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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2017-01-26迟占霞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合法权益合法

迟占霞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迟占霞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核心元素,证据认定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在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权的组织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确保行政程序依法进行的重要保障,所以研究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具有实质的现实意义。本文紧紧围绕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这一核心要素,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研究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以期在行政程序中做到合理、合法。

行政程序;非法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

一、引言

证据认定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影响着案件的发展结果,所以说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政实践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认定、评判、运用等都存在着违法问题,造成了非法证据的肆虐,从而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化,导致了不公平的执法结果。

二、非法证据的含义

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在了被告人或者是第三人的口供和情报上,也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在了言词证据上,排除了实物证据。我国将非法证据定义为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或者是证据收集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它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我国的非法证据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

具体而言,非法证据就是指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收集方式方法、证据体现的内容、证据的存在形式、证据的提供主体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非法证据主要包括四种非法情形:第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方式方法不合法。第二证据的内容不合法。第三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第四,证据提供主体不合法。由于主体不合法而使证据非法的情形主要是指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言词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一)收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认定与排除

法律明确规定收集证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局限在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反映了法律制定者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效力的考量。一方面通过严格限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才予以排除来规范证据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又根据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给予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予以采信的余地。

(二)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指的是在他人不知道或者是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偷怕、偷录、窃听等方式方法来收集的证据。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一法律文件对于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明确了以偷拍、偷录,窃听等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若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若是采用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是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其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时候有些必要的证据是很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而这些证据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倘若一概的否定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的效力,那么对于案件的裁判也是不利的。权衡利弊,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状况,法律做出了如此规定,相对来说是适合我国行政执法发展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因收集证据较为困难,常常会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来收集所需要的证据,对于以这种方法收集证据的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直接排除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证据,因为这样的方式方法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结语

以上三种情形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其他的若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把控证据这一关,真正做到合法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的关键因素,证据决定着案件的发展状态和案件的最终结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机关更应该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评定和运用,争取在行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便切实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朱新力.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J].中国法学,2013(04).

D922.11;D

A

2095-4379-(2017)06-0221-01

迟占霞(1976-),女,内蒙古赤峰人,硕士,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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