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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2017-01-26余文磊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出资公司法

余文磊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余文磊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2013年新公司法的颁布为视角,认为“资本认缴制”没有突破公司资本法定、真实、维持的法律原则,更没有减轻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责任;笔者结合股东出资催缴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认缴资本;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认缴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冲击

(一)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缺失

公司经营管理中,尽管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存在,始终发挥了担保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实现的功能,换言之,公司依赖于其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并以公司注册资本来担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为认缴登记资本制。此时,注册资本担保公司债权人的功能完全被否定,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岌岌可危。

(二)股东自治权扩大挤占公司债权人利益

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优越的自治空间,同时也意味着股东自治权利的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资人或股东,为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用尽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的道德风险,尽量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来获益。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量

(一)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剖析

首先,股东认缴出资行为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出资的承诺同时成为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出资承诺既是对约定出资义务的违约,更是对于法定出资义务的违反。其次,无论资本的认缴还是实缴,都不会改变股东出资义务的存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股东意思自治决定,法律不再强制性规定;但是股东的出资数额却是确定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观念转变

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中,静态的资本信用却不再能很好地发挥担保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功效;作为动态的资产信用,却能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作为公司承担债务的法人财产。笔者认同赵旭东教授的观点,用动态变化的、真实可靠的“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的思路,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三、构建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一)构建股东出资的催缴程序

构建以催缴为原则,以诉讼为例外的股东催缴出资制度,将催缴制度作为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前置性程序,既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债权人参与治理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往往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却常常存在“一股独大”或监事会监管失职的情形;且仅在公司破产时可适用《破产法》有关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抑制了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参与度。在资本认缴制条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期限由认缴股东意思自治决定;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类比公司的资本折合、转化成相应份额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更有效监管公司的运营,发挥债权人治理公司的优越性。

(三)建立公司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资本认缴制实施后,若公司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行为,如抽逃出资、尚未及时认缴出资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首先,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次,转变政府行政监管模式,构建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次,建立公司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并积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经核实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公司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四)强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有限责任制度这道保护屏障,使股东丧失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矫正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但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加以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责任主体,“滥用”行为的界定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程度的判断等系列问题,以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

[1]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

[2]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5).

[3]陈一民.公司资本认缴之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D

A

2095-4379-(2017)06-0213-01

余文磊(1992-),男,汉族,四川眉山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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