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研究
2017-01-26刘佳
刘 佳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研究
刘 佳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我国禁毒工作开展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废除了劳教制度,戒毒理念从原有的行政处罚措施转变为以治疗矫正为主的模式。戒毒方式发展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具有相对完整的戒毒体系。但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处罚目的,与时代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矛盾。本文在介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有效措施,望采纳。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一、引言
毒品是危害社会的重要源头,吸毒、贩毒、制毒等行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戒。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毒品力度增加,毒品行业呈现出隐蔽化、吸毒人群蔓延化以及毒品多样化等特点。从2008年我国实施《禁毒法》以来,强制戒毒体系逐渐向社区戒毒为主导的方向转变。在禁毒法中首次提出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方案,但从具体实施效果来看结果差强人意。我国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目的在于降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吸毒群体、惩戒吸毒行为,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与家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对吸毒者的救助与服务,体现人性化的制度理念。基于此,加强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述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
所谓的强制隔离戒毒,主要是经过我国劳教戒毒制度、强制戒毒两种制度优势结合的产物,在我国已经存在十几年的实践。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强制隔离制度成为了目前我国戒毒工作中的核心制度。具体来说,强制隔离戒毒指的是,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送至封闭的戒毒所进行隔离戒毒,是一种对吸毒成瘾人员心理、生理上的戒毒矫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具有相似,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强制戒毒场所与其他监管场所在工作理念上有本质的区别,应该处理好运转与挽救惩治、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关系。为了提升戒毒工作的有效性,强制戒毒所干警需要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同时树立有效的戒毒工作理念。处罚制度、戒毒制度是目前针对吸毒成瘾人员设置的两种制度,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融合了这两种制度,通过完善的医疗措施、矫治教育,帮助吸毒者戒掉毒瘾,让其尽快的回归社会,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惩戒的作用。
(二)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下,强制戒毒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提升与完善。在戒毒过程中,强制戒毒仅仅是一个环节,并不是全部。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延长,但连续强制戒毒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而由于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戒毒体系,加上社会帮扶作用不及时,导致强制戒毒结束后,复吸率较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经费问题,相关设备、医疗条件等不够完善,导致戒毒效果不佳。从总体强制戒毒体制实施后的结果来看,这种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发展,无法做到帮助戒毒者彻底戒毒,对吸毒者蔓延的控制效果一般。
三、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强制隔离期限的机动性设置
为了实现我国戒毒体制向社区戒毒的方向转变,应该改变以往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固定期限。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尽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由于接受戒毒的人员对毒品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很多都是由于自身自制力不足导致的。无论是强制隔离戒毒还是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等目的一样,都是希望帮助戒毒人员彻底的戒掉毒瘾,帮助其尽快的回归家庭与社会。这种具有治疗性质的工作,“病人”隔离期限固定规定显然不应该。通常来说,在医学领域研究中发现,戒毒人员脱毒期为7-20天,而心理戒毒期就存在不稳定性,这与戒毒人员个人自制力、意志力等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般需要将戒毒过程分为生理脱毒、心理脱毒以及回归社会,经过前两个阶段隔离治疗等,逐渐与社区戒毒联合起来,更能够提升整体的戒毒效果。
(二)坚持戒毒为主、惩罚为辅的戒毒理念
在《禁毒法》实施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主要坚持重惩罚、轻戒毒的理念,这与戒毒工作基本思想相违背。在这种理念下,当戒毒人员离开强制隔离戒毒环境后,如果自身意志力较低,很可能再次走上吸毒的道路;而《禁毒法》颁布实施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治疗等逐渐代替强制戒毒,成为戒毒工作的核心。因此,在今后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修订或完善过程中,应该注重这种理念的转变,坚持戒毒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今后戒毒工作的重点,也需要以心理治疗、戒毒教育、后期康复等几个方面为核心,保证戒毒人员能够彻底的戒掉毒瘾。
(三)发挥医疗在强制隔离戒毒中的作用
在《禁毒法》改革与完善过程中,戒毒的重心已经逐渐向社会治疗与社区康复方面转化。根据强制隔离戒毒的本意,主要是为了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其彻底戒掉毒瘾。因此,应该避免今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发展延续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的老路。应该明确戒毒人员不仅具有接受强制戒毒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治疗的权利。强制隔离戒毒只是一种手段,而医疗治疗才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根本所在。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该建议与社区医疗机构接轨,享受政府医疗救济,采用有效的治疗方式。
(四)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权
戒毒人员也是合法公民,一样享受合法公民的权利。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是对其曾经吸毒的惩罚,而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为了让其更好的归回社会,必须加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根据有关的调查显示,很多吸毒人员戒毒后重复吸毒,是由于在其回归社会后往往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在求职、爱情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导致这些人员心理失衡,走上了复吸的道路,不仅影响我国整体戒毒工作,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一方面,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禁止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采访、报道,也不允许闲杂人员对隔离场所进行参观;另一方面,在康复阶段,社区工作人员在宣传中不能搞反面教材等方式,也不能采用广播类媒体进行传播。最后,严格制定保密条例,并严格的坚守,避免戒毒人员的信息遭到泄露。
当然,帮助戒毒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还需要从提升其再就业能力入手,可以在其戒毒期间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让其掌握一门技术,同时加强心理指导等,让其从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我国戒毒体系中重要的制度,也是相关戒毒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保障。在社会不断发展中,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加体现制度的人性化,强化对强制隔离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加强对戒毒工作的研究,建立以强制隔离、社会治疗以及社区康复等一体化的戒毒体系,坚持以治疗戒毒为主的原则,帮助戒毒人员尽快的回归社会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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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198-02
刘佳(1987-),女,汉族,河北衡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