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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7-01-26魏曼曼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许可知识产权游戏

魏曼曼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40



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魏曼曼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40

本文对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相关视频的知识产权属性,游戏直播平台终端用户的相关权利和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游戏直播平台加强法律保护,促进游戏直播行业发展。

游戏直播;平台运营;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游戏直播平台发展迅速,一系列游戏网络直播平台如YY、斗鱼等游戏直播平台在大众中广为传播,成为社会中一种流行趋势,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直播平台给游戏玩家提供了演绎和创作表演的空间,游戏直播平台是游戏玩家展示游戏战果和游戏技巧的平台,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游戏直播平台与电子竞技行业有着紧密的关系,游戏直播平台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通过网络媒体或电视媒体等媒介进行游戏直播。但部分游戏直播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没有通过游戏开发者或著作者的许可和授权便进行直播,侵犯了游戏开发者和著作者的著作权,所以出现多例侵权纠纷行为。电子竞技游戏作为一类作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将其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的一种。本文对游戏直播平台下对电子竞技游戏的知识产权属性,游戏终端用户权利及游戏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问题进行阐述。

一、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的相关视频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法定作品的类型作出规定,但并没有明确游戏作品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保护。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的相关视频的知识产权属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游戏直播平台中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玩家将游戏赛事传播给他人,会在游戏直播平台中插播广告,提供增值服务等商业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在游戏直播平台中对游戏软件及游戏中的音乐,美术作品使用属于侵权行为[1]。根据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协议,禁止游戏玩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游戏赛事等视频在网络中进行传播,部分游戏直播的行为一般是未经过游戏运营商的认可,因此侵犯了游戏运营商的权利和游戏开发运营公司的经济效益,游戏商家可以通过用户协议和著作权条例对游戏主播追求其行为责任。由于游戏直播平台是游戏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需要签订直播协议,因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游戏直播平台在运营中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游戏直播中需要通过游戏运营商的许可,才能形成良好的游戏直播态势,促进游戏直播行业良性发展。

第二,一般电子竞技比赛的直播视频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作品,其中涉及到导演、摄影和参赛选手等人员的共同创作,按照国家法律相关条例规定,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根据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制片者,其他参与作品创作的工作人员没有行使著作权的权利[2]。电子竞技赛事的视频中,比赛的举办方享有该视频的著作权,未经过举办方的知识产权许可,直播竞技游戏比赛视频属于侵权行为。游戏竞技游戏比赛的基础在于游戏,通过商业活动的方式对游戏进行表演。游戏直播平台上对竞技游戏比赛视频进行直播首先需要得到游戏运营方的许可,和赛事举办方的许可,向游戏运营商支付一定的酬劳。

二、游戏直播平台终端用户的相关权利

游戏直播平台的终端用户也就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展现了个人的游戏技巧及智力表现。但部分人认为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表现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不需要法律保护。但是在游戏实际过程中,游戏运营商给游戏玩家提供了足够的操作空间,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游戏技巧和智力投入都属于一种创作行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我国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了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因此游戏玩家的游戏技巧与相关操作行为都属于游戏玩家的个人权利,受法律条例保护。从根本上讲,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游戏的演绎者和表演者。

(一)游戏玩家是游戏的演绎者

游戏玩家是游戏的演绎者,其创作的游戏技巧与游戏行为是一种演绎作品,其中包含了游戏玩家的劳动成果。游戏运营商在游戏开发和销售中,通过让广大用户对开发的游戏进行体验,向市场上推出一款游戏产品时,默认了游戏玩家的创作行为,游戏玩家可以在游戏的基础和平台上发挥自己的独创性与劳动成果,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也就是作品的演绎行为[3]。游戏玩家在游戏的操作和创作中需要游戏运营者和开发者的许可,但在游戏推向市场中时,就说明了游戏运营商已经对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默认,也就是对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许可。游戏直播平台在进行游戏直播时不仅需要得到游戏演绎作者的许可,还需要得到游戏运营商的许可。

(二)游戏玩家是游戏的表演者

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游戏商家提供的自由空间,在这个空间中进行操作行为,而这种操作行为中具有游戏玩家的智力投入,属于非物质性的劳动成果,因此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操作行为具有相关权。游戏玩家是对游戏即原有作品的一种表演行为,对游戏传播存在重要影响。当游戏玩家通过互联网或直播平台中进行直播,构成公众传播行为,或者将游戏中操作的相关视频在网上进行任意点播,都属于公众传播,表演者在对他人作品进行公开表演,需要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可,虽然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受到运营商的许可,但并没有默许游戏玩家将游戏中操作的画面或视频进行公开传播,这种公共传播的行为受到游戏开发商的限制,需要经过游戏开发商的认可才能进行游戏直播行为。

三、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游戏直播是游戏玩家通过相关直播平台对游戏的操作行为及操作画面和操作视频在网络中进行直播的行为。游戏直播平台具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游戏玩家与游戏直播平台进行合约签订,另一种是游戏玩家将游戏中的操作行为及游戏画面或游戏视频上传到游戏直播平台中,供游戏爱好者观看。合约模式下的侵权认定,是游戏玩家和游戏直播平台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属于游戏的演绎作者,其操作行为属于演绎行为,但在演绎作品的使用中需要得到游戏开发商和著作人的许可,游戏玩家在没有经过游戏著作人的认可情况下在游戏直播平台中将游戏画面或游戏视频进行公开传播是对游戏商家的侵害。而将游戏视频上传到游戏直播平台中的经营模式下,游戏玩家属于直接侵权行为,而游戏直播平台属于间接侵权行为,游戏直播平台为游戏相关视频提供存储服务,是在明知游戏玩家将游戏视频上传是一种侵权行为下,仍对这种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在法律中属于主观过失,但这种视频上传的经营模式是对信息网络传播和表演权利的侵犯,用信息网络表演权和传播权进行规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游戏直播平台的侵权行为是我国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之一。我国电子网络游戏在法律中类属于电影作品下的一种。游戏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根据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其侵权认定不同,但不论是哪种经营模式都对游戏开发商和著作人公司存在损害,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游戏直播平台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仍较为滞后,游戏的著作权仍不明确,需要对电子网络游戏行业中的游戏产品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

[1]徐蒙,祝仁涛.新媒体视域下UGC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以网络直播为例[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6,04:13-17.

[2]何卓耐.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9:191-194.

[3]秦俭.著作权确权的现实困境及路径探析——以传统媒体节目著作权确权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6,11:51-59.

F224;F49;F

A

2095-4379-(2017)06-0183-02

魏曼曼(1975-),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就职于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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