刻监管,同时受到2.5年的国际制裁;28位作者更换了工作;8位作者从重要岗位转向不重要岗位[13]。对本次检索所获取的撤销论文声明进行分析,发现只有8.38%的被撤销论文作者被处罚,而处罚方式也仅为撤销论文的期刊在一定年限内拒绝其投稿,并不影响撤销论文作者向其他期刊投稿。论文被撤销后,相应责任者的后期处罚与监管无从知晓。可见,目前我国对撤销论文作者的后期管理、约束、评价还存在欠缺,亟需建立严格、公平、规范的被撤销论文作者后期管理机制。
3 建立被撤销论文作者管理体系
作为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关口,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学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协助其发挥学术管理职能是每一个学术期刊出版机构所面对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已经制定相应制度,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14]。因此,防范学术不端必须建立合理、有效、健全的外部约束制度[15]。
3.1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各期刊出版机构合作甚少,学术不端论文被某期刊撤销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难以防范“问题”稿件再次投向其他期刊。因此有研究者提出,应当根据学科方向建立全国性的学术不端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通过相应社交软件以及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在同类期刊编辑同行中共享,供其他编辑部参考,避免重复劳动[16]。国内科研管理以及期刊出版机构可以借鉴开放学术出版物以及学术产出的开放研究者与贡献者身份识别码的形式与方法[17],采用论文投稿、科研基金申请提交、科研产出管理等科研活动中用于识别科研人员身份的学者标识符,一方面主观上有助于培养学者的科研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客观上有助于监督与管理学者科研的全部过程。同时,可以为不同学术期刊出版机构之间共享作者信息资源提供便利,更好地实现不同机构间的作者协同监管。
对于管理学术不端,单个期刊编辑部或者编委会存在力量单薄、涉及利益相关、缺乏权威性等不足,因此需要更广泛地借助相关学会、专业委员会、科研管理机构等的资源。如前文所述,美国的ORI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被质疑的论文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认证或重复试验,调查结果具备较强的公信力[18],可以有效、合理、规范化地管理相应作者。丹麦、芬兰、挪威和波兰政府也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官方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英国、日本和韩国由学术机构或者基金会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由资助机构牵头科研诚信建设或者由独立的外部机构处理科研诚信问题[19]。目前,我国科技部已经设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该办公室不是常设机构,其资源和责任尚不足以起到很大作用[20]。净化学术环境需要研究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数据库出版商以及相关科研部门共同努力与探索[21]。因此,结合我国学术体系以及科研管理现状,期刊编辑部应当借助期刊主管、主办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着重发挥相关学科学会以及出版伦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建立学术不端问题共享信息数据库,健全学术不端问责制度,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由相关学会以及出版伦理专业委员会牵头,建立被撤销论文及其作者的管理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常设的、独立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
3.2 建立规范化管理流程
3.2.1 完善撤销论文前的调查工作
有研究表明,撤销论文声明中阐明的理由经常不可靠[22]。某些情况下,作者对自身的问题避重就轻,混淆不同作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掩盖学术不端行为。因此,当某篇已发表的论文存在争议时,编辑部或者编委会不应当只听取某位作者或举报者的一面之词,应当全面调查研究,询问全部作者以及利益相关者,质询作者疑点并且给予申辩机会,需要时应当查阅论文的原始记录或者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有些问题甚至需要提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调查、仲裁。在此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或者编委会专家按照相应规程、制度,决定是否撤销论文,采用何种方式刊登撤销论文声明,以保证撤销论文行为的公平、公正。
3.2.2 规范撤销论文行为
针对目前存在的相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式不同、处罚行为缺少明确依据的现状,应当建立撤销论文各个环节的行业规范或者共识,规范书写撤销论文声明,全面报告被撤销论文相关信息与要件[23],将撤销论文声明对所有读者开放获取,及时在相关数据库中标注相应稿件的撤销论文信息,减小被撤销论文对后续研究的负面影响。在需要处罚存在恶意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时,也需要建立并且依据相应的标准或者规范[6,18],包括认定处罚对象、选择处罚方式、判断处罚程度等,尤其应当对撤销论文原因进行客观的叙述,准确的定性,并清晰界定责任人,再由规范的主体根据前期的调查明确相应责任人,规范处罚并且通报发布。
3.2.3 注重撤销论文的后续管理
论文撤销并不是结束。一方面,应当将撤销论文相关信息与本行业期刊共享,按照本学科情况以及撤销论文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例如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关责任者的投稿与刊发等;另一方面,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通告撤销论文相关责任者所在单位以及学术组织,客观说明其行为的性质与涉及的问题,为相关学术管理组织或者机构处理或处罚相关人员提供依据,例如署名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登记公示,并与课题申请、职级评审、研究经费管理等挂钩[24],甚至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纳入征信体系。此外,期刊还应当在稿约中不断完善所有可能导致撤销论文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醒作者避免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4 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现有情况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尚未足够重视对被撤销论文作者的管理,存在对作者主观恶意定性不清,对合著作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分不明,处理随意性大、缺乏合理依据等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应管理机制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研领域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借助期刊主管、主办部门的资源,着重发挥相关学科学会以及出版伦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学术不端信息共享数据库,健全学术不端问责制度,形成撤销论文管理、上报制度,注重撤销论文后续管理。通过上述方式,撤销论文才能够真正有效地终止错误学术信息的传播,为学术组织以及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强化管理的有效信息,使科技期刊成为防范学术不端的重要防线,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抵制与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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