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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动者权利

田 音

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田 音

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法律关系,关系着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市场中的劳动者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明确协调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使其适应社会的需求十分必要。为了更透彻的理解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本文通过介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以及如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对于更深层次的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理论大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法律地位;研究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以及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推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经济发展取得巨大的进步,随着而来的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的需求数量大大增多,并且在我国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同时,不仅对外发展经济和贸易往来,同时也吸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文化和管理经验,学习国外的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此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势在必行。在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之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因为原来的的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关系一般都建立在彼此的信任之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比较低,因此我国的雇佣者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于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更是不够明确,劳动者明显的缺乏维权意识。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不够合理,有时会对于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侵害。此外,劳动合同的模式也不够规范,在发生冲突时,如果采取法律途径需寻求解决办法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困难,模糊,造成裁判不够公平正义。

其次,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保障等条款不清晰或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利润是企业家经营和工作的动力和追求。因此,为了获得最大程度的利润,企业家作为雇佣者会最大程度的削减关于员工方面的支出,在员工的保障方面支出缩水,侵犯劳动者的权利,为了规范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应该进行相关立法,将这些情况一一规定其中,对于雇佣者的不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再次,在实际参加工作过程中,资本家的固有属性是剥削,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后,会出现一些加班情况,在出现加班情况时,有的雇佣者并没有给予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待遇,因此,在进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时,将加班工作的情况应有的福利以及不遵守规定办事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关规定,对于约束雇佣者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十分必要。

最后,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在多年的研究和调查数据中可以发现,很多公司随意减低工作的绩效标准或者增加单位时间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这就造成员工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企业以此为理由扣除员工的工资,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侵害。面对这种情况,对于公司的工资绩效标准改动情况进行相关的约束势在必行,在立法过程中也要必须有所体现。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

在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进行探索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该项部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界,清晰的规范劳动者与雇佣者在此期间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为了防止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也会对于雇佣者企业进行相关的限制和约束。

劳动合同法,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该项部门法律是合同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也体现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精神方面便要求劳动者和雇佣者二者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平等双方主体之间的约定,平等的约定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调整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因为就社会的普遍观点认为,劳动者对于企业单位类型的雇佣者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从属于雇佣其进行劳动活动的企业单位,这样的方面看来,劳动者相对于企业单位的雇佣者便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明确协调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使其适应社会的需求十分必要。

鉴于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的平等性和从属性关系,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做是合同法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合同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内通过制定专门调整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条文,进而对于劳动者和雇佣者企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部门法律,对于我国规范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定位

在我国,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背景是,面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我国开始设立专门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尽量避免不公正待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等的解决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出现的纠纷矛盾。但是劳动者和雇用单位之间是处于平等关系之下的两个主体,在最初进行立法时,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处于平等的位置之下,双方均有权利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方向提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劳动者希望立法者在修订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对于企业单位的权利进行限制,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需要突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调整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企业单位作为雇佣者一方,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出资的一方,而企业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为了保护自己固有的利益,为自身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企业对于限制劳动者的法律条文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约束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等方式,使得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单位谋求更高的利润。

从劳动关系的属性方面观察,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有一定影响,因此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该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律属于社会法律的一种。在我国,目前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雇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不明确,劳动力市场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另外,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关注不够,在之前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对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关注过高,忽略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于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没有适当的关注。

在进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时,需要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从前,我国的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关系一般都建立在彼此的信任之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比较低,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雇佣者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劳动者明显的缺乏维权意识。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不够合理,有时会对于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侵害。此外,劳动合同的模式也不够规范,在发生冲突时,如果采取法律途径需寻求解决办法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困难,模糊,造成裁判不够公平正义。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的问题和现实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应该定位成为社会法,为了社会稳定而对于劳动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中坚持和加强公权力对于劳动关系领域的介入和干预,是中国现实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也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立法所坚持的原则。

[1]黄孟复,胡德平.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9(16):48-50.

[2]常凯.劳动关系学[J].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10,12(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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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6-0192-02

田音(1982-),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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