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2017-01-26李思明
李思明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浅析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李思明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诉求更加多元化。作为传统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群众权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据此,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非诉;纠纷;调解
一、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公正与效率”和“高效与权威”是十六大、十七大对司法体制改革所定的方向。三次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涉及的是司法独立、消除司法腐败、司法制度和人员安排等方面,笔者认为,接下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
对于司法权自身而言,本质是用来解决纠纷,势必最终也是要体现在对于纠纷的解决上,是否能够公平、有效、及时的解决纠纷,是最根本的评判标准。传统诉讼程序的繁杂、漫长、费用高昂是固有弊端,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司法正义的价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及时的解决纠纷,提升司法效率、正义和公信力。
(三)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及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方式,同时涉及到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浅析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
(一)国家主导的缺失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需立足于本国现实状况,相较而言,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在多元解纷机制建立之前便已成熟,非诉解纷机制是可以依靠公民社会自身的能力完善,而我国存在公民社会发育不足和法治建设不够成熟的客观因素,非诉讼纠纷机制的建构难度更大。其次,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是“网络化”的,但我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彼此之间缺乏衔接,整体上呈“碎片化”。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国家主导为核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传统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划分角度单一
目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划分方式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层次不穷、类型复杂多变的纠纷。因此,细化纠纷类型,研究行业协会调解、工会调解、司法调解、第三方独立调解等,畅通民众言论自由、公众参与社会生活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同时也是公民信息获取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主体不满情绪发生时,如果能充分的表达,获取相关的信息,进行咨询等就很可能避免达到冲突和纠纷处理阶段。
(三)《人民调解法》与新调解方式的不适应
2016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从意见中看到最高法对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部署。笔者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但是也容易造成各部门工作推诿、拖延。建构平台化调解工作模式,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人民调解以往的局限性。随着改革意见的出台,下一步就需要研究相关的监督、保障制度措施以及对《人民调解法》完善的问题。
三、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
(一)强化国家主导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介入纠纷、解决纠纷是国家司法本质、国家价值的体现,更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保障。2015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提出“国家主导”理念,强调了国家权力在其中的应用。以往认为强化社会作用,社会组织自治必然弱化国家主导。实际上,强化国家主导,有助于提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促进不同机构工作的资源共享、衔接以及平台建设。
(二)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
长期的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带领党员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可靠保障。政党领导、国家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核心理念。现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有着坚实的人民基础和广泛的人民参与,基础决定了离不开党的核心领导。
(三)细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类型
新时期下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以纠纷内容为基础,研究如何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以更小的成本、效率更高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将传统的人民调解分为社区调解、乡村调解、协会调解等,将传统的仲裁组织仲裁分为行政仲裁、行业仲裁、协会仲裁等。除此之外,研究网络平台实时调解、第三方独立调解等新兴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1]陈佩.社会自治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13.
[2]胡仕浩,龙飞.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水平[N].新浪司法,2016-7-6.
D
A
2095-4379-(2017)06-0238-01
李思明(1990-),男,汉族,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