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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看我国刑事司法公正

2017-01-26朱广冉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限期

朱广冉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看我国刑事司法公正

朱广冉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呼格吉勒图案”最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告终结,但是该案所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司法的公正性遭到了质疑。不得不说,正式司法人员落后的侦查理念、非法的侦查手段等因素才造成了这起跨世纪的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的解决,不仅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紧密配合与相互制约。

冤案;司法公正

一、“呼格吉勒图案”

(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与同事发现被害人死于公厕后报案,之后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同年五月,一审判决杀人罪和流氓罪,决定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隔了62天。”[1]2005年真凶落网;2014年12月15日,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疑点重重

“从事后各方披露的情况看,呼格吉勒图案的证据瑕疵或漏洞是显而易见的。”[2]首先,从案发当日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仅62天,依照当时的侦查水平,在重要物证缺失的情况下,62天能否将案件真实审理清楚。其次,有拷问的迹象,这表明了呼格吉勒图案在审讯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由此所得的证据不可被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而在本案中,非法取证所得的被告人坦白证词却被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再次,精斑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先是没有与呼格吉勒图的精液进行对比,后又神秘失踪。

关于重审的原因:一是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尸检报告不相符;二是血液检测后的血型匹配并不能说明二者是同一人的血液;三是有罪供述不稳定,先后出现翻供的情形,说明了事实不清。

二、冤案的成因

(一)由供到证得侦查模式

“任何冤假错案的产生都首先由于侦查偏差。”[3]侦查的过程中,有两种模式: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特点是取证在前,抓人在后。并且当实施抓捕的时候,主要证据基本已经完备,当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之后,需要的往往是求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之前搜集到的证据相吻合。这样的侦查方式有利有弊,优点是没有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意识,在侦查过程中能够保证侦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并且也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这种侦查方式成本较高,开展工作也较为困难。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在获悉犯罪事实发生之后就开始搜捕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的将嫌疑人缉拿归案之后就开始竭尽全力获得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再搜集与嫌疑人口供相匹配的证据。这种侦查模式相对于前者,虽然在成本上有所减少而且也相对容易,但是却使得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之前就产生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事实的实施者,那么在后期的收集证据过程中就会刻意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由于成本和难度上的优势,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时候往往偏爱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样就节省了破案的时间,但也衍生出了许多问题,比如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就是先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依照该口供来寻找与之相对应的其他证据。口供主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依赖过于强烈,完全依照该口供进行办案。但是过于依赖口供就会忽略其他的证据取得。而且,对口供的过分追求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办案人员求证心切,以至于会产生刑讯逼供的现象。并且,一旦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之后,在办案人员的内心中就会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确信,这种先入为主的意识使得他们依照口供去收集能够印证所谓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办案人员对其口供的过分依赖,导致了办案人员不深入现场排查,以呼格吉勒图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忽略了其他证据的重要性。

(二)利益驱动下的限期破案

一旦某地出现大案要案,相关领导就会要求侦查机关限期破案,诚然,这起到了安抚民众的作用,并且也体现了党和领导对于社会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切身问题的关切态度,但是这是不符合规律的。并且这种限期破案的理念给办案的侦查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为限期破案的期限一般都很短,而任何时期的侦查技术都是有局限性的,在社会实践中不可能超越既有的技术条件,因而破案期限和侦查水平之间是存在矛盾方面的。“毫无疑问,与奖惩和晋升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4]然而,这种利益驱使下的限期破案,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广大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调动人力物力进行集中办案,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破案期限过短,就会造成为了破案不择手段的问题。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仅仅62天的时间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而且是在事实证据不确实的情况下。所获取的证据主要就是呼格吉勒图的口供,而呼格吉勒图指甲里的血液残留,公安机关提取的尸体内的精斑,都未进行仔细的甄别。这就是限期破案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时候这种影响甚至是致命的,会成为冤假错案的直接来源。

(三)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

按照我国以往的办案方式,侦查人员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要进行审讯,目的是取得嫌疑人供人的口供。而侦查人员一旦进行审讯,其实在内心就已经认为该嫌疑人是罪犯。这种先入为主的内心想法就会使得侦查人员向迫使嫌疑人认罪的方向发展。这就可能产生疑案,也即侦查人员不能确定该证据的证明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该证据是否是与案情相符的证据。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错放了坏人,另一种是冤枉了好人。于是办案人员就必须在错判好人和放走坏人之间选择。而人们在心理上极不愿意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的。这就造成了办案人员一方面坚信嫌疑人就是罪犯,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社会损害有可能进一步受到损害而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侦查机关确定呼格吉勒图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其实在内心已经把呼格吉勒图当做了罪犯,并且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之下,也只能把他当做罪犯。以至于后来尽管有许多存疑的证据,甚至是可以起到翻案作用的证据,例如尸体内的精斑,指甲内的血液残留等,都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了。然而,忽视了疑罪从无,就大大增加了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

(四)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制约不足

公、检、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完成案件的诉讼,并且保证质量,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情况是:作为第一个步骤的侦查环节被当做了“中心”环节,而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往往被虚化,也就是沦为了侦查环节的检验机构和重复机构。“这反映当下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缺陷,即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5]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之下,侦查后的卷宗就成为了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也成为了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如此,当侦查人员将侦查之后的卷宗和笔录交给检察院时,检察机关也仅仅是起到了复核笔录的作用,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一)侦查理念的转变

错案产生的根源在侦查环节,而侦查理念的转变对于侦查环节能否遏制错案的产生具有关键作用。侦查办案的主要依靠就是侦查人员,因此,对于侦查人员理念的转变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摆脱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次,要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审查证据。“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应当强调证据收集、使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6]因此,无论是侦查还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要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支撑的证据体系,从而把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之上。再次,适用科学的侦查手段,防止刑讯逼供。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落实是需要一批周边措施的完善,一是摒弃限期破案的要求,遵循侦查的客观规律,防止因为上级领导的限期破案的要求而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二是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等规定。最后,要纠正有罪推定的思想。严格执行法定的逮捕、起诉标准,对不符合法定带不标准的,坚决不逮捕。

(二)完善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机制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7]只有侦查、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才有可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而在配合与监督过程中的不当,怎会造成冤假错案。错案的源头虽然在于侦查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未能发挥各自的职责也是错案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鉴于这种情况,一是要落实办案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办案职责,完善相应的机制,落实办理案件的终身责任制。二是要改革完善案件管理和工作评价机制。三是要改革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抛弃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不能使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成为侦查的附庸。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的联合办案不应只强调协调和统一指挥,更多的应该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的产生并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系的问题,认识到这些问题只是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第一步,更多的是要靠转变执法观念,改良司法制度和完善证据规则入手,从而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我们谁也不能保证冤假错案不再出现,但是我们可以尽力做到不刻意制造出冤假错案。

[1]戴哲宇.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5(5).

[2]卢建平.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J].特别策划,2015(5).

[3]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

[4]何家弘.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J].清华法学,2014(2).

[5]何家弘.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J].清华法学,2014(2).

[6]王建成.论证据裁判主义与错案预防[J].中外法学,2015(3).

[7]杨司.强化检警协作制约 完善侦查预审机制[J].人民检察,2013(24).

D920.5;D

A

2095-4379-(2017)06-0030-02

朱广冉(1990-),男,汉族,河南新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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