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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中的共同致死问题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肇事罪前车交通肇事

闫 霞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交通肇事中的共同致死问题

闫 霞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常常以造成死亡或者重伤后果为归罪前提。行为人在过失情形下无法形成共犯,因此在有前后两位肇事司机的交通肇事中,若存在无足够证据证明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由谁造成,则对其定性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片面处理,根据不同情节因作出不同理解。

交通肇事;共同致死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①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2.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若是履行救助义务之后再逃离现场的,不认为是逃离事故现场;3.行为人有逃避救助义务或法律追究的故意;4.行为人对自己先前的交通事故及自己的逃逸行为必须明知。

二、交通肇事罪的实务疑难问题

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通常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交通肇事后所发生的的后果持有过失心理,出于疏忽大意的心理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所以在实践中遇到一些疑难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以交通肇事罪简单处理。

以一个案例为例,在破晓时分的街道上发生一件交通事故,前车在公路行驶时没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撞倒过马路的路人,后车在随后几分钟内碾压而过。经过调查与鉴定,能反映的事实是前车在撞人之后意识到撞了人,但不能知道确切的伤害后果,后车在疏忽大意情况下过失碾压被害人,并拖拽至十几米外,被害人在前后两车的作用下不幸致死。由于时分尚早,能见度极低,加上监控画面不能清晰还原事实,且在经过鉴定之后不能明确两车的具体责任,并不能知道被害人在前后车经过时段的伤亡情况。基于该案例的证据不足,我们分几种情况讨论:

(一)该案件中,若要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归责于前车驾驶人,至少要证明,前车驾驶人在撞击被害人之后导致了重伤的后果。只有前车驾驶人导致了重伤的结果,才可以将其逃逸之后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归于其逃逸的行为;若前车驾驶人仅仅把被害人撞成轻伤,这里行为人的行为甚至不能评价为交通肇事罪,更谈不上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此外,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行为人撞击被害人之后,能鉴定出被害人所受的伤为致命伤,则直接将死亡结果评价为前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逃逸行为在案件中不会再有不救助会致人死亡的额外危险,所以不再评价其逃逸行为。

案件中,对以上三种假设,均无足够证据支撑,所以笔者认为前车驾驶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证据存疑时不能认定相关犯罪事实的原则,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论处,且在量刑时应当在最低量刑幅度内考量。

(二)案件中后车行为是碾压被害人并拖拽至数十米远。若要把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归责于后车驾驶人,则要证明后车驾驶人撞到被害人之前被害人是活着,并且没有不能救助的致命伤。若能证明前车将被害人撞成轻伤或者重伤,则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归罪原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后车驾驶人过失碾压被害人的行为,行为人碾压的行为则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若证明被害人在后车碾压之前处于已经死亡的状态,则后车碾压尸体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有观点认为,上述两车的行为,虽不能评价其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其各自的逃逸行为,因两个逃逸均有故意,所以评价为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前车逃逸的行为有作为交通肇事加重情节考虑的可能性,但后车逃逸没有评价其逃逸的必要性,因其逃逸时,被害人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及时的救助,被害人的死亡不会因其逃逸行为而发生,无论是前车或后车导致的死亡,其结果是在逃逸之前就已经发生,逃逸行为已经没有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遂无评价其逃逸行为的必要,更谈不上共同的逃逸致死。

对于该案件的认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作为归罪的前提,而交通肇事罪中实行行为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的违章行为。该案中若前后车的驾驶人车辆的安全系数均不合格,是两车刹车装置的问题,或者车辆按照规定做了年检和定期维修,事故是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两车的驾驶人分别对死亡结果成立交通肇事罪,另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两车驾驶人均不适用逃逸情节。

[ 注 释 ]

①贾宇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8:291.

[1]唐晓芹.交通肇事罪理论争议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

[2]陈洪明.论交通肇事逃逸[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8,3(8).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4]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260.

D

A

2095-4379-(2017)06-0244-01

闫霞(1993-),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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