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合伙法人公司法

蒋 哲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

蒋 哲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公司法在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大多数的经济组织形式都越来越多地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而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调整必须有着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来进行。但是在公司法中仍然需要有一些基本的问题亟待厘清,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公司法解决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公司法的基石问题,就是对于公司的定义,主要的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公司的通说中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出发来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进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对公司进行定义。

公司;合伙企业;法人人格;有限责任;税收;独立人格

公司法的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至少有着五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公司是法人,而企业不是,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二,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的股东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的是更为广泛的无限责任;缴纳的税收不同,公司通常是双重缴纳税收的,而企业不是,其缴纳的税收是单独缴纳的;第四,行使经营权的方式不同,公司一般来说都是独立地行使经营权,而企业行使经营权时常常会收到不同程度的其他权力的干涉;第五,规范程度不同,公司通常是由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即《公司法》,而企业只是由合同对双方进行约束。

一、法人人格

随着近些年来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标准正在朝着模糊化的方向发展,是否说明只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定就是公司,而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的就是合伙企业。一般来说,独立法人人格就是直公司可以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公司的财政与股东的财产是相分离的;第二,公司的责任与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相分离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即不能在法律上从事自然人能够做的事情。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依赖很大程度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原因。但是在今天仍然利用法人人格作为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标志着实有点勉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人人格的概念已经被模糊化了,合伙企业等也被法律赋予了法律人格,成为了法律上独立的人。

二、公司的责任承担

一直以来,股东的有限责任一直是公司保护股东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其优越性所在,即相对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来说。但近年来合伙企业模式的不断探索,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有限责任的限制。合伙企业现在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而其中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与公共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即有限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工地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

三、税收问题

一般认为,双重税收问题也一直是区别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公司来说,公司不仅仅要就其公司的财政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收,股东的个人收入也需要依照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而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并不需要就其企业的所得就行交税,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但是认为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交税问题的产生,对于公司的形式也不断的进行革新,将公司和企业进行混合,以此来避免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所以双重税收现在并不能作为区分公司和企业的显著性标志。

四、经营权的行使

公司一般是独立地行使经营权,意思就是在公司内部设立各种管理机构,通过其自己设立的内部管理机关对公司进行管理,并保证公司的良好运行。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上的人其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有行为能力的法律上的人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通常是通过其设置的管理机构进行的。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做法不同,美国将公司、企业等都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扩大了法律上拟制人的范围。

五、规范程度不同

公司通常是由《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的,其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都严格遵循这法律的规定;而企业同时是由协议对其进行规划,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很多公司法的制度都使用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强调合约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能否突破公司法的规定而成为公司活动经营的主要依据呢?英美法系国家已经逐渐地往这种原则上靠拢,而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我国在《公司法》的修改中,通过规定,股东选举和更换董事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选举和更换股东大会的专有职权授权出去。从而公司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

[1]顾敏康.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J].法学,2013,05:80-86.

[2]彭真明,常健.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J].法商研究,2005,04:37-46.

[3]史惠宁.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4]张力.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5]陈会平.论公司社会治理[D].复旦大学,2013.

[6]周小龙.2013年中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综述[J].公司法律评论,2014,00:325-340.

[7]卢书桃.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反思与借鉴[D].暨南大学,2005.

D

A

2095-4379-(2017)06-0240-01

蒋哲(1991-),男,汉族,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合伙法人公司法
法人征订(新)
法人形象广告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打造世界领先内生动力——中国石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与思考
非营利法人破产特殊制度安排研究
基于分时权变视角的合伙治理创新研究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