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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2017-01-26罗建宏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

罗建宏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广东 龙门 516800



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罗建宏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广东 龙门 516800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对刑事诉讼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监督是确保我国司法公平的重要保障。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在立案、侦查、审判、裁决、执行五大环节的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刻不容缓。

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贯穿于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裁决、执行五阶段。如其中在任一环节的监管机制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和审判质量,会影响到检察院的司法形象,损害司法公正。本文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在上述五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检察院刑诉监管机制。

一、当前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现状与原因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刑事诉讼活动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在践行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由于监督检查机制缺乏全面性、灵活性和系统性,出现以下问题:

(一)立案监督活动较滞后

在立案监督环节,公安机关对案件没有立案或者对立案案件进行撤销的过程并没有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进行联动。很多案件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事发人或周围的群众启动,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通过当事人的举报和申述等环节,这也就使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程序没有真实奏效,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监督认知不足,方式落后

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知不足,这导致侦查实践活动中侦查方式过于保守和落后,影响了案件进展。实践中很多案件往往都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才介入,介入过程中,更多依靠书面侦查这种很难反应违法行为的材料。此外,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在职责分工上有诸多条例存在分歧,这对于两家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都存在影响。

(三)庭后监督缺乏科学性

为维持与法院的关系,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往往发生在开庭后,没有当庭对案件进行及时的监督,未对法院刑诉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偏,这显然不科学。

(四)裁决监督不明确,抗诉缺乏操作性

对法院审判案件如不服,有上诉需求的案件,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监督不明确,对案件在审理期限,诉讼期限无具体说明。另外在受害人抗诉案件中,裁决缺乏依据,工作细则缺乏指导和可操作性,对案件的处理周期造成影响。

(五)执行监督缺乏联动

执行监督缺乏联动体现在检查机关和执行机关工作常脱节,手续交接存在漏洞,过程缺乏档案材料的记载,管理中的不规范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二次犯罪的机会。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刑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诉监督存在漏洞的首要原因是法律体系和司法解释欠完善。为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对刑讼监督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文件和制度从规范上、章程上、司法解释上全面优化,要做到条条有依据,句句有解释。二是对现有的监督检查法律文件尚未明确和有歧义的条款加以说明,彻底剔除案件受理和监督检查中的漏洞。

(二)强化监督检查领导机制

鉴于当前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特殊的层级关系,需要贯彻“监督和领导结合”的原则。法律赋予了不同层级检查机关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要利用好这个原则,从立法、人、财、物管理和体制制度上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建设,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合理介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实现横向领导和监督的程序化、法定化。

(三)完善刑讼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要在立案、侦查、审判、裁决和执行五环节中落实目标责任制,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加强竞争,提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要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贡献的给予奖励,出现错误的要鼓励和加强教育,同时形成有效的奖惩制度和记录。

(四)完善刑讼监督评估机制

对刑事诉讼监督进行有效的评估机制是必要的。案件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执行的效果如何反应,有无对同类案件可以借鉴的监督经验,这都需通过一定方式的评估手段来体现。具体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对象访谈,上下级述职等方式。

三、结论

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体系的改革,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体现“公平”为灵魂。新时期,案件的发生和发展有新的特点,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更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要切实完善这一监督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人民,需在五大环节中注重监督机制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1]朱丽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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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6-0169-01

罗建宏(1987-),男,广东人,本科,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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