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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油污损害环境的赔偿范围

2017-01-26王思佳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船舶

王思佳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论船舶油污损害环境的赔偿范围

王思佳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技术的提升,海运中石油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导致油污污染环境的事故也不断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本文阐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环境的概念,论述了油污污染环境的危害和特征;介绍并对比国外、国内法律对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及赔偿范围;最后主要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提出建议。

油污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与中国沿海船舶“顺凯一号”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塔斯曼海”号油轮右舷第三舱所载二百余吨文莱轻质原油泄露,在事发海域形成了大面积的海域污染达359.6平方公里。此次船舶原油泄漏事故给邻近的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的问题,鱼类、虾类等海产品无法食用,使渤海湾附近的渔业养殖户和渔民遭受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塔”轮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案例不仅是我国第一次按照国际公约向外国的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例,同时也是我国首例针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涉外索赔案件。同以往类似案件不同,“塔”轮案能够注重远期整体性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国家长远利益的损害。由此说明,我们国家法律程序开始侧重于船舶石油泄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海洋管理法制化同国际接轨。

一、船舶油污损害环境概述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由于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故在讨论前,首先要对研究的范畴进行初步限定。

(一)环境损害的定义

本文环境损害的定义采取狭义的概念,概括为:运载石油的船只,由于发生泄露而导致其装载的持久性油污对一片水域中的海洋资源、海洋生物、海水使用质量等海洋环境本身的损害。

(二)船舶油污损害的定义

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运行或出现事故时,由于船舶燃料油或运载油等的流出或排放,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甚至从而产生的更大的损失,包括在事故发生后,以阻止或减少污染为由而采用的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船舶油污污染的危害

油污污染发生后,油污会迅速在水中扩散,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都有着难以估量的危害:

1.船舶油污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当油污污染发生,栖息在海洋附近的鸟类羽毛会沾染油污,同时油污会通过鸟类的喙进入消化系统,使其中毒死亡。

海面上形成的油膜会隔绝阳光,使海洋中的植物无法获取充足的阳光来进行光合作用。油类会被浮游生物吸收,通过食物链的传输最终威胁到整个生态系统。

此外,油污还会影响到被污染海域的水产养殖业,给渔民带来经济损失。

2.船舶油污污染对人体健康及安全的危害V油污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主要来自于油污中的苯及其同系物,短期接触苯及其苯类物质,会导致味觉反应迟钝、昏迷、反应迟缓、头痛、眼睛流泪等,在海上油污清理进程中,苯会通过呼吸、皮肤接触及进食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会造成较高的癌症发病率。

(四)船拍油污对环境损害的特点

1.污染扩散范围较大

由于海水流动速度快,油污污染倾向于扩散到更广泛的领域,加之船舶在域上的航行,同时油污会沿着食物链层层累积,最终对整个污染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都造成严重的影响。

2.损害的潜伏期长,受损价值难以确定

在海面上发生油污污染后,油污难溶于水,导致其在水面上形成油膜,从而阻挡了阳光,影响了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而生态系统无法获得足够的有机物和氧气,会导致食物链中更高级的生物数量减少,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

3.油污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调查评估需要更强之有效的技术

油污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并不只是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基于技术和经验进行统计分析,在进行评估前,要通过对海洋的观测获得所需数据,并进行分析检测,在综合各数据以及经验的基础上,对被污染水域所处环境等级作出必要的客观评价。

二、国外法律对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CLC和FC的相关规定

CLC1969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只排放或溢出油类,在除涉事船舶之外所造成的污染;二是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三是采取了必要措施却进一步造成了损失。

(二)OPA1990的相关规定

OPA1990对于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有着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在OPA1990中,有更多的因船舶油污事故带来的损害被纳入了赔偿的范围中。比如,OPA1990对“自然资源”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将“自然资源”列入“环境”的范畴,规定了可以就油污导致自然损害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我国是CLC1992的缔约国,该公约已经于2001年1月5日在我国生效,属于我国船舶油污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我国一直没有加入1971FC和1992FC。在国内的法律制度方面,却始终没有一套全面的赔偿机制,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则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中。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我国油污损害赔偿相关领域的混乱才得到了解决。

四、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综合国际有关油污损害环境赔偿的相关立法,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环境赔偿范围的法律机制。

(一)合理厘定油污损害环境的赔偿范围

首先,是渔业资源损失。油污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其对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我国目前按照损害时间来进行划分的,但若想要真正做到再发生油污污染之后恢复渔业生态,就应该把所有可能发生和尚未发生的各种渔业生态的损害统统纳入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其次,其他环境资源损失。油污污染发生后,生态系统无法获得足够的有机物和氧气,会导致食物链中更高级的生物数量减少。本文认为,船舶油污损害环境发生后,应当对发生的损害进行全面的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造成的海洋环境的直接损失、为降低损失和恢复生态所采取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污染范围及损失调查评估的费用。对于这部分的受偿主体和赔偿细节,OPA1990有很高的参考价值,OPA1990规定自然资源遭受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含了因自然资源遭受损害产生的评估费用,利用自然资源人的经济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美国油污法还规定了每项费用的受偿主体,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二)确立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船舶油污损害环境中,赔偿范围能否顺利追偿需要有力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个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可以激发社会对于油污损害环境的重视。不仅个人、单位等一般诉讼主体可以提起环境诉讼案件,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进程。

(三)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基本都是在污染损害发生后,法院在受害人的申请下成立赔偿基金,此间经历的时间过长,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要未雨绸缪,在损害发生前就鼓励各方积极投身于赔偿基金的建设上来。

[1]张兴书,刘桓佑,彭岩冰,万发仙.论船舶油污损害环境的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6(18).

D

A

2095-4379-(2017)06-0187-02

王思佳(1994-),女,汉族,山东济宁人,本科,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在校学生,研究方向:船舶油污损害环境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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